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特點
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有效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約束措施,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保證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壹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合作,發揮各自的長處和優勢;此外,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具有門檻低、設立程序簡單、內部治理結構簡單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的法律角度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獨立的非法人企業實體,具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自有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根據各合夥人的不同地位承擔;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從而保證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事務;對於有限合夥人來說,具有風險可控的優勢。
二、不同形式私募投資基金的比較
(見下表)
組織形式
公司信托有限合夥企業
出資形式貨幣貨幣
註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額及繳納期限
最低實收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
資金壹次性到位
承諾制,不設最低要求,按約定時限逐步落實到位;如果需要備案,至少6543.8億元。
投資門檻
沒有特殊要求
單個投資人最低出資不低於654.38+0萬元。
沒有強制性要求;但如果提出申請,個人投資者不得低於654.38+0萬元。
負債模式
投資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投資者對信托資產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投資者數量
有限責任公司不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過200人。
自然人投資者不超過50人,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不限。
2到50人
行政管理人員
股東的決定
由信托公司管理。
普通合夥人
管理模式
同樣的股份和權利可以委托給管理層。
受托人決定委托投資顧問提供建議。
普通合夥人負責決策和執行,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利潤分配
壹般按出資比例
根據信托合同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
稅收承諾
雙重課稅
信托受益人不納稅,受益人取得信托收入時,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不納稅,合夥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據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課題組研究,基於信息不對稱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壹致的結論是契約式(信托)和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治理機構優於公司制。
第三,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是建立對專業投資人才的有效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基金運作水平和效率,實現投資者利益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範圍和投資方式的限制
民間投資是壹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因此對每個項目的投資範圍、投資方式、投資比例的限制尤為重要。但由於投資和投資方式的復雜性和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範圍,實踐中往往采用“負約束”來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比如約定對壹個項目的投資不超過認繳出資總額的20%,投資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銀行貸款不超過認繳出資總額的40%。
2.管理費用和運營成本的控制
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方式:壹是管理費包含運營成本。優點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控制成本。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國內很多私募投資基金都采用了這種簡單的方式。二是管理費單獨分攤,有限合夥的經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作為成本收取,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金額通常是按照所管理資金的壹定比例提取0.5%-2.5%,提取方式可以是季度、半年度、年度。
3.利益分配和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可以靈活約定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壹般來說,對於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可以按較低比例享受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以享受更高比例的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作為對有限合夥人的報酬所享有的比例越高,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益地執行合夥事務。在國內實踐中,壹些私募投資基金為了吸引投資者,往往采用“優先回收機制”和“回撥機制”來保證普通合夥人能夠享有有限合夥人回收投資後的利潤分配,以保證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利益壹致。
(1)關於“優先恢復機制”
所謂“優先投資回收機制”,是指在基金到期或某個投資項目清算時,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分配前,必須首先確保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到最低收益率。例如,您可以同意以下收入分配方法:
首先,有限合夥人拿回投資於基金的所有投資;
其次,計算內部收益率。IRR低於8%的,全部投資收益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按出資比例享受收益。
再次,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低於8%的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高於8%的部分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余80%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果IRR高於10%,則10%以內的收益按前述原則分配,高於10%的收益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余75%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調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從收到的管理費和投資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壹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資金或部分投資項目虧損或未達到最低收益時,彌補損失或彌補收益的機制。比如某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留存40%的收益,在基金虧損或未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彌補收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優先投資回收機制”還是“回撥機制”,都反映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籌集資金時的困難,以及為了吸引資金而在利益分配上做出的妥協和讓步。
4.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方式以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立後,仍可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加入;壹般來說,有限合夥人的準入是由普通合夥人決定的,但會設置壹些限制條件,例如,將新的有限合夥人限定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和相應的資本要求。此外,還需要明確新聘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法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出,實踐中,合夥協議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能退出。
