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犯罪現場;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保護犯罪現場任務時,應當:
(1)做好現場警戒,維護秩序,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
(二)防止突發事件,保護偵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
(3)發現可疑人員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向現場指揮人員報告,並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令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可疑人員逃離現場或轉移物品;
(四)對以暴力、協助手段阻礙現場勘查活動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執行傳票;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通過下列方式執行傳喚任務:
(1)執行前,應當核實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內容;
(二)傳喚通知書的送達,應當交給被傳喚人,被傳喚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取;
(3)送達傳票通知書時,應由收件人本人或代表收入人填寫回執並簽名蓋章。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邀請受送達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說明情況,將傳票留在那裏,並在回執上記明拒收理由和送達日期;
(四)傳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先與采取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聯系,向被傳喚人所屬派出所登記後,方可執行;
(5)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傳喚,但不得采取間接傳話或留言的形式。
第三,參與尋找;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參與搜查任務時,應當:
(1)參加搜尋任務,要服從命令和指揮,明確搜尋的對象和任務,了解搜尋現場的環境;
(二)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辦公室和人身的時候,應當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搜查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帶離現場;
(4)對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人身搜查時,女性司法警察人員應當註意安全,防止發生意外。
四、執行傳票,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協助追捕逃犯;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傳喚任務:
(1)執行羈押任務前,應當核實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二)執行傳喚,應當向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的,執行傳喚的司法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抗拒逮捕的,執行逮捕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警械強制其到案;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協助執行拘留、逮捕任務時,應當做到:
(1)協助執行拘留、逮捕任務時應佩戴警械或武器;
(二)憑拘留證或者拘留證執行。
(3)執行任務前,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他相關信息;
(4)有權向被執行人宣布紀律,告知其權利。被執行人拒絕在決定書上簽名的,應當予以註明;
(五)對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適當措施,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發生逃跑、自殺、自殘、毆打等意外情況。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協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做到:
(1)協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詳細了解逃犯情況,協助制定追捕方案,準備所需警用武器等。
(二)協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采取多種方式了解在逃人員下落,註意隱瞞身份,嚴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三)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受傷或者突發疾病的,應當立即通知醫院搶救,並向上級報告。
五、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羈押候審任務:
(1)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憑拘留證執行;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應當嚴格遵守監獄、看守所、監獄的有關規定,核實在押人員身份,防止錯押、錯押;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壹般應當佩戴器械,老弱病殘者可以根據情況處置;
(四)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還押時,應當有女性司法警察在場;
(五)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應當向其宣布紀律,責令其嚴格遵守;
(六)訊問結束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還押,並將在押人員動向報告看守人員,還押票由看守人員簽字蓋章後帶回。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押解任務:
(1)執行押解任務時,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嚴密監視,防止在押人員逃跑、自殺、自殘、作案、尋釁滋事或被劫持。押解過程中如有緊急情況,應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轉移至安全地點羈押,並及時報告;
(二)乘飛機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事先與民航安全部門聯系,按照民航有關規定押解;
(3)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火車時,應事先與列車長、乘警聯系。上車後,禁止被拘留人坐在靠窗座位,必要時可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被拘留人伺機逃跑;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船時,應當事先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盡可能與其他旅客隔離,禁止在押人員上甲板,並嚴密監護,防止發生意外;
(五)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車,原則上應當使用監獄專用車,嚴禁同車押解同案犯;
(六)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押解到指定地點後,應當及時移交辦案人員或者送往羈押場所羈押;
(七)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裝押運外,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秘密押運。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時,應當做到:
(1)檢查羈押、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場所及周邊情況,依法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羈押期間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
(二)執行保管任務時,不得擅自離開,不得做與保管工作無關的事情。被羈押人移交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時,妳應當及時移交給辦案人員,不得擅自處理;
(三)執行看管任務,無關人員和看管人的親友不得進入看管場所,不準受他人委托給看管人帶食物等物品;
(4)執行看管任務時,應保持高度警惕,防止看管人逃跑、自殺、自殘、殺人、串供、送信物、劫持。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
6.法律文件的送達;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送達法律文書:
(1)送達法律文書前,清點份數、冊數,檢查送達文書是否符合法定時效,是否留有送達所需時間;
(二)準確、及時送達法律文書,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公文不得帶到公共場所或帶回家。未按時送達的,應當及時報告並說明原因;
(3)送達法律文書時,由受送達人在四份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留置送達必須有基層組織代表或者送達人所在單位見證。
七、參加死刑執行現場監督活動;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當參加對死刑執行的現場監督,並服從檢察官的指揮?按時到位,保護檢察人員安全,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
八、負責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並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維護群眾來訪場所秩序的同時,要對壹些不遵守信訪秩序的群眾進行勸導,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檢察機關的工作秩序,保護檢察人員的人身安全。
九、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時,應當明確任務的性質、目的、要求和完成任務的時間,並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計劃,保證任務的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