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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所有居民共同賠償樓上墜物傷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如果妳被樓上掉下來的東西砸傷了,樓上所有住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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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案例:誰對誰錯?

日前,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壹起高空墜物案。壹名騎電動車的男子疑似被從空中落下的紅磚擊中後腦勺,當場死亡。事發後,因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屬將該樓除壹樓外32層96戶176房業主以及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被害人上訴,判決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26671元。(7月30日《法制晚報》)

《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給予賠償。在我國,侵權案件壹般遵循過錯責任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人請求法律救濟,就要先證明對方有過錯。然而,在壹些特殊問題上,如高空墜物,舉證責任是顛倒的。法律首先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所以才會有這麽多被告。

這聽起來有點勢不可擋。假設壹些居民壹直在家休息或獨自外出散步,如何證明他們當時沒有拋物的可能性?再假設,如果有人確實故意或過失扔東西,或者案外人犯罪,是否可以逃避或減輕責任?受害者家屬可能會得到及時的賠償,但通過公民社會的自我經濟損害來賠償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在我國的行政訴訟中,如果個人向法院主張行政主體有過錯,那麽被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民告官”。因為在現實中,個人比擁有權力的行政主體更難收集證據;然而,高空拋物案中的壹些被告人和受害者壹樣,都是普通人,他們的地位可以說是平等的。舉證責任倒置在某種程度上加重了壹些被告的責任,給壹些人增加了“莫須有”的罪名。從這個角度來看,苛刻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沒有什麽是完美的,法律也是如此。侵權法應基於司法實踐和司法效率的考慮。在實踐中,如果像其他侵權案件壹樣處理,會形成壹對多的復雜局面,受害者家屬必須收集近200名被告人的證據,恐怕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最終可能得不到賠償。此外,對於警方來說,現場沒有監控設備,調查工作難度較大。如果肇事者不主動坦白,可以說是大海撈針。因此,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以說是基於現實的權宜之計。

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方向。雖然高層建築的居民比受害者負有更高的註意義務,但讓所有居民證明自己的清白有點難。為打破這壹困境,筆者認為,壹是可以在立法上進行適當調整;其次,高層建築的物業和開發商公司可以嘗試在外部區域安裝攝像頭監控以解決取證困難,或者他們也可以為業主提供相關保險以減少經濟損失;此外,高層居民應提高警惕,規範自己的行為並預防危險。

人民網-關於“高空墜物”責任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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