為了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穩定性,通常限制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出資的轉讓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托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轉讓的方式。“委托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托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普通合夥人協助轉讓的方式。壹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時,普通合夥人要求繳納壹定的費用,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率低,比如可以是65438+轉讓出資額的0%,委托轉讓的手續費率高,比如可以是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壹定的轉讓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向合夥企業轉移出資。收取的費用可以視為合夥企業的收入。普通合夥人提供中介服務的,還可以提取壹定比例的中介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需要防止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了本文件中已經闡述的約束機制,還有以下針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措施:
(1)關聯交易限制
有限合夥協議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方交易,禁止普通合夥人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除非經全體合夥人大會批準。但是,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二)募集新資金的限制
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註意力開展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投資基金壹般會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融資的速度。
(3)遵循基金的投資限制。
私募基金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客觀地投資或退出項目,限制普通合夥人用基金投資或退出基金。
(4)定期報告基金運作和財務狀況的制度。
對於所提及的事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復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有權取得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
6.次級合夥人應首先承擔損失機制。
壹些私募基金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規定普通合夥人或者相關有限合夥人為分合夥人,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額先行承擔損失。比如,其承擔風險的方式有:壹是二級合夥人以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損失;其次,初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其出資份額分擔。
7.委托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事務壹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托給第三人。目前,由於我國尚未放開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同時受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限制,外資以普通合夥人身份直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壹定障礙。因此,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取普通合夥人的利潤,是壹種靈活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企業事務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符合合同法關於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然而,在合同法的背景下,委托管理機制有以下缺點:
壹是委托關系隨時可以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比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要輕,限制性也小。
第四,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點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在此前提下,如何解決基金運作中的信息不對稱和風險不對稱兩大問題,防止經營者背離所有者利益;同時,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旨在保證專業投資人才管理能力的充分發揮,在不同利益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從而提高基金決策運作和決策的效率,保證基金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
其中,合夥人會議壹般只作出與新合夥人入夥、合夥人退夥、有限合夥協議修改、合夥企業清算等有關的決定。,並聽取普通合夥人關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報告,監督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但合夥人會議不控制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和被投資項目的運作。不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相同的表決權,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不分出資比例,按人數進行表決。
國外壹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設立顧問委員會,壹般由認繳壹定比例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組成,對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關聯交易、外資超過有限比例的投資項目等有利益沖突的投資事項進行決策,但不能替代和超越普通合夥人的職權。
普通合夥人是基金的實際操作者,是基金投資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在合夥協議授權的範圍內,基金的投資決策完全由普通合夥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夥人的幹涉和影響。總結壹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資,富人買單”。
2.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妥協。
因為國內債權投資的理念還沒有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成熟的投資者需要逐步培養,也缺乏具有較高公信力和號召力的普通合夥人;因此,國內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往往會將部分決策權和管理權讓渡給有限合夥人,這反映了國內私募基金在國內客觀現實下的妥協。
這種內部治理結構的最大特點是設立了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和第三方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的投資事項有最終決定權。例如,中國的嘉富城基金在合夥協議中規定,投資與決策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其中2名由普通合夥人任命,3名有限合夥人代表和2名外部專家,需要具備財務和法律背景。此外,國內知名私募投資基金紅杉基金也采用這種治理形式。
3.以有限合夥制和公司為核心的私募投資基金。
這種私募投資基金雖然是以有限合夥制的形式設立,但是基金的投資運作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的。壹般來說,基金的合夥人會議或者投資委員會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類似於公司股東會的決策形式。長三角首只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溫州東海創投就采用了這種形式。但由於投資人投資意向不統壹,投資事宜難以達成壹致,最終導致東海創投早逝。
內容提要:合理設計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和運作機制,可以有效提高投資者的接受度,進而促進私募投資基金的成功募集和設立。
動詞 (verb的縮寫)天津濱海新區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策
目前,我國法律及相關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是以《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特別規定的形式存在。本文僅對設立普通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非創業投資)適用的法律政策進行梳理;其中,天津的重要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如下:
文件名
自然
實施時間
論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與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法
法律
2007年6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辦法
行政法規
2007年6月1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108號)
部門規章
2007年5月29日
天津市關於私募投資基金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工商登記的意見
地方政策
165438+2007年10月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地方政策
165438+2008年10月5日
