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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討論中國特色的司法審查制度。急!!!

論中國的司法審查制度

目錄

壹.文件摘要

二、正文

三。筆記

四。參考

蒂岡

提出司法審查制度的定義,說明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是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專門立法,標誌著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形成。本文對此進行了進壹步的解釋和討論:

壹、在中國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

1,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從長遠和根本上是壹致的。

2、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解決行政爭議有幾種途徑。

3.《行政訴訟法》是中國壹部重要的人權立法。

4.公民通過訴諸法律來審查具體的行政行為。

5.中國是在黨的統壹領導下,有分工、有制約機制的政治體制。

二、中國司法審查制度的主要特征和現狀

1,在普通法院設立專門法庭,進行司法審查。

2.在中國的行政訴訟中,既審查法律問題,也審查事實問題。

3.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法律淵源主要是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

第三,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缺陷

1.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有限。

2.中國的司法審查沒有包容性的基礎。

第四,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

1,需要進壹步擴大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

2.適當放開司法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

3.擴大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的監督。

通過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考察、分析和論證,以及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特征、現狀、不足和完善發展的壹些粗淺探索,我們相信,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終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關於課文的總結

本文提出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定義,並說明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是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壹項專門立法,標誌著我國司法審查的形式如下:

壹、在中國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中國司法審查制度的主要特征和現狀

1,在普通法院設立專門法庭,進行司法審查。

2.在中國的行政訴訟中,既審查法律問題,也審查事實問題。

3.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法律淵源主要是代議機關制度法。

第三,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缺陷

1.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有限。

2.中國的司法審查沒有包容性的基礎。

第四,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

1,需要進壹步擴大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

2.適當放開司法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

3.擴大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的監督。

通過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特征、現狀、不足及完善發展的探討,我們相信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最終會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關鍵詞:

【行政訴訟獨立審判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監督和制約】

所謂司法審查制度,是壹個國家權力對另壹個國家權力的監督制約制度,即法院通過訴訟程序審查和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以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國家行政機關的侵犯,維護其合法權益,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中國,最重要的司法審查制度是4月4日通過的行政訴訟法,1989。它調解兩種基本關系,即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它的創建過程實際上就是正確處理這兩個關系的過程,它的實施和進壹步完善也是為了正確處理這兩個關系。它既包括程序規範,也包括實體規範,實體規範占據核心地位。許多具體規定,雖然在程序法中,

但本質上不是程序性規範,而是特殊的實體性規範。同時,該法還包含了行政侵權賠償的操作性原則。因此,行政程序法具有雙重作用,既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專門程序立法,又是關於行政違法及其法律責任的專門立法,後者處於核心地位。《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是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專門立法,標誌著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形成,需要進壹步說明和探討如下:

壹、在中國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

1.中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從長遠看是壹致的。但是,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長期的、根本的壹致性並不能排除和消除兩者之間的差異,兩者之間在局部上往往會出現大大小小的矛盾,因為代表國家采取行動和措施的國家公職人員不可能是完美的,而且很難因為情況復雜或質量問題而隨時侵犯個人的合法權益, 其中突出的表現之壹是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局部矛盾,即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與公民和公民之間的矛盾。 忽視這些爭議的存在,或者刻意回避,都是不現實的,也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消極對待這些糾紛,極有可能激化矛盾,不利於社會穩定和發展,甚至影響黨和國家的基石。要使國家和社會穩步發展,就必須面對現實,采取積極的態度,尋求合適的途徑解決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包括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從而妥善解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局部利益沖突,處於壹種良性協調的關系,而司法審查是最合適的途徑。之所以這麽說,也是經過了仔細的多方面的比較。

