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會是上海市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消防企業和消防重點單位自願參加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從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消防安全的需求出發,適應協會自身發展規律,與消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 堅持以人為本,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協會各項工作,與時俱進,求真務實。
第四條充分依靠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廣泛團結消防科技、專業工作者和熱心消防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推動消防科技繁榮發展,促進消防行業規範進步,提高公眾消防素質,促進消防科技成果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應用領域轉化。* * *我們致力於消防事業的發展,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上海的火災危害,為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為建設服務。
第五條本會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公安局的領導,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消防協會的業務指導,其主管單位為上海市消防局。第六條圍繞本市經濟社會建設和消防發展,開展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第七條以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為主要渠道,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的針對性宣傳,普及消防科技知識,提高全社會消防意識。
第八條貫徹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標準和產業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監管,發揮行業功能優勢,促進消防行業自律和規範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接受委托和邀請,承擔或者參與相關消防法律、技術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研究和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和消防技術咨詢服務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鑒定,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檢測和評估等。,並為社會提供消防服務。
第十條組織消防技術培訓、教育和專業認證。
第十壹條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等活動,推廣應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消防產品。
第十二條組織服務消防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科技咨詢等社會中介服務。
第十三條:開展與兄弟協會和外國消防團體的友好交流和科技交流。
第十四條編輯出版消防科技圖書、期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五條:組織或者參與本市重大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論證和技術咨詢。
第十六條積極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和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對在消防科技進步和行業自律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消防科技、專業工作者和企業管理者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凡承認本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自願申請入會的,經協會批準後成為會員。協會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海外會員。
第18條:成員條件
(1)個人成員:
1,工程師或相當於工程師以上的消防科技人員;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消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壹定的消防工作經驗;
3.熱心消防事業,支持協會工作,為消防事業做出壹定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二)單位成員:
1.從事消防規劃設計、建築施工、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維修、檢測、咨詢服務以及與消防相關的科研、教學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在科研、設計、教學、宣傳、生產等方面支持協會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3、願意參加消防重點單位協會的活動。
(3)海外成員:
對中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協會聯系、交流、合作的消防學術成就較高的海外人員。
第19條:成員程序
(1)個人會員:會員申請由個人提出,會員介紹,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秘書長主持的組織工作會議審議通過。
(2)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單位(團體)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秘書長主持的組織工作會議審議通過。
(三)境外會員:境外人士申請入會,由兩名會員介紹,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報上海市科協批準。具體吸收辦法按照《上海市科協系統發展海外會員實施細則》辦理。
第20條: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個人成員: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協會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2.享有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學術活動的權利和優先獲取協會相關學術資料的權利;
3.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4.積極撰寫和翻譯學術論文,參加科普和技術咨詢等活動;
5.按要求繳納會費。
(二)單位成員:
1,享有知情權和* * *同等決策權;
2.免費獲得協會編輯出版的各類信息資料、報告和刊物,享有在協會刊物上發表論文、文章的權利;
3、享有優先技術咨詢和舉辦新技術推廣交流、技術培訓等相關工作的權利;
4.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5.按要求繳納會費。
(3)海外成員:
1,優惠或免費獲取協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及相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在中國的協會主辦的學術活動;
3、可應邀參加協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活動;
4.支持協會工作,發送學術資料,溝通信息,推薦專家講課,完成協會委托的任務;
5.按要求繳納會費。
第二十壹條會員必須按規定辦理入會手續,協會發給會員卡。成員有宣布退出的自由。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觸犯刑律,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由協會常務理事會取消其會員資格。第二十二條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上屆理事會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延期或提前召開。延期或提前必須經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24條:成員大會的職責
(壹)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的收支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董事等領導成員;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
(五)決定協會活動的終止;
(六)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25條:理事會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其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和其他領導人員;
(三)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制定協會工作計劃,審查協會工作總結;
(五)領導協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七)決定表彰、獎勵和處罰;
(八)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任期五年,董事長原則上每屆任期壹屆,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理事任期壹般不得超過三屆。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是全職的。委員會每年開壹次會。每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壹的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壹人,常務副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三至七人,秘書長壹人,常務理事若幹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主席是協會的法定代表。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執行董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壹次。協會的實際工作由主席(常務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必要的辦公室和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專業委員會可根據章程和專業特點,制定工作規則,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後實施。協會分支機構(辦公室、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須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批,並向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
第三十條為指導和推動協會工作,協會可聘請有關領導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
第三十壹條協會理事因故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時,原推選單位可提出新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後予以更換。第三十二條凡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成為本協會的支持單位。
支持單位可以向協會推薦理事會成員和下屬機構成員;對協會的重大工作事項和年度工作計劃有建議權;能出席協會組織的重大活動;協會可能被要求向支持單位的消防員提供咨詢服務和其他形式的支持。同時,依托單位應為協會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三條凡以人、財、物形式支持本會研究和各項工作的港、澳、臺及國外機構(企業、民間團體、財團),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均可成為本會的捐贈人。
捐贈者優先獲得協會出版的出版物及相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協會主辦的學術研討會、技術交流、科學考察及相關活動;可在協會主辦的符合出版宗旨的報紙上發表(包括介紹先進的科學技術、生產設備等。).在符合中國政府外事、商務法規的條件下,協會可協助捐贈單位在本市(或國外)開展相關活動,捐贈單位將為協會提供部分捐贈。第34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員費收入;
(二)依托單位和捐贈單位的捐贈、資助;
(二)協會各項事業和咨詢活動的收入;
(2)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撥付和資助的專項資金;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35條:資金管理
建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機構,對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經費和資產以及國家劃撥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於2005年3月2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後生效,修改時亦同。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