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涉外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工作。第四條下列建設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下同)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壹)外國駐華領事館和其他官方常駐機構;
(二)出入境口岸等大型客運站(場);
(三)涉外賓館(飯店)和寫字樓、公寓等。;
(四)郵政、電信樞紐;
(五)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設施;
(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涉外建設項目。
向境外機構或者人員出租、出售或者贈送現有建築物、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第五條本規定第四條第壹款所列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壹)在規劃選址階段,建設項目選址在征得規劃部門同意前,應當經國家安全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後,規劃部門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初步設計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構應當參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審查合格後,規劃部門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審查機構提出的安全技術防範要求進行施工,並接受國家安全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
(四)竣工驗收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構應當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並對國家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合格的,國家安全審查機構應當簽署建設項目驗收意見,並加蓋國家安全審查專用章。未經國家安全審查機構驗收,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使用手續。
國家或者省按照規定審批、驗收的涉外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國家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作為涉外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與建設項目統壹規劃設計、同步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列入工程總造價。建成後免費交付國家安全機關使用,產權歸建設單位。其中,中外合資、外資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承接建設項目國家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在國家安全審查機構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和措施屬於國家秘密,有關圖紙和文件由國家安全機關保管。第九條本規定發布前,依照本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建設項目已經竣工或者正在建設的,建設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有關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查手續。其中,按照規定需要采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建設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審查機構的要求辦理。第十條現有建築物、場地出租、出售、捐贈給境外機構或者人員使用的,應當經國家安全審查機構審查同意後,房地產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壹條郵電部門或者單位在引進境外先進技術和開辦相關涉外郵電業務前,應當通知國家安全審查機構,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國家安全審查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國家安全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