2.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可能有以下幾種:(1)通過人民代表機關。代表機關是壹個權力機關,具有崇高的憲法地位。其主要職能是立法,並對重要的國家事務行使最高決定權和最終控制權。代表機關雖然專業性很強,有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責任,但並不適合,也沒有時間和能力。同時,它適用和執行法律,所以它應該監督更高壹級的行政機關。(2)由行政機關自行解決,這種方式是解決糾紛最常見、最有效的方式。如行政復議、申訴和請願。但是,行政機關的上下級關系,有時上級會偏袒下級,其公正性缺乏切實有效的保障。如果只用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有時會取得負面效果,無法取信於民;(3)通過黨組織。黨是國家的領導力量,其重要任務之壹就是協調人民與國家的關系。但如果黨組織忙於處理各種行政糾紛,就會導致黨政分離,也會降低黨的領導水平,把黨組織推到各種具體事務的前臺,必然削弱其領導作用。實踐也證明,黨應該掌握大政方針和政策,不應該介入各種具體的行政和司法事務;(4)工、青、婦等社會組織,既是維護其成員利益的組織,也是聯系人民群眾與黨組織和國家機關的重要紐帶之壹。他們在中國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是,因為他們沒有國家的權力,不能以強制力為後盾,所以他們不能也不應該處理行政糾紛;(5)通過信訪。從某種意義上說,信訪應該包括以上四種方式。然而,長期以來,信訪方式壹直是人民群眾投訴個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要途徑。信訪是領導機關洞察民情、了解社會動態、反饋政策法律的良好機制,多年來取得了壹定成效。但是,由於信訪制度和信訪組織不具備解決行政爭議的權力和有效手段,不能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有效途徑。(6)通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群眾運動。比如“四清”、“文化大革命”等轟轟烈烈的運動。但這種形式被實踐證明具有破壞性,容易被壞人利用,已經被拋棄到歷史的角落。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必須另辟蹊徑解決糾紛。這種新的方式就是司法審查。這樣,人民法院享有獨立的法律地位,遵循公正公開的程序。在行政復議的情況下,如果爭議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將通過行政訴訟最終解決行政爭議。因此,司法審查制度是解決行政爭議的理想和完善的制度。3.《行政訴訟法》是中國壹部重要的人權立法。社會主義人權原則是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理論基礎。過去,我們把馬克思對資本主義人權觀念和人權制度的激烈無情的批判,誤認為是馬克思否定了人權原則本身,從而用人權原則反對社會主義。經過多年對馬克思主義的深刻理解和研究,馬克思最關心的是人和實現人的解放,特別是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解放。憲法和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以來制定的許多法律、法規和政策都確認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了這些權利的實現。隨著經濟文化的發展,人權保障的範圍也日益擴大,出臺行政訴訟法,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也迫在眉睫。

4、公民通過訴諸法律來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對行政機關最有效的監督。中國公民作為社會成員,不僅可以通過其代表行使國家權力,還可以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的管理。當他們的利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時,他們也渴望通過司法審查和監督來糾正他們的違法行為。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人民也將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生動體現和反映。社會主義法治不僅是倡導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依據之壹,也影響著司法審查模式的選擇。社會主義法治表現在國家管理領域,即代表機關,即立法機關,制定盡可能詳細、徹底的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界定行政機關的責任和權力以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建立相應的制度監督,在監督的前提下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相應的監督制度之壹就是司法審查。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有多種模式可供選擇。壹個是隸屬於行政系統的獨立行政法院。比如法國就不可取,因為這種模式下行政法院的獨立性無法保證,不符合我國憲法的法治原則。我國憲法確認的法治原則之壹是司法權獨立於行政系統,由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另壹種模式是設立專門法院,但這種模式不符合中國國情。最後,綜合考慮我國體制、觀念、人力、財產等各方面因素,最終選擇在普通法院設立行政法院,由普通法院承擔履行行政法治的職責。

5.我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階級的社會主義國家,不能也沒有必要全盤照搬西方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制約機制,但我國憲法建立了黨的統壹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約機制的政權。憲法將立法職能賦予權力機關,將行政職能賦予行政機關,將司法職能賦予司法機關。上述機關作為權力機關的代表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監督,上述機關必須向其報告,對其負責。此外,憲法還明確了公、檢、法機關除了合理分工、相互配合之外,還必須相互制約。眾所周知,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而防止權力腐敗的最好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這已經成為我國人民的重要思想財富。雖然從本質上來說,制約政府最深刻的力量是人民,但通過壹定的程序,用壹種權力監督另壹種權力是完全必要的。否則,就不能保證政府成為人民的公仆,成為服務型政府。中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就是這種憲法權力制約精神的重要產物。

二、中國司法審查制度的主要特征和現狀

根據中國的政治制度、國情、制度、理念、憲法原則等條件,中國制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審查制度,具有鮮明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在普通法院設立專門法庭,進行司法審查。

上面已經提到了世界各國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的兩種模式。壹種是大陸法系流行的特別行政法院模式;壹種是普通法院模式,常見於普通法體系。這兩種模式都有其特殊的歷史淵源,各有利弊。但可以說,沒有專門行政法院的國家都面臨著行政審判組織專業化的問題,而壹些沒有專門行政法院的大陸法系國家,如瑞士,則在普通法院中設立了專門的行政審判庭。

我國也采用普通法院設立行政復議法院的模式。但是,我國采用的這種模式是根據我國的憲法制度和實際情況做出的決定,與其他國家不同。各國采用何種司法審查制度模式,不能不從本國的歷史和現實出發,中國也不例外。

2.在中國的行政訴訟中,既審查法律問題,也審查事實問題。

審查法律問題,既是審查行政機關的認定和裁定是否合法成立,也是審查行政機關執行和適用法律是否錯誤,而審查事實問題,是審查行政機關對事實的認定是否成立,法院自己對事實的判斷可以代替行政機關的主張。壹些英美國家只考察法律問題,不考察事實問題。中國的法院像大陸法系的壹些國家壹樣,既審查法律問題,也審查事實問題。如果只考察法律問題,不符合我國行政訴訟的另壹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也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法律淵源主要是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參照本規則及以下法律規範性文件,主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但是這十幾年來,各種新的案件層出不窮,法律又要保持它的相對穩定性,所以不能不停地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實踐,為彌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不足,及時作出了與法律不相抵觸的司法解釋,也可視為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法律淵源,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第三,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缺陷

