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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旅遊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旅遊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吸引或者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行業。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資源開發建設、旅遊經營服務和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培育和支持旅遊業發展,發揮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發揮本市旅遊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營造良好的旅遊環境和市場秩序,樹立文明健康的旅遊風尚。第六條青島市旅遊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遊業的統籌規劃、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其主要職責是:

(壹)旅遊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編制旅遊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旅遊資源普查,編制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四)參與旅遊景區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論證;

(五)組織和指導旅遊宣傳,開拓國際國內旅遊市場,管理歸口管理的出境旅遊事務;

(六)按規定審批旅行社和旅遊定點單位,管理導遊人員,組織和指導旅遊飯店的星級評定;

(七)指導旅遊人才的教育培訓,組織和指導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等級評定;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遊安全工作;

(九)受理遊客投訴;

(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各縣級市(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旅遊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從事旅遊資源開發建設和旅遊經營活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旅遊教育的發展,培養旅遊專業人才,提高旅遊專業人才的素質和服務技能。第二章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建設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遊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旅遊資源的行為。第十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旅遊資源的調查、評價和規劃。旅遊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景區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規劃,並按有關規定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和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旅遊景區,應當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旅遊價值、環境質量等提出評估意見。第十三條星級旅遊飯店建設項目和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第十四條旅遊景區和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得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第十五條旅遊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項目竣工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驗收並簽署意見。第十六條旅遊景區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旅遊基礎設施、商業服務網點和安全衛生設施。其建設應與旅遊景區的整體建設相適應,建築風格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七條開發旅遊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貫徹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同步的方針。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的處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八條禁止在旅遊景區內建設汙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項目;禁止在旅遊景區從事汙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九條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批準的範圍,在旅遊景區設立邊界標誌。第二十條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遊景區管理制度,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旅遊秩序,保持旅遊設施的完好和整潔,完善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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