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什麽情況下有串通的可能?1.從* * *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系的角度,審查判斷是否為串通。2.對比分析犯罪嫌疑人串供後陳述的內容,判斷是否壹致。合謀的顯著特征是內容極其相似或壹致。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內容和細節完全壹致,沒有區別,那麽這樣的供述和證言可能是串通好的。另壹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證人對主要事實作出了相同的供述,但在壹些細節上,如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地點、過程、行為等存在差異,則符合案件實際情況,可以排除合謀的可能。3.從審查後陳述的客觀性來判斷口供是否串通。真正的坦白應該具有客觀真實性,而合謀後的陳述顯然不具備這壹特征。發現矛盾,對比確認,判斷串通。串通不僅表現在同壹犯罪的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間、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間具有驚人的壹致性,還表現在其陳述的內容無法得到案件其他證據的證實,與該事實極其不符。它們的相似之處都有利於減輕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在審查中,要通過對比確認,找出口供與案件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發現並確認翻供。抓住矛盾,揭露勾結。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根據事先串通要求證人作虛假陳述時,司法人員不要急於反駁,要讓他先把話說完。然後利用陳述中暴露出來的壹些細節上的矛盾,用嚴密的邏輯提問。使犯罪嫌疑人或證人陷入無法自圓其說的被動地位,從而暴露其串供的伎倆,迫使其如實供述。利用矛盾,分而治之,瓦解勾結。審查時要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這種矛盾心理,選擇犯罪情節輕微的共犯作為切入點,進行法律政策教育,使其打消幻想,如實供述。然後審問主犯,瓦解勾結聯盟,讓他如實招供。
法律客觀性: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這說明,舉證責任不僅是壹種權利,更是壹種義務,是司法人員的職責。此外,該法第12、46、150、162條也規定了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明確規定,在公訴案件中,證明犯罪構成的舉證責任主要由檢察院承擔,即如果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就要承擔損失。庭審舉證程序是1997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之壹,將法官出示和宣讀證據改為由檢察官和辯護人出示和宣讀證據。這種證明角色的轉變,突出了公訴人和辯護人在法庭調查中的作用,明顯增強了刑事審判的對抗色彩,也顯示了我國訴訟程序由權威主義向訴訟主義轉變的趨勢。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對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而承擔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核心是原告不必證明被告方是否有犯罪事實,而是將這壹責任分配給被告方。顯然,舉證責任倒置突破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與所謂控辯雙方舉證責任轉移而不免除任何壹方訴訟舉證責任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刑法中壹些罪名的規定體現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刑法第395條關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非法占有罪,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職務經濟犯罪中贓款贓物去向的說明, 以及國家機關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需要進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其他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責任能力和精神狀態。如果只是檢方的證明被否定,就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只有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主張某壹事實時,如果能證明自己不在犯罪現場而是在其他地方,才需要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