1.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有限。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上,註意到:“考慮到我國現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不夠完善,行政訴訟法規定‘民可告官’,存在觀念更新、不習慣、不適應的問題。”所以現在受案範圍不能太寬,應該逐步擴大,方便行政訴訟。因此,雖然行政訴訟法擴大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仍然十分有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受理抽象行政行為的起訴。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制定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其特點是對象的普遍性和重復適用性。面對未來而不是過去。當然,法院不受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起訴,並不意味著法院永遠不會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參照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與上級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最高級別的規範性文件。這說明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有壹定的審查權,但不能撤銷或宣布相關規範性文件無效。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需要遵循逐級上報等特殊審查程序,但其可操作性遠不如人民法院。(2)行政訴訟法原則上只受理對影響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訴。例如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處罰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或者對執照申請不予答復,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職責,不依法支付養老金,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以及其他影響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第八款是壹個總結性、概括性的條款,僅指行政機關影響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被起訴。每個公民都有權對任何影響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至於影響*權、受教育權和他人人身權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只有依法可以起訴的,才能提起訴訟。但我們欣喜地看到,在行政訴訟法頒布十五年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許多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條款,理論界和實務界也齊心協力,進壹步擴大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受案範圍,如取消考試資格、拒絕報考、拒絕頒發學位證書等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也進行了受理案件的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相信以後會有更多侵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其他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會納入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範圍。(三)不受理對行政機關內部紀律處分和其他處理行為的投訴。對於內部處分等行為,能否接受司法審查,各國並不壹致,我國采取不接受原則。(4)從法律條文對受案範圍的表述來看,我國采取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原則。而英美等大多數案件範圍較廣的國家,則采用壹種通用公式,持有所謂的“可訴性推定”,即法律和判例沒有排除的所有行為都被推定為可由法院審查。與此相比,我國的受案範圍較窄,這主要取決於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不成熟。

2.中國的司法審查沒有包容性的基礎。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不履行義務等六種理由。這些理由各有其獨特的含義,並不相互涵蓋。這與壹些國家司法審查的包容性極強的基礎不同。中國的規定比較科學,符合中國實際。但由於社會進步發展,各種新問題層出不窮,壹些具體行政行為似乎無法歸入六條理由。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對上述六種理由進行擴展解釋,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個別違法行政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

1,需要進壹步擴大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1)將行政機關侵犯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交司法審查。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15年後,通過大量的司法實踐,很快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的受案範圍過於狹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從實際出發,作出了相關司法解釋,擴大了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受案範圍。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現有的受案範圍仍然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可以嘗試將行政機關侵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交司法審查,最大限度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壹些抽象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適當納入司法審查。針對我國的現狀和制度,也可以有條件地將人民法院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從而大大克服壹些行政機關和部門自己制定壹些規範性文件,自己執行這些規定,即“當運動員、當裁判員”的尷尬局面。(3)將行政機關內部的具體行政行為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法》並未處理行政機關內部因獎懲、任免決定而引發的爭議,僅依賴行政機關系統內部人事部門、監察部門的決定,且由於行政相對人在法律地位上處於弱勢地位,無法通過勞動爭議解決,顯然不利於爭議的圓滿解決,因此需要通過司法審查進行裁判。

2.適當放開司法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

在過去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是合法性審查的例外,只有行政處罰顯失公平才能作出變更判決。筆者認為可以適度放寬對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和“顯失公正”的某些限制,更有利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3.擴大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的監督。

在行政審判中,檢察機關作為行政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限於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的國家公務員的監督。而對於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只是通過申訴等法律監督方式進行被動監督,只是壹種事後監督,並不能完全實現行政審判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制定壹些措施。對於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訴,直接派員參加行政訴訟,使行政爭議得到更加圓滿的解決。

通過以上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考察、分析和論證,以及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特征、現狀、不足和完善發展的壹些粗淺探索,我們有理由相信,行政訴訟法作為我國的司法審查法,將進壹步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通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進壹步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註射和釋放

司法審查有兩層含義:違憲審查和行政審查。憲法司法審查是法院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的審查和監督。行政法上的審查是法院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憲合法的審查和監督。這是兩種不同的司法審查制度。因為兩者都是司法機關對其他機關進行監督和制約的手段,所以司法審查這個名稱壹起使用。我們現在說的司法審查是指行政法上的司法審查。我國目前只有行政法上的司法審查制度,憲法上沒有司法審查制度。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憲。

參考

1,民事訴訟法律師資格考試(1999)版。

2、《行政訴訟法》行政資格考試教材(1998)版。

3.《民法通則》及其配套法規,中國法制出版社,6月1版,2001。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版1。

5.民法通則及其配套法規。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6月5438+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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