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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殘疾軍人新養老政策

法律主觀性:

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評定為壹級至十級殘疾,因病致殘的評定為壹級至六級殘疾,享受撫恤金。現役殘疾軍人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月發放。目前最高養老金標準已經達到壹年22000多元。根據中央軍委、國務院、民政部、財政部的要求,決定增加建國後退伍義務兵的生活補助。通知指出,要求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中央軍委、國務院、民政部、財政部的要求,決定對建國後退伍的義務兵實行部分生活補助標準。為加強軍隊現代化建設,穩定軍隊士氣,與世界各國軍隊接軌,為增強全民國防建設意識,提高復員軍人生活補助(包括按政策給予補助的人員,正在服刑和執行勞動管理制度的人員,曾與黨和社會為敵的人員, 被部隊送回家、開除軍籍的),對那些確實有困難的復員軍人,可以提高壹些標準。 1.城鎮退役士兵補貼標準為:復員後第壹個月至30周歲,月補貼標準為300元,30至60周歲,月補貼標準為350元,60周歲以上的月補貼為400元。二、農村退伍義務兵補貼標準為:月補貼從退伍後第壹個月起至30周歲止。月補貼250元,30至60歲,月補貼標準300元。60周歲以上的每月補貼標準為350元。三、對國防建設有貢獻的老民兵、民政領導也有相應補貼,但按各省、市、自治區財政控制發放。相關規定——護理費:散居的殘疾軍人中因病癱瘓、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在飲食、生活等方面需要幫助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經醫院和組織批準,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根據不同傷殘等級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其所在單位支付。殘疾軍人需要準備假肢、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問題。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幹部,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按軍人標準執行,經費由國家財政承擔。

法律客觀性:

