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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1199013801是廣州法院嗎?

廣東優勢:1。高薪;2.有很多新的案例,可以在短時間內提升妳的專業能力;3.大城市有更多優秀的異性成員,會幫妳找到好伴侶;4.更好的教育資源對妳未來的孩子有好處。

廣東的缺點:1。房價高,買房難;2.異地照顧父母難;除非妳離職去別的城市,否則會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

《律師法》和《法官法》規定了曾擔任法官的人與曾擔任律師的人的比例。我國《律師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我覺得我的家鄉除了工資低,還是挺好的。別再想房子了。如果妳想提高妳的業務,只要妳願意努力,妳可以在任何地方提高它。等妳父母老了,妳就知道異地的痛苦了。不代表妳父母不能去廣東。畢竟不是妳的家鄉,老人們也不會待太久。

至於體制內的發展,我覺得都壹樣。已知升職慢,退休拿個副處都是天。如果妳想走事業,那就再考壹次。

總之,只有法院這個跳板,兩個地方都可以,如果妳想壹輩子呆在體制內,我建議選擇離家近的。

根據壹般管轄原則,被告在廣州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廣州為其經常居住地。可以在廣州起訴。

還有很多特殊的管轄原則。打字累了,就不多說了。如果壹般管轄權還不夠,那就說說吧。

頒發機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通過日期:2020年7月23日

文章來源:網絡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平臺

文檔文本:

問題1: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如何確定原行政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處理意見根據非訴執行案件確定。

說明實踐中對此類執行案件的管轄有兩種意見。壹種觀點認為,作出行政判決的壹審法院應當立案執行,另壹種觀點認為,非訴執行案件應當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或者涉案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執行。關於此問題,我院已就原告訴訟請求被行政案件判決書駁回後原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管轄問題作出了【(2019)粵科管轄字第12],其中明確規定:“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向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的執行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處理:1 .法院審理後判決被駁回。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廣東省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廣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第六項“廣州鐵路運輸第壹法院(現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非訴執行案件,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或者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而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 2.經法院審理後變更或者部分撤銷原行政決定的,屬於行政判決執行案件,由作出生效判決的壹審法院即鐵路運輸法院執行。”

問題二:法律文書生效後,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且拒絕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人申請強制債權人接受履行,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處理意見不予采納。債務人可以保留債權人拒絕接受履行的相關證據,在債權人申請執行時,可以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雙倍利息或者遲延支付提出抗辯;經執行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支持抗辯請求,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執行費用。

說明部分法院反映,部分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既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不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人為避免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或多支付債務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債權人接受履行。這種情況怎麽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執行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五)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六)由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執行案件時,權利人、其繼承人或者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也就是說,普通民事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相關權利人不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就不能進入執行程序,這也意味著債務人不能在執行程序中主張履行和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合同,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依照本規定提存履行的標的物。因客觀原因(如無存款機構或無存款義務)不能存款的,可保留相關請求自願履行的證據,以對抗債權人後續請求計算壹般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申請執行後,經查證確有拒絕接受債務人自願履行情形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問題三: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請求以已認購企業法人出資但尚未完成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非出資範圍內對企業法人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應該支持嗎?

意見:被執行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但無人申請破產的,可以支持債權人的上述請求。

說明在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的資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但無人申請破產的,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管理人應當要求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六條規定,其股東在未到期期限內所認繳的出資將被加速, 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的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足或者未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出資人,或者依照《公司法》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直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四:貨幣債權案件執行中,債務人每次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如何確定遲延履行期間本金、壹般債務利息、債務利息的償還順序?

處理意見:自1,2065438年8月,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施行後,被執行人償還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清償順序為: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壹般債務利息、主債務本金、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如果當事人對托付單另有約定,付款應當按照約定的順序進行。

2004年8月1日之前,被執行人每次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第二條,即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和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合並償還的原則按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對托付單另有約定,付款應當按照約定的順序進行。遲延履行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清償順序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即: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壹般債務的利息和主債務的本金;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4,201年8月實施)規定了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當事人未約定清償順序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的清償順序,明確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清償加倍債務的利息。

但是,當執行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貨幣債務且當事人未約定清償順序時,貨幣債務中本金和壹般債務利息的清償順序如何確定?此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債務人除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銷: (壹)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興趣;(三)規定主債務,確定清償順序以抵償債務。即當執行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當事人未約定清償順序時,抵銷債務的清償順序為: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壹般債務利息、主債務本金、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

2014年8月1日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當執行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當事人沒有約定清償順序時,批復第二條確定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比例清償。

問題五:網拍後買家後悔拍賣,重新拍賣價格低於原拍賣價格,能否責令原買家承擔兩次拍賣的差價?

