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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誰知道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沒有詳細的規則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更新時間:2005年5月-18 16: 10: 44。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軍隊計劃生育工作,保障計劃生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軍隊各單位必須貫徹國家和軍隊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健全組織機構,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第三條軍人應當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第四條軍隊依法保障軍人依法生育、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計劃生育權益。第五條軍隊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遵循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原則,堅持與軍隊整體建設、官兵成長進步、創建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軍隊計劃生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軍隊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全軍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二)審批全軍計劃生育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三)審定軍級領導幹部人口理論培訓計劃;(四)定期總結全軍計劃生育工作,推廣計劃生育工作經驗;(五)組織實施全軍計劃生育工作的評比表彰活動;(六)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訂全軍計劃生育工作中長期和年度規劃,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二)組織和指導全軍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婚育管理工作;(三)組織軍隊計劃生育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四)組織軍分區領導幹部人口理論培訓和軍級以上單位計劃生育幹部培訓;(五)編制全軍計劃生育工作的預算和決算,監督檢查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六)制定全軍避孕藥具需求計劃,負責避孕藥具的訂購、發放和管理;(七)負責全軍計劃生育工作的統計,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八)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團級以上單位的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計劃生育規章制度,指導所屬單位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二)審批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計劃;(三)定期分析計劃生育工作形勢,推廣計劃生育工作經驗,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4)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團級以上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本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二)組織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婚育管理;(三)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四)組織領導幹部人口理論學習和計劃生育幹部培訓;(五)計劃生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六)編制避孕藥具需求計劃,管理和發放避孕藥具;(七)負責計劃生育統計,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八)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第十條營、連計劃生育指導組在同級黨委(黨支部)的領導下組織實施計劃生育工作。第十壹條各級機關的軍事、動員、組織、幹部、宣傳、紀檢、財政、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職責,協助和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第三章生育規定第十二條軍隊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禁止非法生育。男25歲以上,女23歲以上的初婚是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後,懷孕後生的第壹個孩子為晚育。第十三條達到晚婚年齡的育齡夫妻,可以自主選擇懷孕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時間,並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辦理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女方是現役軍人的,其所在單位所在地視為其戶籍所在地。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育齡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殘疾子女;(二)再婚夫妻壹方再婚前只有壹個子女,另壹方沒有子女的;(三)患有不孕癥,並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四)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符合女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符合女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6)職工配偶為農村居民,符合女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二胎條件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領取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並經兵團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批準後,方可生育第二個子女。軍隊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接到育齡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五條再婚家庭再婚前已累計生育兩個子女的。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必須符合女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取得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經部隊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批準後,方可進行。第十六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預防和減少意外懷孕。第四章技術服務第十七條軍隊應當建立由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新生兒健康水平。第十八條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職責範圍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為育齡夫妻提供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第十九條軍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的科學研究,有條件的,經批準可以開展新業務、新技術。第二十條軍人結婚前,男女雙方必須到軍隊或者地方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接受婚前健康指導。第二十壹條育齡夫妻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和安全性。倡導已生育壹個子女的育齡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第二十三條軍隊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經軍隊衛生部門批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技術培訓,並具備規定的資格。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必須嚴格遵守技術規範和相關制度,確保患者安全。第二十四條在軍隊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癥,經軍級以上單位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確認,由軍隊醫療保健機構給予免費治療。第二十五條各級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和衛生部門應當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六條嚴禁任何單位和人員利用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第五章優待和獎勵第二十七條軍隊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十八條軍人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不變。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均享受晚婚假;壹方成就,壹方享受。夫妻壹方為本地人的,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軍人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待遇。第三十條女軍人和女職工符合晚育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除按規定享受三個月產假外,還享受90天產假。產假期間增加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規定執行。男方是軍人,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並享受探親假的,生育當年給予女方護理假15天。第三十壹條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在女方戶籍所在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領證當月起,獨生子女父母按規定領取獎勵費。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育齡夫妻,也可以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相關待遇: (壹)原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方因故死亡,不再生育的;(二)原子女因故死亡,生育後不再生育的。第三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從批準之月起停止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第三十三條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由女方所在單位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的全部獎勵費, 並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降級(軍銜)以上處分。 當事人是軍隊職工的,按照《軍隊職工獎懲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降級(以上)處分。違反本條例,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從重處罰。第三十五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非法收養子女的,以非法生育論處。第三十六條未完成計劃生育工作目標並有違法生育行為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綜合先進單位;對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二)不具備國家和軍隊規定的條件和資格進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違規操作或延誤搶救、診斷、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四)為逃避管理的計劃外懷孕或計劃外生育提供保護的;(五)非法倒賣避孕藥具的;(六)實施假節育手術、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七)其他阻礙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八條在軍營居住或者工作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出國留學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四十壹條總部、軍兵種、軍區和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市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 65438+10月5日,經中央軍委批準,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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