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施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領導,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的土地和資金。
城市規劃區內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第五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六條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和創新,推廣應用綠化建設、管理和養護的先進技術。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和群眾性綠化工作。
鼓勵居民家庭種植花草樹木,綠化自己的生活空間;鼓勵發展橋梁、墻體、屋頂等立體空間綠化;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鼓勵建立園林單位和園林社區。第八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綠化保護的宣傳,提高全社會愛護綠化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綠化成果和設施,並有權對侵占和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綠化的目標和布局,確定城市綠化用地面積,明確城市綠線和綠化指標,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審批,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城市綠化應當註重層次、色彩和景觀效果,註重植物生態習性、種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合理性和多樣性,推進海綿綠地建設,加強城市生態修復和保護。
城市綠化應當優化植物配置,選擇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種類,註重鄉土樹種、花卉等植物的應用。限制種植易產生飛絮等汙染物的樹木、花草,應當進行治理、改良或者逐步更換。第十壹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安排地上和地下管線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線應當有利於維護樹木的完整和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相關規範與樹木及其綠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電力、通信、公用事業、市政等部門新建管線,園林綠化部門種植新樹,應根據規劃,本著先建設、後施工、後建設的原則,相互協商,采取避讓、錯開等措施妥善解決。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步施工的,應不遲於主體工程完工後的第壹個綠化季節完成。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施工期間,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合同組織施工,並接受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十四條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建設單位應當將附屬綠化工程竣工資料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