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改善城市環境,減少噪聲和粉塵汙染,節約資源,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外加劑等制成的混凝土拌合物。,通過運輸車輛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給施工現場。第四條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強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商務、公安、交通、環保、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和資質管理第五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建設規劃、建築業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復建設。第六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禁止生產和經營商品混凝土。第七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等級或者擅自超出經營範圍。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應和使用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大窪縣和盤山新縣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九條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區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可以申請現場攪拌混凝土: (壹)建設工程為磚混結構(混凝土基礎除外)。(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輸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三)由於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能力不足,不能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四)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五)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第十條建設工程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需要,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並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備案。第十壹條在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混凝土報價應按現行的《流動混凝土定額》子目計價,並收取直接費。第十二條商品混凝土的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最高限價。第十三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生產商品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可以享受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相關優惠政策。第十四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供需合同供應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開發)和施工單位應當使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具備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並在混凝土澆築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位。第十五條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攪拌車、泵車作為特種車輛對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核發通行證。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對商品混凝土攪拌車、泵車運輸混凝土途中的壹般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第十六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交通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按照通行證規定的行駛路線和行駛時間行駛,並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防止混凝土沿途泄漏。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指定場地沖洗,沖洗後的汙水不得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流。第十七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用戶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技術標準組織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使用和驗收,不得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實驗室。第十八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期向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生產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商品混凝土產品的,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第二十條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建設工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壹條規定的,不予辦理工程招投標手續。(二)檢查中發現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項目,責令改正或停止施工。第二十壹條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造成汙染、噪聲擾民的,由綜合執法部門和環保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第二十二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擅自使用袋裝水泥生產商品混凝土的,由市商務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這只針對壹家公司!可以借鑒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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