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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誰知道大明法和大清法的具體內容?

《大明法》的基本內容

包括:名例之法,共47條,是全法的綱領。著名的例子是犯罪名稱和法律的縮寫。規定了不同等級、不同犯罪行為的量刑基本原則。其中“五刑”規定了五種刑罰,即鐐銬、棍棒、徒刑、流放、死刑;在“六律”的具體規定中,還有其他刑罰,如年死、流放邊遠地區、刺青等;“十惡”規定了謀反、叛亂、惡逆、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等十種所謂“常赦原”的重罪,集中表現為。“八議”即議親(皇親)、議過去(皇帝晚年)、議功德、議能力、議勤奮、議貴族(壹品及三品以上的文武官員、二品以上的散官)、議賓客(繼承前代後為國賓者),決定了皇室、貴族、官員的法律特權。這八種人犯罪,法律部門無權過問。他們必須被密封,並從上層法院。但與前代相比,明律八議中的文武官員特權有所下降。

官法由官制和公式兩卷組成,共33條。主要規定了文武官員應遵循的職能規定和公務職責。其中的“大臣精於選官”、“文官為官”、“結交朋黨擾亂國事”、“結交官吏”、“擅改亂法”等死刑條款,是明代律所所獨有的,反映了明代君權中央集權日益加強、封建專制的歷史特點。

《家法》共分七卷,包括家政、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場等,共95條。這部法律是人口、戶籍、宗族、農田、稅收、徭役、婚姻、鈔法、庫法、鹽法、茶法、礬法、商稅、外貿、借貸、市場等社會、經濟、人身關系和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大大增加,課程、貨幣債務、市場資本專篇反映了明代封建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進壹步發展。在土地制度、稅收制度、人身依附關系、宗法制度等方面也有時代特征。對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沒有限制,但嚴禁“騙地”;允許賣地,但規定賣農田房必須包稅超砍,嚴禁正常賣地之外的土地兼並。與錢糧有關的犯罪比唐代嚴重,但“漏戶口”、“非法經營”、“異財”、“喪嫁”、“嫁卑”等犯罪不太嚴重。此外還規定,老百姓不得儲物,地主不得隨意對待佃戶轎子,佃戶只付“以少辦事”(即以弟為兄)的禮遇。

《禮法》分兩卷,祭祀和禮制,共26條。這部法律是祭祀天地、宗廟、國家、山川,以及君臣、父子、夫妻之間各種禮儀的法律規定。在法律上,除了“留難朝見”、“阻斷上書”、“假送邪神誤導民眾”等直接侵犯皇權的行為外,其他行為(有的還是“十惡”)大多是次要的,如“誤合禦藥”、“誤作禦飯”、“誤作船”。“不哀父母喪夫”也是“十惡”,只是行為之罪。

軍法共分五卷,分別是宮衛、軍務、關禁、攤牧、驛站,共75條。這部法律是關於軍事的立法。針對軍人的犯罪情節嚴重,該條是在名例法中增加“軍官犯罪”和“官兵犯罪不逃跑”之外重新設立的。

《刑法》共十壹卷,包括賊盜、人命、打架、責罵、訴訟、受賄罪、詐騙罪、雜犯、捕越獄等,共171條。它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和刑事犯罪的訴訟、追訴、審判原則,是整部法律的重點。其中“謀反”、“大逆不道”、“作妖書造謠”、“強盜”、“官員受賄”、“強奸”等罪名都較重。比如“謀反大逆”之罪,《唐律》規定,本人斬首,父子十六歲以上者絞之;按照明律,我是“年中處死”。祖輩、父子、孫輩、兄弟、共同生活的人,不論姓氏不同,叔伯兄弟之子,都是十六歲以上斬首;罪惡得財的“強盜”,不分人頭,壹律斬首;“官員受賄”罪在比唐的起點要低得多,這是明代的死罪。此舉意在加大對直接違反封建統治的犯罪的懲罰力度。同時,對“兒孫違背宗教命令”、“兒孫告祖父母、父母”、“通奸”以及員工打罵、強奸、告主人等間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有所降低。

《工會法》分為《營造》和《河防》兩卷,十三條,分別是關於工程營造、政府營造、河防、道路橋梁的立法。關於產業法設置的專文是明朝獨有的。

此外還有喪圖和五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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