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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加強監管入手,減少和杜絕權力大於法律的違法事件的發生?

總的來說,要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的合力和有效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減少和杜絕權力大於法律的違法事件。

第壹,監管要形成合力:

要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

1.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首先要進壹步加強黨內監督,同時要把黨內監督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我們黨是執政黨,黨員領導幹部掌握著大大小小的權力資源。因此,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重點是加強黨內監督。

2、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強化人大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最基本的職責。這壹職責的行使,有利於集中人民意誌,調動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加強對國家權力行使的有效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高效運轉,有利於從制度上預防和消除腐敗,有利於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3.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強化民主監督。民主監督作為壹種“自下而上”的非權力監督,主要通過建議和批評,協助國家機關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民主監督是保證政權不腐敗的重要措施,全社會都要重視,不能只在壹定範圍內。只有全民實行監督,統治者才能不腐敗,政權才能清正廉潔。

4、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強化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應重點加強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充分發揮行政監察、審計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監督作用。行政監督首先要有法律依據,使行政監督法治化、程序化。行政監督的法律監督原則,是指有監督權的組織和個人在行使監督權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因此,行政監督需要立法的完善,建立壹套完整的行政監督法律體系,使相關的監督法律法規具有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使行政監督能夠有效地有法可依。

5.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強化司法監督。司法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職權和職能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6、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強化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建立健全審計監督法律制度,明確審計主體、審計內容和審計範圍,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制度,有效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職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7、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強化社會監督。人民群眾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監督,並通過輿論、新聞媒體、信訪等方式進行監督。社會監督體現了人民直接參與國家管理和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使行政機關的權力運行有了廣泛的群眾基礎。

8.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輿論監督。人民群眾和社會組織通過新聞媒體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活動和社會不良現象進行揭露、建議、評論甚至批評,使之符合法律法規、公共利益和道德規範。與其他監督形式相比,輿論監督具有監督主客體的廣泛性、監督方式的開放性、監督影響的時效性和監督效果的威懾性等特點。它是人民監督行政權力運行合理性與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是人民參政議政的有效形式。

第二,防止權力過度集中:

財政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國有資產的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 * *資源轉讓、公共* * *項目建設等都是重大敏感項目。由於這些部門和崗位過於集中,容易滋生腐敗,容易發生大案要案和官司。內部權力制約是防止權力濫用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行使分工權,設置分崗權,分級授權崗,定期輪崗,加強內部流程控制。

1,防止權力無證取得,無序行使。權力法定,權責壹致,對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進行權力規範和確權,確保權力來源合法,解決權力無根據獲取和無序行使的問題。

2.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必須科學配置權力,保證權力結構相互制衡。權力配置要科學,使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得到適當分解和平衡,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實行分級決策、分級審批、分級管理。

3.防止“暗箱操作”,就要在陽光下展示權力,保證權力運行的公開透明。深化政務公開,拓展公開內容,同時增加拓展數量和範圍,規範公開程序,及時公開權力事項,明確公開時限,做到長期公開、經常性工作、階段性工作、隨時臨時性工作,探索建立信息平臺、網絡平臺、電子平臺等。,構建陽光透明的權力運行體系。

4.為防止權力濫用,需要有充分的程序控制權力,以確保及時有效的權力監督。要解決權力濫用的問題,就要全程監控到位。壹方面,加強對權力集中的崗位和部門的內部控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另壹方面,加強外部監督,通過行政投訴、信訪、專項檢查、案件查處等方式,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三,審計要“全覆蓋”

要強調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全覆蓋。凡涉及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管理、分配和使用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和配合審計。審計包括會計數據、業務數據和管理數據。探索省級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壹管理。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壹管理,有利於基層審計機關不受外界因素幹擾,獨立行使審計權利,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和權威性。

四、政務公開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應當明確“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防止個別政府官員擴大可以作為例外的領域,影響政務公開的正常進行。屬於例外原則的,應當是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

1,推進政務公開離不開權力清單制度。通過“陽光清單”明確各行政部門的責任和權限,有助於構建清晰具體的權責體系和合法的權力運行流程,防止權力的任意性和異化。

2.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通過政府新聞發布會定期發布政府信息;繼續通過政府公報、公開欄、公開指南等形式公開政務;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揮其在政務公開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通過社會公示、聽證會、專家咨詢、論證會和邀請群眾列席政府相關會議等方式,公開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通過各類綜合或專項行政服務中心,公開行政許可、公共服務等事項;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推進電子政務,逐步擴大網上審批、查詢、繳費、辦證、咨詢、投訴、求助等服務範圍,為人民群眾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做好重大突發事件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的宣傳工作,客觀公布事件進展、政府措施、公眾防範措施和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3、建立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應當讓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不適宜或者暫時不能公開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公開事項發生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公告並說明原因。對於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申請人公開。確實不能公開的,應當及時說明。

4、建立和完善政務公開評議制度。將政務公開納入政風行風社會評價範圍,組織人民群眾評議政務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全面,時間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是否到位。

5、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各單位政務公開的責任。對工作不力、搞形式主義的,要嚴厲批評,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侵犯群眾民主權利,損害群眾合法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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