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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麽是緊急狀態?

緊急狀態是指國家機關為控制和消除其社會危害和威脅,需要行使緊急權力,由有關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並宣布在局部地區或者全國範圍內實行的暫時的、嚴重的緊急狀態。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國家和社會面臨著極其嚴重的危害和威脅。人類社會壹直受到自然或人類自身引發的各種突發事件的威脅。任何國家和社會都可能因為內亂外患、天災人禍而陷入危機狀態。現代社會是壹個高風險社會,各類突發事件具有覆蓋面廣、影響大、危害強的特點。我們現在所說的突發事件,不僅包括傳統的自然災害和內亂,還包括各類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經濟危機。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突發事件可分為壹般突發事件和特別嚴重突發事件。國家可以根據壹般規律控制壹般突發事件引發的危機,個人和單位也可以自救。但是,當這種危機在大範圍內嚴重危害社會生活的正常發展,甚至威脅國家安全時,就需要通過法定程序使全國或某壹地區進入暫時的非正常狀態,以便國家依法采取特別措施,及時控制危害。這種非正常狀態在法律上被稱為緊急狀態。緊急狀態與普通緊急狀態的主要區別在於社會公開性、社會完整性以及傷害和威脅的極端嚴重性。也可以說,緊急狀態面臨著最高程度的社會危險和威脅。

從法治的角度來看,憲法和法律應該規定能夠導致緊急狀態的危險和威脅及其程度,還應該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對於不可預測或難以確定的情況的責任和權限。早期的外國立法壹般認為戰爭和內亂是緊急狀態的主要原因。當代立法還將公共衛生災難、生態環境災難、事故災難、經濟危機、社會安全和自然災害列入可能導致緊急狀態的事件中。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能夠造成極端社會危害的事件可以歸納為四類: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和社會公共安全事件。其他可能導致緊急狀態但目前難以準確預測的突發公共事件,可以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國家機關需要行使緊急權力,采取壹切必要的非常措施,否則不足以控制和消除極其嚴重的威脅和危害。因為國家本身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受到威脅和危害,國家必須享有控制這種極端威脅和危害所必需的緊急權力,並采取壹切有效和合法的措施。緊急狀態下國家活動的主要特征是國家權力傾向於向行政機關集中,行政機關主要實施集中統壹指揮,采取非常管制措施。如果客觀情況不需要具有這種特征的國家活動,並且壹般法律措施能夠控制局勢,就沒有必要實施緊急狀態。

第三,社會成員將承擔非凡的社會義務。緊急狀態下極其嚴重的威脅和危害,首先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了維護和保全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社會成員會做出壹些犧牲,法律賦予的壹些權利會受到限制,個人財產可能被征用。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實施緊急狀態,克服緊急狀態的危機,成本很高。這種代價不僅僅是物質上的,還有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不僅僅是財產上的,還有法律制度上的(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壹些制度的中止等等。).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實施緊急狀態的條件和期限,絕對不允許使緊急狀態永久化。壹旦實施緊急狀態的條件不復存在,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宣布。

第四,緊急狀態本質上是壹種非常合法的狀態。實施緊急狀態的目的是通過調整壹些國家權力,重新界定社會成員的壹些權利和義務,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威脅和危害。也就是說,需要對壹些重要的法律問題作出新的安排,而這種新的安排就是賦予國家壹種特殊的權力,來調整憲法和法律中關於國家活動和個人權利的壹些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緊急狀態是壹種法治國家,是壹種憲政制度。作為壹種法律制度,緊急狀態下要回答的問題是如何使國家的活動在緊急狀態下有所遵循,不允許任何人或任何機構以克服危機為由為所欲為。在憲法意義上,任何國家活動,即使是為了克服嚴重的社會危機,也需要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進行,並有義務向人民解釋其合法性。

總之,實施緊急狀態會對壹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是必須采取的絕對措施。因此,各國都把有效預防、及時應對各種突發事件、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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