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故意飲酒型。
曾幾何時,很多地方的“酒文化”裏形成了“不醉不歸”的潛規則,於是酒席之間喝點酒就成了壹種習慣。在飲酒致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飲酒人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健康造成損害,如果損害發生,可以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飲酒者應承擔主要的法律賠償責任。
②放縱飲酒。
“酒友”在明知自己患有某種疾病或者酒量有限的情況下,或者在飲酒後發現不良反應,並且明知有其他不良後果(如酒駕)的情況下,與飲酒人壹起飲酒,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如果對“酒友”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導致“酒友”的人身傷害後果,應認定與被害人壹起喝酒的人存在間接故意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被害人壹起喝酒的人。
③無搶救型。
因為“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飲酒的默契,還具備了自己最容易獲得和發現飲酒者是否喝醉、是否有不良反應的便利性和特點。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來看,飲酒者在發現任何不良反應時,都有及時通知的權利。本案中,同飲人違反上述壹項或者幾項或者全部義務,對其他“飲酒人”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的,應當認定同飲人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因果力,同飲人應當按照因果力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壹觀點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同壹過錯,但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合並產生同壹損害的,按照過錯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都沒有過錯。
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壹個“酒友”只勸另壹個“酒友”喝少量酒,結果對方生病甚至死亡,而飲酒者之前並不知道自己的病情,被勸的人也認為喝少量酒不會有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以責令飲酒人適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前三種,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第四種。
拋棄舊觀念
以前在喝酒期間,我們從生活中積累了壹些根深蒂固的觀念。即使在我們停止飲酒後,他們也不能像變魔術壹樣消失。
雖然我們已經遠離了醉生夢死的日子,但是酒精成癮的疾病仍然揮之不去。因此,我們發現,如果我們能夠努力擺脫許多又開始萌芽的舊觀念,這將有助於我們恢復。
而且這些老觀念確實壹次又壹次的發生。我們努力實現的目標是從過去舊觀念的束縛中重新獲得壹種放松感和自由感。我們過去的許多思維和習慣
它形成的概念限制了我們的自主性。
當我們用全新的眼光仔細審視,原來他們只會碾壓我們,毫無用處。我們不需要再堅持下去了,除非經過明確的測試證明它是有用的,而且它還真的能起作用。
我們現在可以用非常具體的標準來衡量壹個想法目前的實用性和真實性。我們可以對自己說:“我喝酒的時候經常這麽想。這種思維模式有助於我現在保持清醒嗎?這種思想對我今天有益嗎?”我們的許多舊觀念——尤其是那些關於酒精、飲酒、醉酒和酒精依賴(或者酒精中毒,如果妳同意這種措辭的話)——要麽毫無價值,要麽實際上是自我毀滅,擺脫那些觀念將是壹種極大的解脫。
或許舉幾個例子就足以說明拋棄這些陳舊無用的觀念的好處。當我們十幾歲的時候,對許多人來說,喝酒是壹個誓言,表明我們不再是孩子,或者我們已經長大了,我們聰明,成熟,有經驗或強大到足以違抗父母和其他權威。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喝酒總是離不開浪漫、性、音樂、成功、優越感和奢華。如果學校教任何關於喝酒的東西,通常只是對健康的危害和失去駕照的可能性——其他的不多。