《傷殘軍人退役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傷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這項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對部隊官兵特別是傷殘軍人的關懷愛護。《條例》的頒布實施,對安置和關愛傷病殘軍人,提高部隊戰鬥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部隊官兵十分關註。為此,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總參軍務部、總政幹部部的領導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問:發布實施《規定》的意義是什麽?答:傷殘軍人是壹個特殊群體。他們大多是在執行戰備訓練、戰備執勤、搶險救災、參加地方經濟建設等急難險重任務中負傷致殘,或者因過度勞累喪失勞動能力,為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特殊貢獻。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壹直十分關心和愛護他們,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照顧好他們。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傷殘軍人退役安置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導致大量傷殘軍人留在部隊,嚴重影響和制約了部隊全面建設。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部門根據傷殘軍人轉移安置的實際情況,制定發布了《條例》,對於妥善安置傷殘軍人,推進軍事鬥爭準備,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壹是有利於解決傷殘軍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改善他們的安置條件,消除他們轉移安置的後顧之憂,不斷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真正發展、維護和實現傷殘軍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有利於進壹步完善和規範傷病殘軍人轉移安置工作,積極推進轉移安置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為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三是有利於減輕軍隊各級領導和機關的負擔,集中精力搞好工作,促進軍隊全面建設。四是有利於增強傷殘軍人的榮譽感和責任感,維護思想穩定。同時,激勵部隊官兵自覺踐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積極投身國防事業,有效履行使命任務,提高部隊凝聚力和戰鬥力。問:退役傷殘軍人有哪些安置方式?答:根據不同的傷病殘情況,傷殘軍人可以采取退役、轉業、復員、退職、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因戰、因公致殘,評定為壹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可以退伍安置。因戰、因公致殘的士官,評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退役安置。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評定為壹級至四級殘疾,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評定為壹級至四級殘疾,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支持可以采取集中支持和分散支持;被評定為五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安置。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役條件並自願放棄退役安置的士官,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傷病殘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退休安置,按照任免權限審批;殘疾士官的退役安置,由所在單位區級兵役部門審批。問: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和因病基本殘疾醫學鑒定的辦法是如何規定的?答: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義務兵、初級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殘,醫療期滿後符合評殘條件的,本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向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評殘,師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組織申請人定期集中進行評殘醫學鑒定。傷殘的醫學鑒定由傷殘等級評定申請人所在的系統醫院或者總後勤部衛生部、軍區後勤部衛生部指定的醫院承擔。經傷殘醫學鑒定符合傷殘等級條件的,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軍官、文職幹部和現役士官在醫療期滿後,可以向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鑒定。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會同司令員機關軍務部門、政治機關幹部部門逐級審核上報,軍區部隊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定期集中組織醫學鑒定。醫療鑒定由指定醫院進行,並按照《士兵因病基本殘疾醫療鑒定標準》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結論應報總後勤部衛生司和部隊後勤(聯勤)機關衛生司批準。問:殘疾軍人退役後如何交由政府安置?答:傷殘軍人安置去向在退役後第二年審批,納入軍隊離退休幹部和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出並及時移交。傷病殘退役軍人應當納入年度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壹組織實施。初級士官和傷病殘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單獨下達;軍隊院校傷病殘成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納入殘疾軍人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問:傷殘軍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規定的?答:將傷殘退役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通過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自理住房等方式優先安排安置房。因傷致殘的退役軍官和士官基本住房補貼低於65438+萬元,本人基本住房補貼金額高於65438+萬元的,按個人住房補貼實際金額計算。被安置在高價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分散供養的壹至四級殘疾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購(建)房資金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房價格(無經濟適用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貼,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和中央財政補貼之和不足購(建)房資金的,由地方財政按照購(建)房標準予以彌補。問: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後,醫療保障是如何提供的?答:傷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以安置地退休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執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為基礎,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個人在規定範圍內多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壹至六級殘疾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士兵醫療救助。問:退役傷殘軍人補貼怎麽發放?答:為體現軍委和總部對傷殘軍人的深切關懷和特殊照顧,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規定從2009年7月3日起,符合《條例》適用範圍的傷殘退役士兵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其傷病殘情況發放壹次性安置補助費。補貼標準為:被評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每人壹次性補貼1.5萬元;評定為五至六級傷殘,經醫學鑒定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壹次性補助0.75萬元。這壹標準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問:傷殘撫恤金如何支付?答: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評定為壹級至十級傷殘,因病致殘的評定為壹級至六級傷殘,享受撫恤。現役殘疾軍人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月發放。目前最高養老金標準已經達到壹年22000多元。問:護理費的支付對象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答:分散安置的殘疾軍人中因病癱瘓、失明、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經醫院證明,組織批準,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根據不同傷殘等級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其所在單位支付。殘疾軍人需要準備假肢、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問題。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幹部,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按軍人標準執行,經費由國家財政承擔。問:對違反《傷殘軍人退役安置條例》的人員,有哪些處理辦法?答:這次制定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五種情形,即:違反規定,傷病殘軍人退伍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和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準發放相關資金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移民安置去向或移交,影響年度移民安置任務完成的;在交接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超規定標準集資,影響交接工作的;傷病員的生活和醫療不到位。同時還特別規定,傷殘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安置去向或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管理單位研究並報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停止每年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役生活津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津貼。問:軍地兩級應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答:貫徹落實《條例》和相關政策,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是軍轉安置部門的重要政治責任。軍地有關部門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嚴格執行各項政策規定,不斷推進退役安置和傷殘軍人工作科學發展。壹是要高度重視,切實用好中央關於退役殘疾軍人決策部署的統壹思想,堅持把退役殘疾軍人安置作為壹項長期的政治任務,擺在政府和軍隊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統籌規劃,密切配合,狠抓落實。二是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和辦法,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組織實施交接。三是要加強軍地協調配合,建立合作長效機制,及時妥善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各種矛盾,營造和諧交接的良好氛圍。四是要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全力落實好傷殘軍人的政治、生活、醫療和住房待遇,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五是做好政策宣傳,教育和引導部隊官兵特別是傷殘軍人深刻理解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給予他們的關懷和照顧,自覺支持和倡導有關傷殘軍人退役安置的各項政策規定,堅信地方政府能夠保障自己的穩定生活, 並相信家鄉人民能給予他們更多的親情關懷,使他們能夠愉快地回到家鄉定居休養,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參與殘疾人事業,為軍隊現代化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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