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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國的「議行合壹」制度與西方的議會制有何不同

議行合壹是指國家機關決策和執行高度協調的制度,在中國最為典型。三權分立是指國家機關的決策和執行各不相同,機構之間權力平衡的壹種制度,以美國為代表。

從它們的機構設置和職權範圍來看,議行合壹體制與三權分立體制有相似之處:(1)國家管理機構分離。無論是實行議會與行政權力壹體化制度的中國,還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美國,雖然兩國根據各自的歷史社會條件,職能不同,機構內設機構數量不同,但都是憑借國家機關發揮的不同職能,設置法律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立法機關(以下省略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是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司法機關;美國的立法機關是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議會,行政機關是聯邦政府,司法機關是聯邦最高法院。(2)國家機關有壹定的獨立處理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國家生活中的重要問題擁有立法權、人事任免權和決策權;國務院行使行政立法、法律提案、行政領導、經濟管理、外交管理、社會管理和軍事權力;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行使現行法律法令的部分解釋權和最終司法權;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擁有檢察權。美國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立法權和人事審批權;總統擁有行政權、立法主動權、外交權和軍事權;聯邦最高法院享有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

顯然,議行合壹制度與三權分立制度的相似之處只是制度中最基礎的部分,但兩種制度的差異才是關鍵部分。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從屬於它。從權力結構來看,權力中心只有壹個——全國人大,其他三個機構都是派生出來的。因此,這四個機構在法律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根據美國憲法,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是平等獨立的,沒有隸屬關系,沒有最高國家權力機構。因此,三個機構沒有權力中心,處於相對獨立和分散的狀態。

其次,生產渠道不同。人大代表是由省級人大選舉產生的,不是選民選舉產生的,是間接選舉。美國參眾兩院的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就行政機構而言,中國國務院的主要人選,如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等,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國家主席是國家的首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美國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他由直接選舉(選民投票)和間接選舉(選舉團)相結合的方式選出,與參議院和眾議院沒有直接聯系。再看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主要官員由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而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

第三,授權方式有差異。審議與執行相結合的制度體現了單壹的授權模式。選民通過壹次性投票(每五年壹次)將治理國家的權力委托給立法機關,然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雖然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和市、省、國家三級人大代表間接選舉兩種不同的選舉方式,但對於選民來說,授權方式是壹次性完成的。三權分立制度是壹種復合授權制度。選民不僅同時授權給不同的對象(總統或參眾兩院),與總統選舉同壹年的參眾兩院選舉重合,而且在不同的時間授權。參議員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任期兩年,總統任期四年。

第四,它們的活動和功能不同。由於法律地位不對等,審議與執行相結合的體制從根本上決定了四個機構的活動和職能,全國人大制約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後者無權對NPC實施相應的或交叉的限制。管理權和責任主要集中在人大,而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只有部分管理權和責任,權力不交叉,各自是壹個權力主體。相應地,議行合壹體制的這些特征可以概括為單向性和集權性;在三權分立制度中,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同時,三個機關的權力是重疊的。因此,三個器官之間存在著雙向或多向的制約,制約是平等互補的。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叛國等。),被參眾兩院彈劾罷免。參議院和眾議院定期改選,總統無權解散議會。參眾兩院的任何法案都必須由總統簽署才能成為法律,除非在總統拒絕簽署後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法案自然成為法律,參眾兩院有權批準或否決總統提名的主要行政官員。同時通過立法授權、年度撥款、委員會調查等方式制約總統。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受總統和參議院制約。聯邦最高法院行使法律解釋權,對總統的行政命令和參眾兩院的法案進行違憲審查。這樣,管理權力和責任分散在三個機構中,分權的特點可以概括為雙向(多向)和分散。根據這些特點,有人提出“1787的制憲會議並沒有創建壹個三權分立的政府,而只是建立了壹個所有制度分享權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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