與此同時,許多人仍然相當確信,任何飲酒行為都是完全不道德的,並直接導致犯罪、痛苦、恥辱和死亡。不管我們以前對喝酒的感覺是什麽,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它通常是強烈的,感性的,遠遠超過理性的。也許我們對喝酒的態度只是壹種無意識的,不加思考的接受別人的看法。
對於很多人來說,喝酒是社交場合必要且無害的壹部分,是朋友之間在某個時間某個地點愉快的休閑活動。
其他人可能認為喝酒是吃飯的必備。但現在我們捫心自問:如果我們不喝酒,我們實際上就不能享受友誼或食物嗎?是我們喝酒的方式
有助於改善妳的社會關系?這能提高我們享受美食的能力嗎?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壹醉方休的想法,由此衍生的反應更是極端。壹個酒量大的人可能會被認為只是好玩或者只是丟臉。
由於種種原因,壹醉方休的想法往往讓很多人感到厭惡。但對於我們中的壹些人來說,這是壹種渴望的狀態。喝醉不僅僅是為了滿足別人的期待,我們自己也喜歡這種感覺。但與此同時,還有壹個影響因素,那就是公眾對社會名人的忽視。
有些人不能容忍沒醉過的人,有些人看不起太醉的人。就今天的醫療保健中發現的結論而言,改變這些態度的影響仍然相當有限。當我們第壹次聽到“酒鬼”這個詞時,我們大多數人都會把它與年老、衣衫襤褸、瑟瑟發抖或乞討的人,或者在貧民窟裏喝醉的人聯系在壹起。
現在對這個問題有充分了解的人都知道,這都是扯淡。然而,盡管如此,當我們第壹次試圖保持清醒時,我們過去遺留下來的模糊概念仍然困擾著我們。
它蒙蔽了我們的雙眼,讓我們難以感知事情的真相。但最後我們終於變得願意接受改變過去的觀念——只有可能——可能有點不對,或者至少不能完全反映我們的個人經歷。當我們能說服自己誠實地看待過去的經歷,認真傾聽其他與自己不同的想法時,我們就能以開放的心態面對壹長串過去沒有詳細考察過的信息。
比如我們可以看看理科專業的敘述:酒精不僅是解渴的美味飲料,還是可以改變意識形態的藥物。我們了解到藥物不僅存在於飲料中,也存在於食物和各種藥物中。而且現在幾乎每天都能讀到或聽到壹些特定藥物對人體造成的多重危害。
危害(包括心臟、血管、胃、肺、口、腦等。)這是我們之前從未懷疑過的情況。藥理學家和其他成癮治療專家現在認為,酒精,無論是用作飲料、興奮劑、鎮靜劑、滋補品還是鎮靜劑,都不能完全被視為安全的。但就每個個案而言,可能不會直接導致身體傷害或精神疲憊。
顯然,大多數人都能優雅地使用,不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我們發現喝酒在醫學上可以算是吃藥,喝醉了就像吃了過量的藥。藥物濫用可直接或間接導致各種健康、精神、家庭、社會、經濟和工作問題。
我們可以開始看到酒精對壹些人的後果,而不是大多數人只想著喝酒給我們帶來了什麽。我們還發現,任何有飲酒問題的人都可能處於我們所說的“飲酒”狀態。
這種疾病的目標是不分年齡、信仰、種族、性別、智力、背景、情緒、健康、職業、家庭狀況、身體素質、飲食習慣、社會或經濟地位或其他壹般人格。問題不在於妳喝多少或者怎麽喝,什麽時候喝,為什麽喝,而是喝酒如何影響妳的生活——當妳喝酒的時候會發生什麽。
在我們意識到自己有這種病之前,我們必須首先走出壹個古老而無聊的誤區:承認自己無法控制自己的酒量(如果我們曾經控制過的話)是可恥和懦弱的。
軟弱?其實,我們需要相當的勇氣去正視這個殘酷的現實,沒有保留,沒有掩飾,沒有借口,我們也不必自欺欺人。雖然這看起來並不是吹噓,但坦白說,我們很多人都幻想自己是世界冠軍。在酒癮康復的過程中,我們也會被壹些錯誤的觀念所遮蔽。就像其他數百萬人壹樣,親眼看到壹個人因為喝酒而死,他們會非常驚訝,為什麽這個酒鬼不能用自己的意誌力戒酒。
這又是壹個過時的觀念,我們會永遠記住這個觀念,主要是因為我們很多人早年接觸過壹些超級意誌力的典型案例,也許是因為我們的家庭或鄰裏有過傳奇。在多年放蕩不羈的生活後,他變得聲名狼藉,但突然他改變了生活方式,放棄了酒精和女人。50歲時,他洗心革面,成為行為正派、誠實正直的典範。
這種認為我們準備好了就可以效仿的天真想法是壹種危險的錯覺。我們不是其他任何人。我們只是我們自己(我們不是每天喝壹大瓶活到90歲的老爺爺)。)現在我們非常確定,僅靠自己的意誌力克服酒癮問題,和治療癌癥壹樣有效。我們從自己的經歷中反復證實了這壹點。
我們大多數人都試圖獨自解決,無論是想控制自己的飲酒量還是戒酒,但無論我們如何努力,都無法取得持久的成功。即便如此,我們也不容易坦率地承認我們需要幫助。因為這種做法似乎是懦弱的表現。
是的,我們深深地迷失在另壹種中。但我們最後問自己:如果我們能夠獲得和使用更強大的力量,我們會比單獨徒勞地工作更明智嗎,尤其是在我們壹再證明它行不通之後?如果妳按下開關,妳就可以打開燈。我們認為繼續試圖在黑暗中摸索是不明智的。我們自己是無法完全清醒的。這不是我們學會的保持清醒的方式。
同時,充分享受清醒的生活不是壹個人可以獨自完成的工作。只要能考慮到幾個與舊觀念不同的想法,哪怕是暫時的,都是做出了正確的決定,進入了幸福健康的新生活。
本來我們深信這是永遠不會發生的,但是現在這種變化正在我們成千上萬的會員中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