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問:法釋[2006 54 38+0]25號司法解釋廢止的背景分析?

問:法釋[2006 54 38+0]25號司法解釋廢止的背景分析?

最高法院給出的廢除理由:它已不再適用。

曾轟動法律界的“中國憲法司法第壹案”齊玉苓案的最高司法解釋近日被廢止。當局表示,這意味著法院將無法援引憲法判決。

糾紛的司法解釋被廢止。

齊玉苓案被稱為“中國憲法司法第壹案”,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的批復也開創了中國憲法作為民事審判依據的先河。

12 18日,最高法院宣布,2007年底前出臺的27個司法解釋,從當月24日起廢止。記者發現,最高法院關於齊玉玲案的《關於公民受憲法保護的基本受教育權因侵犯姓名權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赫然在列。與其他26個司法解釋不同的是,該司法解釋被廢止只是因為其適用已經停止,這種情況既沒有改變,也沒有被新的法律取代。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中國憲法學會顧問廉錫生均指出,廢止這壹司法解釋涉及憲法司法化問題。

周道鸞認為,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制度,最高法院無權解釋與憲法相關的問題,因此應該停止適用。關於法院能否直接參照憲法規定作出判決,壹直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是“不能引用”,壹種意見是“可以引用”。周道鸞認為,這個司法解釋廢止後,這樣的做法“肯定不行了。”

司法解釋的廢止與黃松有無關。

連希聖說,第壹,中央不再提憲法司法化的想法;第二,齊玉苓案後,最高法院前院長黃松有發表了壹篇關於憲法司法化的文章,與這個問題有關。記者發現,齊玉苓案二審判決後,時任最高法院第壹人民法庭庭長的黃松有於2006年8月5438+0日在《人民法院報》上撰文《憲法的司法化及其意義——從壹篇<回復>談起》,認為本案“開創了法院依據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先河”,“開創了憲法司法化的先河”。但據記者調查,黃松有出事前,中央有關領導就憲法司法化問題作出批示,並成立專門小組負責此事。

“就算黃不出事,這個司法解釋也要廢止。”最高法院內部人士向記者否認此事是黃松有出事後的“政治損失”,並稱所謂的“憲法司法”將壹去不復返。

向前?落後?很難說。

據學者介紹,長期以來,我國憲法除了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會生活和法律實踐中始終難以找到它的“蹤跡”。但是,憲法首先是法律,法律是要執行的。所以憲法應該從神壇走向世俗,融入人民生活,為人民所用。

“法院裁定此案不能用憲法,幾年前又回到了狀態。”連希聖認為,這種做法“不好說是向前還是向後,但會有問題。如果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來處理,如何獲得司法救濟?"

新方法還沒有引進。遇到類似問題怎麽判斷?廉錫生建議法官可以按照憲法精神來理解法律,做出判決:“否則司法機關不會處理實際問題,也就意味著被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濟;沒有司法救濟,就意味著憲法承諾給公民的權利無法實現。”本報訊(記者陳寶成)齊玉苓案適用憲法,開啟了中國首例司法判例。

所謂憲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規壹樣,將憲法規定作為裁判案件、解決糾紛的依據。

1990原告齊玉玲與被告之壹陳曉琪同為滕州市第八中學初三學生。陳曉琪未通過初審,失去了參加統壹招聘考試的資格。齊玉玲通過預選考試後,在統招考試中的成績超過了魏培生的錄取分數線。山東濟寧商業學校給齊玉玲發了錄取通知書,是滕州八中遞過來的。

陳曉琪收到滕州八中齊玉玲的錄取通知書,在父親陳克正的策劃下,利用各種手段,以齊玉玲的名義在集寧商學院就讀,直至畢業。畢業後,陳曉琪仍然使用齊玉玲的名字,在中國銀行滕州分行工作。

齊玉玲隨後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為陳曉琪、陳克正和濟寧商業學校。原告認為,被告* * *采取欺詐行為,侵犯了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法院認定侵犯姓名權成立;受教育權得不到支持。

壹審判決後,齊玉玲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山東省高院認為本案法律適用存在困難,遂報請最高法院作出解釋。最高法院作出上述司法解釋,認定“陳曉琪等人通過侵犯姓名權,侵犯了齊玉玲依據憲法享有的基本受教育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後,山東省高院直接援引憲法第四十六條、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齊玉玲勝訴。

  • 上一篇:妳還有那篇論秦法制得失的論文,這個我也要寫。
  • 下一篇:如何從加強監管入手,減少和杜絕權力大於法律的違法事件的發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