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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監管字{ 2011 } 8號《關於加強建設工程造價風險控制的通知》是什麽時候生效的?

本通知自201年2月1日起施行。妳能找到它。

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造價咨詢、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規範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擔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造價風險,維護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和《關於加強工程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魯建標字)

a、工程建設周期長,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切實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認真查找引起價格變動的風險,分擔並合理分擔工程造價風險,確保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建設工程造價風險通常包括政策調整風險、材料價格風險和承包商自主控制的風險。

政策調整風險是指因國家相關政策變化而導致的價格風險。政策的變化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變化,具體來說,就是稅、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包括規費中的環保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建設工程定額綜合工日單價、施工機械單價、施工機具單價等政策調整。市級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門發布。

材料價格風險是指建築材料、構配件和燃料(以下簡稱“可調材料”)在施工過程中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影響工程造價的風險。

承包商自主控制的風險是指承包商根據自身的技術水平、管理和經營狀況,可以自主控制的風險,如管理費、利潤等。

第三,政策調整風險分擔。從招標項目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至非招標項目合同簽訂前28天至工程竣工期間,承包商不承擔政策調整的風險。政策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相關調整規定執行。

第四,材料價格風險分擔。承發包雙方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格風險的範圍和程度,並進行合理分攤。

(1)風險範圍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擬建工程可調價格材料的名稱、規格和型號。

可調節材料的範圍僅限於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金額大、占工程成本比例高的材料,其範圍以合同為準。當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時,壹般應包括:

1、金屬材料、金屬制品、木材、木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磚、瓦、砌塊、砂、礫石、石材、防水材料、墻板、瀝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溫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

2.單項材料總價占專業項目費用(如土建工程費、裝飾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等)1%及以上的材料。)在單位工程中。

(2)風險範圍

承包人承擔的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價格風險幅度應在3%以內(含3%),其他可調材料的價格風險幅度應在5%以內(含5%)。

施工期間,當市場價格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時,應調整可調材料的價格。如果波動幅度在約定的範圍內(包括約定的風險幅度值),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浮動幅度超過約定範圍的,超出部分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調整方法

1,招標項目。

(1)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按期確認現行材料價格。

現行材料價格是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在價格波動市場上,在當期購買並經發包人確認的材料價格。

可調材料差價的計算:差價為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價格與可調材料基準價的差額。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價格= ∑(某壹種材料在各期的實際消耗量×當期材料價格)/同壹種材料的總消耗量。

可調材料基準價(以下簡稱基準價)的確定方法:

第壹,當合同雙方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有約定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壹:

(1)價格由發包人通過市場調研確定,並在招標文件中註明。

(2)市造價管理站發布的投標報價同期的材料價格(以下用“A”表示)。

(3)承包商的投標報價(以下用“B”表示)。

4其他。

二、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開發商與承包商沒有約定時,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基準價= B;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按以下原則確定:

①當B②當B& gt;a:施工期間可調材料價格上漲,基準價= B;可調材料價格下跌,基準價= a。

③當B=A時:基準價=A。

(2)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按期確認現行材料價格。

可調材料價差計算:價差=B×施工期間材料信息價格調整系數。

施工期材料信息價調整系數=(市造價管理站發布的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價格-A)/A-合同約定的材料風險幅度值。

2.非招標項目。施工期間,材料價格會在合同確定的價格基礎上有漲有跌。當漲跌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時,超出部分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動詞 (verb的縮寫)由承包商獨立控制的風險分擔。承包商應承擔所有風險。承包商在投標時,應根據市場情況和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這部分風險。

六、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了風險的內容、範圍和程度,超出約定的有明確的調整條款,按合同執行。

七、承包人與發包人已簽訂施工合同,但合同中未約定風險的內容、範圍和程度。承包人和發包人應協商造價風險,簽訂補充協議或合同。

八、新開工項目,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標和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對風險的內容、範圍和程度作出約定,超出約定的要有明確的調整條款。

九、承包人和發包人在投標和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規定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和幅度,不得使用無限風險、壹切風險或類似語句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201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經竣工結算的項目,不予調整。

20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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