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國家賠償法實施現狀的價值與缺陷
(壹)國家賠償法形成的立法動因和社會原因
《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壹件大事,在我國民主法制改革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滲透了公民的法制觀念意識,使人們更加認可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國家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日益完善。
《國家賠償法》頒布後,在我國法制建設過程中產生了巨大的反響。我國《國家賠償法》雖然只有短短的30多條,但無論是在立法過程中,還是在實踐領域,都有很大的影響,在國際上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可以說,中國的《國家賠償法》實現了中國憲法對保障人權的要求,表達了中國保障人權、實行法治的雄心。同時,它為保護公民權利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提高了中國在世界法律領域的地位,為中國法律事業的創新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制定壹部法律不難,制定壹部約束公民的法律也不難,但立法者制定壹部限制公權力的法律卻相當困難。中國的《國家賠償法》就是這樣壹部由中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至今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是社會保障立法的缺失。因此,我們有必要找出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缺失的原因,並找到合適可行的方法加以解決。中國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缺失的原因是由我國的社會特點決定的。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社會保障法時,既要遵循壹般的立法規律,又要考慮中國特殊的社會情況。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從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完善的社會保障立法是構建壹個社會和國家完整法律體系的基礎,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後盾。社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需要壹個相對完善的立法體系來支撐和引導。國家賠償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保障立法。它貫徹了我國憲法的人權保障要求,表明了我國在保障人權、推進法治方面的決心,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了具體的制度保障。
《國家賠償法》立法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黨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思想。是從我國現階段的具體社會情況來解決執行難的法律。它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自《國家賠償法》生效以來,我們並沒有看到民主賠償請求的實質性擴大,這與立法者的初衷是相違背的。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人口大國的背景下,修改國家賠償法是立法者、法官和人民群眾的迫切願望。
(二)修改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必要性
在我看來,國家賠償法在我國實施過程中主要存在三個問題:壹是舊的國家賠償法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約束無能為力,賠償程序不夠完善和科學,跟不上當前社會發展的變化和步伐,賠償機關往往對案件置之不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二是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賠償數額很少,導致應賠償數額與實際賠償數額出入很大,使當事人對社會乃至國家制度產生懷疑,導致壹些人簡單地開玩笑說我國國家賠償法是國家非賠償法;第三,《國家賠償法》關於刑事賠償範圍的規定,無論是在學術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存在爭議,經常出現不合理的情況。
以下是焦振生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例。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修改國家賠償法的必要性。
當事人焦振生,中國河北秦皇島人。資料顯示,他首先發現了“大造林公司”(內蒙古)設置的投資陷阱,於是向媒體舉報。2006年,萬利達造林公司迫於公眾和媒體的壓力,將投資款退還給焦振生等幾名投資人,並私下給了焦振生25萬元作為賠禮道歉的補償。
然而,當焦振生拿到25萬元賠償款後,第二天就被警方抓獲。原來,萬裏大造林公司以“敲詐勒索”為由起訴焦振生。2007年6月5438日至2月,內蒙古某區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不清為由,決定不起訴。諷刺的是,在此期間,焦振生在看守所被關押了219天。
事後,焦振聲提出國家索賠。2008年6月5438+10月,他向國家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直到2008年9月底,他才拿到21748.89元國家賠償金。對於焦振生老人來說,得到補償既難過又開心。但是他為什麽快樂呢?因為對於那些壹直向國家索賠卻得不到任何賠償的人來說,焦振生已經是壹個幸運兒了。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知道,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存在以下明顯的不足:範圍窄、程序亂、門檻高、標準低。所以這部法律的修改是大勢所趨。事實上,自我國《國家賠償法》頒布以來,就有各種法律學者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近年來,這種建議越來越強烈,因此修改國家賠償法已成為大勢所趨。
二、新舊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的比較
所謂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法律上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某種標準,國家只對符合這種標準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對於確定國家賠償責任至關重要,它從根本上證明了國家在什麽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壹方面體現了國家對外開放責任的基礎,另壹方面也使壹個國家能夠有效地遵守其法律法規,規範其國家工作人員。歸責的本質是通過損害行為與賠償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形成的。所以,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就是這樣壹部可以損害行為基礎並規定相應責任的法律。
