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1年,以漠南以東科爾沁為首的蒙古各部相繼歸順清朝。同年七月,皇太極設立了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個部門。每個部都有壹名成員負責蒙古的事務。1636年,漠南蒙古人全部投降清朝。清太宗建立蒙古政府(俗稱蒙古衙門)處理蒙古事務。由於要處理的蒙古事務越來越多,6月,1638,蒙古政府改為元。博羅被任命為都督袁(相當於尚書),色狼參政為左,而參政為右。
1644年(順治元年),改府為尚書,參政為侍郎,擴大了機構,增加了人員。1662年,力帆書院再次升級,使之與中央六部平起平坐,下設四個司:記勛、客、溫柔遠、管刑。在1699中,靈活性分為兩部分,即前壹部分和後壹部分。1757年改為正典司為正司,客司為王會司,柔元司為旗籍司,柔元司為前司。乾隆年間,增加了淶源壹師(1761年),使力帆院的機構更加完備。元* * *下設旗籍處、王會處、典書處、柔遠處、來遠處、李刑六個部門,以及滿漢檔案室、秘書室、月事室、蒙古室、內外圖書館、金庫。
旗籍部承擔劄劄克(內蒙古二十四部)及其下屬各部的新疆管理(所有劄克旗、將軍旗均以山川之名表示,以確定其遊牧世界)、爵位(共六等:太子、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伏國公)、譜系(各姓被封之始為《世紀報》所記)、聯盟(共六等)。
王惠斯承辦劄劄劄六盟的王公、太極、公主、太監的年班、貢品、俸祿、燕雲等事務。
柔遠公司承接了紮紮克蒙古族(喀爾喀徹溫、柯布多、圖爾庫特、新疆、青海、阿拉善、額濟納)汗、王、貝勒、貝子、太極、呼圖克圖喇嘛的年度班額、貢品、俸祿、燕雲。
佳能在紮紮克可承接遊牧部屬(察哈爾、胡巴、埃魯特、紮哈欽、明加特、梁海、達木)的邊境、騎士、聯盟、驛遞、邊貿、駐軍、收編。
淶源公司承擔著回Zazak,伯克年度貢品,年度班的工作。番子、土司亦如是,外生職貢(附克倫族牧區,布魯特,附各爵位。18歲送使節丟馬。哈薩克、郝漢、布爾魯爾、巴達赫尚和艾武漢都扮演了他們的角色)。
刑事司法司承擔對蒙古和回民部外國諸侯的懲罰,制定蒙古法律,裁決大案要案。清廷制定了《範麗元規則》和《蒙古律法》,作為統治蒙古的法律依據和準則。1696年,康熙帝命吏員將自清太宗以來相繼頒布的壹百二十五條關於蒙古的法令編入吏員規則,作為處理蒙古事務的法律依據。1789年(乾隆五十四年),在康熙編纂的《歷番院規》基礎上進行修訂補充,編纂成《歷番院新209規》。1812(嘉慶二十年),再次修訂法典,內容擴充至526條。
蒙古法律的產生早於範麗元規則,這是範麗元規則形成的基礎。1643年(崇德八年),蒙古法令正式頒布。1667年,李凡元頒布了順治朝以來增加的條例。1741年,新修訂的蒙文法規完成。1795年,《蒙古法條》再版頒布。在全國各地,都有袁的機構和官員。烏蘭哈達、三塔、神木、寧夏等地各有壹名書記員,在塔子溝派駐壹人,負責蒙古訴訟。十六位外交大臣(從察哈爾各旗官員中選拔)主管察哈爾遊牧民族的訴訟。張家口、喜峰口、獨石口、沙湖口、古北口等。,派駐壹官壹筆驛,掌管蒙古郵政令。有圍場總經理1人(康熙四十五年設,乾隆十四年調元,嘉慶七年改熱河),左右翼頭目各1人,以及管理木蘭圍場、專事巡察的派、派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