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組成人員直接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回答代表們提出的問題。第七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專題調查或者視察時,應當邀請代表參加座談和個別走訪,聽取代表的意見。
居住在各地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經常同當地的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保持聯系,向他們介紹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在進行視察或者調查、審議地方性法規、處理議案或者研究其他重要事項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討論,直接聽取意見。第九條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處理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屬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辦理,並負責督促承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告知代表。對答復不當的,要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處理和答復。辦理不認真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承辦單位。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第十壹條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認真接待和處理代表來信來訪。給代表的重要信件,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有關副主任批準,除特殊情況外,每月5日(遇節假日)由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簽收。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省人民代表大會會刊》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以及相關文件和學習資料發送給代表。第十三條省人大常委會由壹名副主任負責聯絡工作,代表聯絡機構負責與代表的日常聯系。第三章省人大常委會通過選舉單位聯系省人大代表第十四條省人大常委會委托選舉單位組織省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選舉單位要經常交流信息,總結經驗,做好代表聯系工作。第十五條選舉單位應當支持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代表到地方分散視察,州、市、縣人大常委會、省軍區政治部(選舉單位),要幫助安排聯系,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省直有關單位處理的問題,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省直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屬於地方處理的問題,由地方人大常委會分別轉送有關單位辦理;屬於軍隊的問題,由省軍區政治部研究處理。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與選舉單位和人民的關系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積極參加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的有關活動。第十七條省人大代表應當向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自覺接受選舉單位的監督。第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及時向原選舉單位的人民群眾宣傳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精神,使人民群眾了解大會的決議、決定和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第十九條省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的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經常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小組的建立和活動第二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各選舉單位根據代表意見,本著就近就地、便於組織活動的原則,建立代表小組。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駐代表居住分散的,可以與州、市、縣的代表編在壹起。年老體弱者不方便參加代表小組活動的,可以不參加。每個小組推選壹至二名召集人,負責組織代表小組的活動。每年至少兩次,活動情況應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