在我國,公民、法人因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家承擔這種責任的依據是什麽?這就是所謂的歸責問題。法學界學者對歸責原則在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重要性已經達到了高度的認識,基本上將歸責原則定位為國家賠償制度的基礎。在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中,歸責原則是根本制度之壹,它決定了兩個根本問題:1,國家是否賠償。2、在什麽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兩個根本性問題體現了國家賠償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並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國家賠償範圍、賠償程序等法律制度的構想和制定。
(壹)舊的國家賠償法采用單壹的違法歸責原則。
首先,國家的管理往往具有以下三個特點:廣泛性、復雜性和適應性。因此,立法機關不可能僅僅通過壹部法律來規範國家的行為,所以法律自由裁量權存在於我國的各個司法和行政領域。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往往伴隨著各種問題。如果裁量的數量和程度不能達到壹個平衡點,那麽強權政治就會經常出現。我們提倡的是自由裁量權的合理使用,可以有效地管理國家,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否則會產生違背法律和國家意誌的管理效果。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範圍相當廣泛,如何有效引導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也是我國國家賠償法修訂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壹。
其次,舊的國家賠償法適用違法歸責原則,導致國家在法律行為的情況下免責。只對這種損害進行賠償,這就形成了我們的國家賠償制度。違法歸責原則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但法律法規不是萬能的,千變萬化的社會所有的問題都無法規定。如果僅將國家賠償的範圍界定為“違法行使職權”,當事人往往很難就壹定的損害得到救濟。換句話說,違法歸責原則缺乏彈性和靈活性,遠遠不能適應現階段我國社會的快速發展。因此,如何解決舊國家賠償法帶來的壹系列問題,是立法者修改國家賠償法的必要思路。
最後,國家不僅要承擔因公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責任,還要承擔壹定的經濟責任;在為行動負責的同時,也要為不作為負責;不僅要承擔法律行為的責任,還要承擔事實上的侵權責任;除了對公權力機關的壹個行為承擔責任外,還應對這壹事實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責任。正因為國家可能在各種千變萬化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所以舊的非法歸責原則過於文化化,不夠靈活,無法處理問題。同時,導致國家行為的違法形式有各種各樣,但可以通過司法審查確定違法的職權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我國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相沖突的情況下,國家賠償法的受案範圍往往大於行政訴訟法。即使未來有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受案範圍會有所擴大,但與《國家賠償法》的受案範圍還相差甚遠。因此,在這些案件中,如何通過司法審查來定位國家行為是否違法,成為壹個重要但又困難的問題。從以上幾點可以得出結論,我們所研究的違法歸責原則,在壹定程度上會使我國國家賠償法中許多無法用違法標準衡量的事實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無法得到國家賠償。
(二)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中歸責原則的亮點
1.承認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多元化
壹部法律的內在價值往往會發生沖突,無法避免。國家賠償法涉及國家與組織、國家與公民個人、公民個人與組織等諸多價值主體,不同的價值體系往往存在沖突。因此,法律的歸責原則不能簡單地歸於單壹主體,因此存在很大的價值失衡。如果壹部法律連內在的價值關系都無法平衡,就更不可能解決外在的司法實踐問題。因此,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多元化應該是這部法律修改的壹個重點和亮點。在穩定法律內部價值關系的同時解決外部矛盾,才是健全的、可持續的法律。《國家賠償法》的修改順應了當前法律修改的主流,關註內在價值問題,適應了社會的發展。事實上,在現代社會,傳統兩大法系在歸責原則上也有融合的趨勢,即從單壹的歸責原則向多元化發展,融合為壹個整體的歸責原則體系。
2.體現了社會價值觀的多樣性。
我們上面說過,既然國家賠償法的修改穩定了壹定的內在價值矛盾,那麽它的外在適應性如何呢?答案是肯定的。違法歸責原則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但法律法規不是萬能的,千變萬化的社會所有的問題都無法規定。如果僅將國家賠償的範圍界定為“違法行使職權”,當事人往往很難就壹定的損害得到救濟。換句話說,違法歸責原則缺乏彈性和靈活性,遠遠不能適應現階段我國社會的快速發展。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正好彌補了這樣壹個短板,使得新國家賠償法的社會價值得到了肯定。
3.理順邏輯關系
基於當時立法者的想法,我們分析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單壹違法歸責原則,以此來制定國家賠償制度的歸責標準。同時,當時的立法者也沒有考慮到司法實踐中會有壹些其他的違背違法歸責原則的歸責標準。比如,我國的刑事賠償定位於三個錯誤,即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判決。以行為的結果來確定司法機關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結果為導向的原則來確定司法機關是否賠償,這與違法歸責原則之二相悖,導致學者在思想和實踐中對刑事賠償歸責原則的理解存在壹些分歧。實現歸責原則的多元化,將解決國家賠償法總則和分則在歸責原則上的矛盾和問題。只有理順了內在的邏輯關系,法律才能處理好條文與司法實踐之間不可抗拒的差異。因此,新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的多元化是理順國家賠償法內在邏輯關系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