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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以及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建成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完善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運用精細化、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和市場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內,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尚未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定、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倡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鼓勵市容環境衛生誌願行為和公益行動,營造整潔、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激勵機制,鼓勵公民和有關單位積極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促進全社會增強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車站、港口、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配合政府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大眾媒體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內容,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環境衛生清掃企業應當提高環境衛生作業機械化水平,減輕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其正常作業。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九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當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軌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高速公路,由管理者負責;

(三)管理人負責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工業園區、公園、公共廣場、機場、車站、碼頭、港口、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由管理者負責;

(五)商品交易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賓館、飯店、展覽、攤位等場所,由該場所的舉辦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建築紅線範圍內及其圍墻和其他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由該單位負責;

(七)建築工地、未竣工驗收或竣工的市政公用設施和住宅小區及其附屬道路和設施等建設工程範圍,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土地整治,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十)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十壹)城市建成區內已經城市化的城中村,由當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二)城鄉結合部由屬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河道、湖泊、水庫、池塘、運河等城市公共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範圍,由管理者負責;管理人不明確的,由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四)船舶經理對各類船舶負責。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跨區域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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