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總結:1996 12某市郵政局銷售壹批尋呼機,委托壹家廣告公司做廣告。廣告公司在壹份摘要報紙上刊登了這則廣告,廣告中寫明了傳呼機在日本的產地,價格為1200元。劉在報紙上看到了,就去郵局買了壹張。後來發現購買的傳呼機的標識上寫著“MADE IN CHINA”(中國制造)。劉認為《文摘》報刊登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要求退還其購物款。《摘要報》拒絕了,理由是傳呼機不是它賣的,應該由郵局處理。劉訴至法院。經查,郵局未向廣告公司和摘要報提供質檢機構出具的傳呼機質量證明。點評:本案涉及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對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的相關文件的審查義務。《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文件: (壹)營業執照等證明生產經營資格的文件;(二)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廣告內容涉及商品質量的證明文件;(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義務查驗、核實廣告主的證明文件。認證不全或不真實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廣告。本案中,郵局銷售的尋呼機的產地與廣告中所述不符。傳呼機在廣告中未能提供商品質量的有效證明時,廣告公司仍然做了廣告,摘要報紙仍然做了廣告,導致了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後果。所以郵局、廣告公司、文摘報社都有過錯。《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是虛假的,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本案中,劉向文條的賠償請求於法有據。報社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法解決與郵局、廣告公司的民事責任分擔問題。案例三小結:某藥廠新出了壹種藥。為了向公眾介紹新產品,其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壹家印刷廠印制了數萬份廣告資料,委托壹家廣告公司免費發給群眾。有消費者看了廣告資料後買了這種藥,發現這種藥不僅沒有宣傳的治療效果,而且毒副作用很大,於是紛紛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到消費者舉報後,相關部門對這壹廣告行為進行了查處。點評:對於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由於涉及國計民生,經常進行廣告宣傳,廣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廣告,發布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行政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出版。”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藥廠未經行政部門審查,以報紙形式發布藥品廣告,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責令藥廠、印刷廠、廣告公司停止發布該藥品的廣告,並對藥廠、印刷廠、廣告公司處以罰款。
案例4摘要:2001年7月,石家莊市工商局根據舉報,對XX經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發現該公司正在播放介紹其銷售的磁療保健品的視頻,特別介紹了黑龍江某省委書記使用該產品的情況。據調查,黑龍江省某省委書記根本不知道“日寶來福”這個產品,更不用說就用了這個產品。錄像帶中的上述內容純屬捏造。石家莊市工商局認為,該公司向用戶播放壹段視頻宣傳、介紹“立邦寶來福”的產品的行為符合廣告活動的特點,屬於廣告行為:在視頻中以黑龍江省某省委書記的名義介紹“立邦寶來福”的產品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貿公司被處罰如下:(1) (2)處以罰款50點評:本案涉及虛假廣告法律責任的規定。我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XX經貿有限公司為招攬顧客,在其“立邦寶來福”廣告中擅自使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的名義,其盜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的名義宣傳、介紹“立邦寶來福”的產品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虛假廣告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追究經貿公司的法律責任。石家莊工商局的處罰是正確的。案例五摘要:1996,10年6月,哈爾濱第六制藥廠通過哈爾濱蕭聲廣告公司在《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生活報》、《黑龍江晨報》、《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發布VEN藥品廣告。廣告內容包括“已獲國家專利”、“專利號為95108535.0”、“出廠質量高於國家標準”、“最近市場上有我廠生產的假冒、仿制的VEN藥品,何不花同樣的成本購買正品”、“請鑒定哈藥六廠正品標誌,獨家生產”。哈藥六廠支付廣告費279380元。經查,哈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宣傳該專利申請已獲得國家專利,專利申請號95108535.0為已獲得國家批準的專利號。VEN藥品廣告由黑龍江省衛生廳審批。點評:本案涉及虛假違法廣告的認定和發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1條,應當在廣告中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第二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和第12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根據《廣告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對哈藥六廠予以罰款,並責令修改VEN藥品廣告內容,刪除“國家專利”、“正品標誌”、“正品獨家生產”等違法內容。 哈爾濱蕭聲廣告公司、哈爾濱電視臺、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社、生活新聞社、黑龍江晨報社、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社受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通報批評、沒收廣告費用、罰款等處罰。《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根據這些規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必須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方可發布。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的審批決定,為違法廣告的發布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同時也損害了廣告審查機關的尊嚴,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黑龍江省衛生廳作出了對違法廣告內容進行審批的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衛生行政部門,並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案情摘要:1996年6月5日至6月5日,哈爾濱第六制藥廠通過哈爾濱蕭聲廣告公司在《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生活報》、《黑龍江晨報》、《哈爾濱廣播電視報》刊登VEN藥品廣告。廣告內容包括“已獲國家專利”、“專利號為95108535.0”、“出廠質量高於國家標準”、“最近市場上有我廠生產的假冒、仿制的VEN藥品,何不花同樣的成本購買正品”、“請鑒定哈藥六廠正品標誌,獨家生產”。哈藥六廠支付廣告費279380元。經查,哈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宣傳該專利申請已獲得國家專利,專利申請號95108535.0為已獲得國家批準的專利號。VEN藥品廣告由黑龍江省衛生廳審批。點評:本案涉及虛假違法廣告的認定和發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1條,應當在廣告中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第二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和第12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根據《廣告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對哈藥六廠予以罰款,並責令修改VEN藥品廣告內容,刪除“國家專利”、“正品標誌”、“正品獨家生產”等違法內容。 哈爾濱蕭聲廣告公司、哈爾濱電視臺、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社、生活新聞社、黑龍江晨報社、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社受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通報批評、沒收廣告費用、罰款等處罰。《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根據這些規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必須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方可發布。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的審批決定,為違法廣告的發布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同時也損害了廣告審查機關的尊嚴,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黑龍江省衛生廳作出了對違法廣告內容進行審批的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衛生行政部門,並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