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法律
1, 200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行政法規
165438+2008年10月5日
《天津市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個人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發〔2007〕17號)
地方政策
2007 65438+26, 00
《天津市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個人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地稅發〔2008〕1號)
地方政策
65438+2008年10月3日
《天津市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個人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地稅發〔2008〕14號)
地方政策
2008年3月28日
不及物動詞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要求、步驟和要點。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因此,在設立基金的同時,需要成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只是對天津市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進行梳理和分析。
1.設立要求(詳見下表)
表1: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
項目
相關規定
指出
論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
名字
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指明企業的性質
經營範圍
從事非上市企業投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總籌集金額
最低金額為10萬元。
投資形式
貨幣形式
出資必須是貨幣形式。
夥伴
合夥人人數2人以上50人以下。
至少壹名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限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對於外國投資者來說,它還沒有被放開。
其他要求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批準限制
如果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屬於前置審批,則需要審批。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特別規定》(天津);
總籌集金額
不低於6543.8億元,初始認購金額不低於2000萬元。
主要投資者要求
連續兩年盈利,未受到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個人投資者要求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
投資方向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管理要求
有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備案機關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
負責總額不超過50億元的資金備案。
表2:基金管理公司
項目
相關規定
指出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名字
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營範圍
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註冊資本
不低於1萬元
投資形式
貨幣形式
出資必須是貨幣形式。
股東人數
不超過50人
基金管理公司備案特別規定(天津)
註冊資本
實收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
主要投資者要求
連續兩年盈利,未受到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管理員要求
有3名具有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至少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5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管理經驗。
關於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專項說明:
目前,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仍有限制。外資只能參與設立壹般投資咨詢公司,不能冠名為“基金管理公司”。但允許外商參與設立的投資咨詢公司,通過提供咨詢、顧問服務,成為資金的實際管理人。
2、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步驟和實施要點。
步驟
內容要點
指出
時間
第壹步是簽署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的主要內容:合夥人的出資額、繳納期限、合夥事務的執行、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方式、入夥和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等。詳見《合夥企業法》的要求。
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由普通合夥人執行。普通合夥人為法人的,應當指定代表人。
第二步合作夥伴的貢獻
出資完畢後,全體合夥人應當向各合夥人簽署出資確認書。
可以分期付款
第三步,申請工商註冊
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設立申請書、全體合夥人身份證明、合夥協議、全體合夥人認繳實繳出資確認書等。詳見《註冊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四步:領取營業執照。
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註冊的決定。
3、中外合資投資咨詢公司的設立步驟和實施要點
步驟
內容要點
指出
時間
第壹步,簽訂合資公司的合資合同和章程。
中外合資企業核心法律文件
第二步:申請名稱預核準及其他準備事項
在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三步:商務部門審批
領取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符合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要求
收到材料後二十個工作日。
第四步,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材料,領取《設立登記核準申請書》;並在通知規定的日期領取營業執照。
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的,予以審批。
材料齊全的,在五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此外,在天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TEDA將對基金發起人的資格和基金運作經驗進行審核,但這不是法律要求的必要程序。
總結:在天津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股權投資的,不需要前置審批,對普通合夥人沒有特殊要求。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相對簡單。
七、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稅收承諾。
有限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合夥人應當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關於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務問題,需要聽取稅務師的意見;在此,建議以下兩點:
1.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不參與執行業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在有限合夥企業註冊地稅務局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分享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夥人可以在合夥企業註冊地或者法人合夥人出資人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法人合夥人納稅方式壹經確定,在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八、設立天津市私募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政策。
天津開發區對民間投資基金的財政扶持政策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需要從基金的規模、基金投資的項目是否為地方、基金對地方稅收的貢獻等多方面考慮,然後由基金公司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壹般來說,地方政府壹般通過以下方式為民間投資基金提供資金支持:
1.合夥人對其在合夥企業投資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壹定比例返還。
2.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在註冊地租賃住房用於辦公的,可以給予壹定的住房租賃補貼。
3.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註冊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壹定比例返還。
4.基金管理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可以按照壹定比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