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申請合法勞動仲裁需要什麽條件?大神們,救命

申請合法勞動仲裁需要什麽條件?大神們,救命

壹、明確了可仲裁的勞動爭議:【法律規定】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二、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另壹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主張成立”)也有類似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相對於勞動者處於強勢地位,壹些重要的勞動合同等材料往往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所以舉證責任就分配給了用人單位。三、基層調解組織調解協議的生效。【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調解組織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在民事訴訟和經濟仲裁中,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蓋章時生效,不能反悔,調解書的效力需要以雙方是否簽字來確定。本規定自調解書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蓋章後生效。四、支付令和第壹次執行的適用。【法律】第十六條就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裁定強制執行,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執行下列案件: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二)追索勞動報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法理解析】根據上述規定,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案件中,行業可以申請支付令並先行執行,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而且勞動者先申請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先予執行必須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裁決書壹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該法對支付令的效力沒有具體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和判例,法院不對被申請人對支付令的異議進行實質審查,只要被申請人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異議,支付令就無效。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作為公司,有相應的人事專員或法務人員,提出異議並不困難,因此支付令的效力會打折扣。當然,這不能否認法律對勞動者權利救濟渠道的保護和關懷。五、勞務派遣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法律規定】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法理分析】由於《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讀,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會利用勞務派遣規避法律。但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相關配套法規的出臺,將對派遣人接受派遣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詳細規定,本法直接將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視為同壹方當事人。不及物動詞勞動仲裁時效【法律規定】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法理分析】時效期限的延長有利於勞動者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僅限於過去60天,勞動者顯得急於起訴和應訴,沒有足夠的準備時間。七。勞動仲裁處辦案期限【法律規定】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法理分析】仲裁庭最多必須在60日內作出裁決。逾期不作出裁決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要求仲裁庭必須在法定時間內結案,解決糾紛。由於仲裁是前置程序,可以避免案件的人為復雜化,限制仲裁庭的時間,從而保證整個勞動爭議案件程序的公正性。八。仲裁庭的終局裁決和對裁決的救濟【法律規定】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因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十二個月的賠償金發生的糾紛;(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理分析】這是這部法律最有特色的地方;(1)適用終局裁決的情況: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2)對最終裁決不服的勞動者的處理: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可見,雖然稱為終局裁決,但各方都有救濟途徑,救濟途徑也不盡相同。對於勞動者來說,不服最終裁決可以直接起訴,但用人單位只能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 上一篇:明清中央集權專制主義評析
  • 下一篇:任子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任子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