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是確認和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專門法律。在沒有物權法之前,我們的個人財產沒有法律依據,得不到很大的保護。在紅色年代,我們的私有財產名義上屬於社會和國家。我們不可能編制資產負債表。準確地說,我們沒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回顧人類歷史,產權制度的變遷是這樣的。壹開始,人類還在進化,世界是野生的。動物不壹定有多大的力量。沒有什麽力量比植物更能駕馭和影響世界。N多年後,壹些動物在體型和力量的進化上取得了突破,它們統治了世界N多年。後來,聰明的動物利用思維的力量取得優勢,逐漸在競爭中占據主導地位。世界是他們的,與人類無關。後來,他們有了。慢慢進步,開始從其他動物世界占據控制世界的主動權。這個時候世界是人的,大家的,權利都是。後來,壹些群體在競爭中取得了優勢地位,在壹些領域占據了主導地位。這個時候產權屬於壹個集團,權利屬於我們,是我們的。N千年後,壹些家族發展到了可以占據和統治某個地區的地步。有了國家的理論,他們被加冕為國王。產權屬於部分家庭,家庭屬於父母,他們屬於家庭。N多年後,壹些沒有血緣關系但利益相同的人聯合起來對抗家族,於是出現了政黨,產權歸議會,歸政黨,歸個人,歸我,歸我;有了物權法,每個家庭和個人都可以編制自己的資產負債表;
目前,勞動是人們的基本生活方式和生存手段。找工作掙工資是每個人養家糊口最基本的收入來源。工作權和工作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範了企業用工和人的工作。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以前大家都是大學畢業進單位參加革命工作。個人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單位高人壹等。單位從事的是神聖的革命工作,是實現我們崇高人生理想的神聖場所。我們只能爬著上班,別說什麽平等,就是倒在工作崗位上,就是給壹個烈士幾十塊錢的撫恤補助。現在,法律賦予了人們工作的尊嚴,但是看了新法,很多人擔心,在這個企業主主動的社會,沒有企業的配合和理解,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將是壹句空話,我們的法律再好。
所得稅法早就該改了,早就該合並了。在同壹條船上釣魚,人們因為膚色不同,魚的種類不同,支付的船租也不同,而且差別巨大。這是很不合理的,以至於大家都會想盡辦法鉆透船底,這樣就能更好的看海,這樣就能釣到好種的魚,也許是因為妳釣到了好種的魚,因為妳鉆透了船底。企業賺錢了,利益相關者要壹起分享,投資者要分享,員工創造了公司的壹切,員工也要分享。如果公司賺了錢不分給員工,員工會想盡辦法破壞企業的價值,不會繼續為公司努力。聰明的企業主在賺到錢後會和員工分享,不是因為他們善良,而是因為他們知道和員工分享公司的業績是為了激勵員工繼續做好工作。創造更多更好業績最重要的工具和技術,所得稅是企業賺的錢,是大家共享的。公司賺錢了會分給國家,這部分很大。公司給國家的部分不僅僅是稅收部分,還有很多稅。其實這是社會利益分配的基本規則。不同的是,企業有困難國家不會分擔,這也是目前大家不願意納稅的壹個重要因素。也是稅收成本高的原因。事實上,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越是抵制交稅的人,需要收稅的方式就越多,企業負擔越高,越不劃算。想要降低社會成本,就要保持誠信,遵循基本規則,這樣國家容易收稅,企業整體稅負也會越來越低。
會計要對自己崗位涉及的問題負責。
此外,財務經理還負責公司的整體財務狀況和納稅情況。
妳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要看是什麽。壹般稅務方面的東西比較多。如偷稅漏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可以買壹本註冊稅務師的涉稅法律看看。
逃稅
1.偷稅,是指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二、采取下列手段之壹,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構成偷稅罪:
(壹)逃稅手段
1.擅自偽造、塗改、隱匿、銷毀賬簿、憑證的;(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記賬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會計憑證的行為。)
2.在賬簿中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絕申報納稅的;
4.制作虛假納稅申報表;
5.納稅後,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已納稅款的。
扣繳義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收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繳納稅款的,視為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代收稅款”。
(二)逃稅金額
偷逃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逃稅款10000元以上的;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兩次稅務行政處罰,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三、如何處理偷稅漏稅?
(1)偷稅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偷稅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稅務機關以偷稅罪給予偷稅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由稅務機關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受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偷稅數額不滿五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足額繳納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