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經濟發達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開展綜合執法工作。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和推進全市街道綜合執法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街道綜合執法,研究重大難點問題,協調解決具體問題。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的具體組織和推進,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實施本辦法和街道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第二章執法主體和權限範圍第五條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照本辦法行使街道綜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街道辦事處設立街道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執法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在本街道行政區域內開展綜合執法工作。但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特殊區域除外。第七條街道辦事處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並可以實施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擅自取用水資源,在城市排水設施外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設施外的河道堤防灘地種植,在城市排水設施外的河道內設置漁具捕魚,在城市排水設施外的河道堤防、護堤地內建房、放牧、葬墳和進行集市貿易活動, 在引黃濟津水源保護範圍內擺攤設市,在城市內設置市場。
(三)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違反公共場所控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衛生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按規定提交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造證據或者隱匿、毀滅證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制造高噪聲招攬顧客、餐飲服務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汙染附近生活環境以及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稭稈、落葉等物質產生煙塵、有毒有害和惡臭氣體的行政處罰權;
(六)依照殯葬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道路、社區非指定區域焚燒花圈、紙錢等殯葬用品,非法從事殯葬服務以及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殯葬設備和用品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停放屍體、搭建棚子,在街道、建築物等公共場所擺放或者焚燒紙牛、紙馬等迷信用品,吹誦經或者拋撒紙錢等。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住宅樓屋檐上加裝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將住宅樓內部分住宅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的行政處罰權;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掩埋、圈圍、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住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住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行政處罰權;
(九)經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未備案變更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行政處罰權;
(十)文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擅自在社區、居民區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擅自以遊商、擺攤等形式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十壹)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範圍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街道辦事處保障社會救助、優待和撫恤工作正常開展所需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決定的街道綜合管理中的其他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