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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提問

(1)請分析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主要涉及三類法律:

第壹類是國際條約,主要包括:

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24統壹提單某些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1978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條約。

中國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有兩點保留:1,必須以書面形式;2.在中國,本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營業地位於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第二類是國際貿易慣例,主要包括: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華沙-牛津規則。前者在中國的外貿業務中也廣泛使用。

第三類是有關國家的國內法:

在中國,由貨物買賣合同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然而,上述規定很難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特別是對外國當事人。

(2)這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的效力如何,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何?

答: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最重要的來源。中國和美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排除本條約的適用,即使沒有約定也適用。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銷售法的另壹個重要來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采用某種習慣,它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還可以參考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中國,由貨物買賣合同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然而,上述規定很難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特別是對外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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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完整法學簡介

國際貨物買賣法有三個淵源:壹是國際條約;第二,國際貿易慣例;第三是相關的國內法。

壹.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銷售法的重要淵源。與國際貨物銷售法律相關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24《統壹提單若幹規則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1978。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條約。

中國是該公約的成員。中國對《公約》的態度是:基本同意《公約》的內容,但在《公約》允許的範圍內,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我們作出以下兩點保留:

1.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不必以書面形式訂立或以書面形式證明,對其形式也沒有限制。也就是說,無論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還是其他形式,都被認為是有效的。這壹規定與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關於涉外經濟合同(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相沖突。因此,我國在批準《公約》時提出了保留。中國堅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形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無效。

2.對《公約》適用範圍的保留。

在確定其適用範圍時,本公約以有關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這壹事實為標準,而不論有關當事人的國籍如何。根據《公約》的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而這些國家又是《公約》的締約國,則《公約》適用於這些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也就是說,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銷售合同。對於這壹點,我國是贊同的。

但是,公約也規定,只要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即使其營業地所在國不是公約的締約國,如果根據國際私法的規則適用某壹締約國的法律,公約也將適用於這些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銷售合同。

本條款的目的是擴大本公約的適用範圍,以便在某些情況下,本公約也可適用於營業地位於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銷售合同。關於這壹點,我國在批準《公約》時也提出了保留。根據這壹保留意見,在我國,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營業地位於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第二,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銷售法的另壹個重要來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采用某種習慣,它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還可以參考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於國際貨物買賣,主要有以下國際慣例:

1.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本通則制定於1935,修訂於1953。近年來,為適應國際貨物運輸方式的變化和電子技術的發展,對1980和1990進行了兩次修訂。目前的文本是1990的修訂版。這壹通則在國際上已被廣泛認可和采用,在中國的外貿業務中也廣泛使用。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1932。該規則是針對CIF合同制定的,詳細規定了CIF合同中買賣雙方應承擔的責任、風險和費用,在國際上有相當大的影響。

3.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修訂版1993)和《托收統壹規則》。這是國際貿易支付方面的兩個重要公約,規定了采用信用證和托收方式時銀行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在國際上有很大影響,在我國外貿業務中也廣泛使用。另外還有壹些約定,這裏不壹壹列舉。

三。國內立法:

在中國,由貨物買賣合同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然而,上述規定很難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特別是對外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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