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情況確定附加扣除。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1年以上不滿5年的個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繳納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五年以上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連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而非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免稅規定
1.外國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免稅規定外國駐華新聞機構記者的工資、薪金所得,依照外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
2.如果它要求免稅,就要本著對等的原則,即如果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除我國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我們也會免除其通訊社記者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但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擴展數據:
納稅,即納稅人在稅收中的實施過程,是將集體或個人收入的壹部分,按照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和壹定的比例,向國家繳納。
(壹)辦理壹般納稅人手續。
申請。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納稅人資格證明、年銷售額(營業)等相關文件和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公司的相關文件或復印件,並領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壹式三份。
納稅人應如實逐項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所列項目,並在10日內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審核。
納稅人提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及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後,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並報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第壹頁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壹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二)壹般納稅人年檢
壹般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提供納稅資料,按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依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壹般納稅人年度資格檢查和管理。
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定期整改,五個月內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領購專用發票:
(1)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壹般納稅人和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個體戶,核算不完善或無法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
(二)未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三)欠稅嚴重,不采取積極措施繳納稅款,經國稅機關多次催繳無效的。
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和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處理。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增值稅稅率納稅,不得領購專用發票,並繳清剩余專用發票:
(1)虛開專用發票違法犯罪行為;
(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壹般納稅人和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個體戶,在規定期限後仍不能完善會計核算或者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
(四)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並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核算不完善或者無法向國稅機關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的;
(五)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