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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通信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通信管理,促進通信發展,保障通信安全暢通,適應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通信的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通信範圍,包括郵電企業和國家批準的企業經營的通信業務,國家批準放開的通信業務,以及部門和單位使用的電信。第四條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郵電管理部門)是本市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國家通信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履行通信行業管理職責。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無線電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通信工作的領導,按照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共建共享的原則,促進通信事業的發展。第六條通信企業應當為社會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通信服務,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通信設施的義務。第二章通信行業管理第七條郵電管理部門對通信企業和專用通信網絡單位實行行業管理、業務監督和指導,為通信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和條件。第八條未經郵電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專用通信網。

專用通信設施需要占用本地電話網號碼進入公用通信網的,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並報郵電管理部門批準。第九條接入公眾通信網的通信終端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並具有國家通信主管部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未取得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的,不得進網。

禁止銷售未取得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的通信終端設備;禁止偽造或者冒用進網許可證和互聯網接入標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和郵電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分工協作,按照各自的職權做好通信終端設備市場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十條國家放開經營的通信業務,應當經郵電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第十壹條從事無線移動電話銷售或維修業務,應經郵電管理部門批準,向公安機關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第十二條因工作需要復制郵票圖案的,必須按照復制郵票圖案的有關規定,報郵電管理部門審批。

通信用信封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明信片的印刷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由郵電管理部門負責監制。第十三條普通通信郵票由郵政企業專用。除郵政企業和郵政企業委托的郵票代理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普通郵票。

經營者經營普通郵票以外的郵資憑證和集郵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經營者不得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郵資憑證和集郵品。第十四條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由郵政企業專營。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郵件寄遞業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郵電企業可以委托單位和個人辦理公用通信業務。代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執行郵電業務的有關規定、資費標準和服務規範。第三章規劃與建設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市通信發展規劃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第十七條公用通信網和專用通信網的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協調發展。

凡有公用通信網的地方,鼓勵各部門、各單位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網資源組織內部電信,避免重復建設。

專用通信網的新建和擴建,必須經郵電管理部門批準。第十八條在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郵政、電信局(所)和通信管線應當統壹規劃、同步建設。第十九條新建住宅,電話管線應敷設在每戶住宅內。

新建高層、多層住宅和新建住宅區,應在每棟建築首層入口處設置與住戶房間號相對應的標準信報箱,也可在集中的地方設置信報箱或信報收發室。沒有上述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充。第二十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通信設施的設計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郵電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納入城市建築設計規範,列為竣工驗收項目;所列通信設施的費用按以下原則處理:

(壹)新建住宅樓電話管道鋪設和信報箱設置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

(二)鋪設在建設工程規劃控制紅線內的通信管線,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總概算;建設單位建設的郵電局(所)應當以成本價轉讓給郵電通信企業;

(三)在建設工程規劃控制紅線以外鋪設通信管線和設置其他通信設施的費用,由通信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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