處理意見可以責令原買受人承擔兩次拍賣的差價;但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和競價須知中明確處理原則。

說明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到反悔的拍賣人對預付定金的處理原則的改變。

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原買受人支付的定金按“多付少付”處理,即原買受人後悔拍賣的,應當支付重新拍賣產生的差價、損失和傭金。扣的不夠,原買家要補,否則強制執行。

2065年6月65日+2065年10月65日+2065年438日+0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上拍賣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後悔拍賣的,所交定金不予退還,依次用於支付拍賣損失、補足重新拍賣價格與原拍賣價格的差額第37條第3款規定:“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沒有規定的,適用司法拍賣的其他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規定自2017 1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頒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上述第24條明確了後悔拍賣人預先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的原則,但沒有明確規定當定金數額不足以支付拍賣造成的損失時,是否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足重新拍賣價格與原拍賣價格的差額。結合上述第37、38條的內容,原買受人後悔拍賣後對定金的處理原則存在分歧:

第壹種觀點認為,根據上述第38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後悔拍賣的,《網絡拍賣條例》第24條第1款對原買受人支付的定金的處理原則是“多退少補”,即原買受人只承擔因原買受人後悔重新拍賣造成的成本損失和差價,即使定金數額不足,也不能責令原買受人補足。

第二個觀點是,原買家交的定金是否不足以彌補兩次拍賣的差價,還是有必要的。《網絡拍賣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該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本條例未對網絡司法拍賣作出規定的,適用司法拍賣的其他有關規定”的規定,該問題適用《拍賣銷售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多退少補”,即原買受人繳納的定金數額不足時,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返還;拒不繳納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司法解釋若幹規定的說明》明確:“拍賣規定第二十五條‘定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支付;如果妳拒絕支付,強制執行的規定將繼續適用於網上拍賣。“為避免實踐中因對該問題的不同理解而導致實際操作的不壹致,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準,即處理該問題的原則是‘多退少補’。

為確保競買人充分了解競買規則和法律風險,減少執行糾紛,執行法院應在拍賣公告中予以特別提醒和澄清。

問題6: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控,抵押權人是否有權收取法定孳息?抵押權人的債權可以從抵押物中全額受償時,人民法院能否在另案中對抵押物的法定孳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意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人民法院扣押抵押物的,抵押自扣押之日起生效並產生抵押物的孳息。即使抵押財產被其他法院扣押,抵押權人仍有權收取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應通知清償抵押財產法定孳息的義務人。

抵押物的價值明顯超過債權數額,不收取法定孳息不會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另案法定孳息采取提取、調查、控制等措施,但不宜提前分配和處分。如抵押財產最終不足以清償全部抵押債權,抵押權人可在抵押財產處分完畢後,另案向執行法院主張對上述法定孳息的優先受償。

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九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導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自查封之日起有權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根據該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權發生時,抵押物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抵押權的效力自查封之日起及於抵押物的孳息。其中,通知對抵押權的影響和抵押物孳息的效力,可以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無效。上述兩條關於“通知”的規定,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法定孳息義務人錯誤付款。也就是說,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後,即使抵押權人遲遲不通知,抵押權的效力也已延及孳息,但債務人因不知道抵押物被查封而向抵押人給付法定孳息的,抵押權人不得主張還款無效,即不得對抗債務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九十七條關於通知義務人清償法定孳息的規定,不是抵押權與法定孳息的生效要件,而是對抗要件。

關於抵押物被其他法院調查起訴抵押權人是否有權收取法定孳息的問題。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對“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理解。抵押權是物權,具有國際效力,即可以理解為無論抵押物被哪個法院扣押,都不影響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獲得法定孳息。實踐中,抵押權人往往不提起訴訟,也不申請執行,而是通過申報債權,直接取得他人案件執行程序中的優先權。也有壹審法院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協調將抵押財產交由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置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抵押權人並未申請扣押抵押物,但不影響抵押權人收取抵押物的合法孳息。因此,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時,即使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扣押,抵押權人仍有權收取法定孳息。

抵押權人的債權可以從抵押物中全額受償時,人民法院能否在另案中對抵押物的法定孳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抵押物的價值明顯超過抵押權人的債權數額時,即使抵押權人在法律上有權收取法定孳息,收取法定孳息也不會增加抵押權人的實際利益,反而會影響其他訴訟當事人從其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中獲得的預期利益,對其他訴訟當事人不公平,也不利於充分發揮法定孳息作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價值。法律規定抵押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優先受償權,有權收取法定孳息。如果他的優先權已經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那麽這個時候就應該考慮到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當抵押物的價值明顯超過債權數額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另案決定是否對抵押物的法定孳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避免抵押權不能得到充分清償的風險,人民法院對法定孳息采取強制措施的,可以提取、調查、控制,但暫時不宜分配、處置。如抵押財產最終不足以清償全部抵押債權,抵押權人可在抵押財產處分完畢後,就上述法定孳息向另壹案件的執行法院主張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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