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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全資私企如果沒有收入應該如何納稅?

零月申報

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為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停止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1,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定》(財稅(2000) 096544號)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指: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登記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設立的個人獨資、合夥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註冊成立的合夥律師事務所;

(4)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批準的其他個人獨資和個人合夥的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機構或組織。

個人獨資企業以出資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以各合夥人為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第四條規定,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企業將其賬面上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或轉讓的,其所得不再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統壹按“生產經營所得”征稅;同樣,如果投資者以企業名義貸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所得利息也應作為“生產經營所得”征稅,而不是作為“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將個人所有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或轉讓的,其取得的收入應分別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樣,如果投資者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資金借給他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由支付單位按“利息收入”的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以企業(有限責任)名義將資金投資於境外的投資者,其稅後股息(企業所得稅)由被投資企業按“股息收入”項目代扣代繳,不並入“生產經營所得”征稅或補稅;

財稅(2000)91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後,減免稅尚未期滿的,可以在2000年6月5438+2月31日前繼續執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自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

如果企業按規定可以繼續享受2000年50%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那麽在計算企業2000年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我們應該先按規定確定2000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再按50%確定其應享受的企業所得稅額,再按50%從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減去其應享受的企業所得稅額作為其實際納稅額。為了便於操作,筆者建議2000年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個人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幅度進行優惠。

虧損彌補政策同樣適用於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虧損彌補期為五年),在執行“兩稅”時自然銜接。執行上述政策時,不能視為企業所得稅特殊優惠政策。執行企業所得稅時,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可以用2000年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已繳納境外生產經營所得稅的投資者,可以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由於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在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將分回的所得(凈收入+境外已納稅額)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相結合,確定其適用稅率,然後按照境外所得占全部所得的比例計算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境外所得的信用限額。

[第339號案件]

【案例說明】天藍規劃制作所是藍雅萍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2002年實現利潤總額5.5萬元,其中境外分配利潤6.5438萬元,境外實繳所得稅6.5438萬元。

已知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稅率為35%,扣除6750;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5萬元的,稅率為30%,扣除4250。

【要求】藍雅萍天藍企劃制作所2002年應繳納的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規定【財稅(2000)091號】。

【計算說明】藍雅萍天藍策劃制作有限公司2002年度應納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 45000+10000+1500 = 56500(元)

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6750。

56500× 35%-6750 = 13025(元)

根據中國稅法,境外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3025×(11500÷56500)= 2651.11(元)

或者:11500×35%-11500+56500×6750 = 2 651.11(元)。

比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多1500元,所以允許抵扣境外已繳所得稅。

藍雅萍天藍策劃制作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3025-1500。

= 11525(元)。

企業在壹年中間開始營業,或者因合並、關閉導致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視同壹個納稅年度。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應註意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故應折算為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企業按月預繳個人所得稅時,還應將當月應納稅所得額折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但納稅人清算年度內的“承包、租賃所得”應稅項目和“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實際經營期不滿壹年的,不采用上述折算方法。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將實際營業收入折算成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起始月不足壹個月的,按壹個月計算);

(2)計算每年應納稅額;

(3)按原比例折算實際應納稅額。

[第340號案件]

【案例說明】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是陳新文的個人獨資企業,於2002年3月5日開始營業,2002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7689元。

【要求】陳新文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計算說明】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公司陳新文2002年10月的收入折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如下:

年應納稅所得額= 47689÷10×12 = 57226.8(元)

按年收入計算的應納稅額= 57226.8×35%-6750。

= 13 279.38(元)

實際應納稅額= 13 279.38÷12×10 = 11 066.15(元)。

【特別說明】實際經營期不滿壹年的所得稅計算方法,不能直接以實際收入乘以適用稅率和年所得對應的速算扣除來計算。

[案例341]

【案例描述】繼承【案例340】,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於2002年6月5438+2月1開始營業。實際經營期為壹個月,2002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分析指導】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公司陳新文2002年1個月的收入折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如下:

年應納稅所得額= 4500× 12 = 54000元。

按年收入計算的應納稅額= 54 000× 35%-6 750

= 12 150元。

陳新文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公司2002年實際應納稅額= 12 150÷12 = 1012.5元。

但如果實際收入直接乘以適用的稅率和年所得對應的速算扣除方法,則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為:

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公司陳新文2002年應納稅額= 4500× 35%-6750。

=-5175(元)。

結果顯然是錯誤的。

企業按月預繳個人所得稅時,也應折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截至本月累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再計算本月應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本月預繳個人所得稅=本年預繳個人所得稅-本年預繳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個人獨資企業的,以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為依據確定適用稅率,以各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然後進行匯算清繳。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全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本企業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全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或=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總和對應的稅率-(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總和)×速算扣除。

[第342號案件]

【案例說明】長河(白銀)紡織機械廠由範桂芳於2001年3月5日成立。2002年6月6日,65438,長河(白銀)紡織機械廠委托楊君財務服務中心申報個人所得稅。

長河(白銀)紡織機械廠2001年度會計報表反映2001:

主營業務收入80萬元。

其他業務收入4萬元

營業稅及附加5萬元

運營成本58萬元。

管理費8萬。

銷售費用35000元。

財務費用6萬。

營業外支出3萬元。

總利潤5000元。

楊君金融服務中心註冊會計師鄧孝德查閱相關會計憑證發現如下問題:

(1)檢查“應付工資”科目,本期支付的工資為110 000元,其中投資者工資為6000元,期末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無余額。企業* * *職工9人(不含投資者本人),省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為860元/人/月,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元/人/月。

(2)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本期提取金額分別為2200元、15400元、1650元,本期實際金額分別為:500元、1000元、65438+。

(3)復核“管理費”科目,本期業務招待費6800元。

稅法規定,每個納稅年度與企業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以下比例範圍內據實扣除: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90%,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萬元的,不超過這部分。

(4)審查“銷售費用”賬戶。本期廣告費用265,438+0,000元,業務推廣費用4,000元。

【要求】分析計算長河(白銀)紡織機械廠範桂芳2001年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計算分析】稅法規定投資者本人工資不得稅前扣除,投資者費用允許扣除的項目為:

800元/月×10個月= 8000元;

計稅工資限額= 860元/人/月×10月× 9人= 77400元,

加班工資=(110 000-6 000)-77 400 = 26 600元;

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2.66萬+6000-8000 = 2.46萬元。

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應納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 77400×2% = 1.548(元),大於實際發生額,應根據實際數據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2200-500 = 1.700元。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 77400×14% = 10836(元),大於實際發生額,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15400-10000 = 5400(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 77400×1.5% = 1161(元),小於實際發生額。

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1650-1161 = 489(元)。

“三項費用”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1700+5400+489 = 7589(元)

業務招待費限額= (800 000+40 000) × 5 ‰ = 4 200(元)。

應納稅所得額= 6800-4200 = 2600(元)

稅法規定,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限額= (80萬+4萬)×2% = 1.68萬元,

應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21000+4000)-16800 = 8200(元)

綜上計算結果,長河(白銀)紡織機械廠範桂芳2006年3月5438+0-65438+2月應納稅所得額。

=5000+24600+7589+2600+8200

= 47985元

如上所述,稅法規定,企業在壹年中間開始營業,或者因合並、關閉等原因導致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由於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為5%-35%,經營期不足壹年的所得(無論是否超過5萬元)需要折算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每月中旬的開業或歇業按壹個月計算)。但是,納稅人的清算所得和承包租賃所得應當視同年度生產經營所得,不得采用折算法。

折合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47985÷10×12。

= 57586.8元

按年收入計算的應納稅額= 57586.8×35%-6750。

= 13405.38(元)

實際應納稅額= 13405.38÷12×10 = 1171.15(元)。

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之間容易混淆的東西

(1)投資者工資費用扣除的特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投資者的費用允許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

(2)界定固定資產的標準不同。《征稅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使用壹年以上,單位為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屬於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壹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的,也應視為固定資產。

(3)允許不同標準稅前扣除固定資產。《條例》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所得參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確定。其中,《稅收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發生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檢測儀器、實驗裝置購置費,準予扣除;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和實驗裝置,以及為達到固定資產標準而購置的其他設備,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4)企業所得稅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6)第41號規定,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而購置的用於試制的關鍵設備和檢測儀器,單臺價值不足65438+萬元的,可以壹次或者分次攤銷計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5)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的計算方法不同。《條例》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2%,可以據實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到以後的納稅年度。這壹規定意味著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之和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可以據實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到以後的納稅年度;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用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5‰。範圍內,可以據實扣除。

(6)準備金稅前扣除的限制不同。《條例》第六條第八款規定,企業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規定提取的呆賬準備金和商品折扣準備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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