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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實體法和程序法有什麽區別?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1。定義不同。實體法是根據法律規定的不同內容而劃分的壹種法律範疇,是指規定主體權利義務的法律。程序法是為保證實體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序法,又稱程序法。2.涵蓋的內容不壹樣。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保障權利功能實現或義務責任履行的相關程序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3.主要功能不壹樣。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能,而義務和責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為權利的實現和職能的行使及時、適當地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為權利的實現和職權的行使及時、適當地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參考見下文:實體法與程序法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類別。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劃分就是其中之壹。壹般來說,根據法律條文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義務以及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程序法是規定保障權利和權力的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的相關程序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在早期法理學中,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沒有概念上的區別。但在實踐中,該程序被法院廣泛用於解決糾紛。18世紀以後,隨著程序法概念的出現,形成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根據《牛津法律詞典》的解釋,程序法是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1748-1832)創造的壹種概念,用以表達壹種不同於實體法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體系。需要指出的是,在概念的分類和理解上,程序法不能等同於程序法,因為程序法是個大概念,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選舉規則和議事規則,還有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同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是對理解、分析和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律概括。在認識和實踐中,這種劃分並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形而上學地理解兩者的劃分關系。法律規範體系的實際情況是,實體法中往往有壹些程序性的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實體法,但其中的壹些條款規定了相關程序。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又如第四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如立法會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再次通過原法案,行政長官必須在壹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程序法往往規定了有關國家機關和程序參與者的職權、權利、責任和義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但該法的部分條款規定了實體權利。如第九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再如第十壹條:“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第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對於法官、檢察官、偵察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由於現代立法往往在同壹部法律中兼顧實體權利、職能和義務、責任和程序規則,壹些學者認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在真正的法律制度中已經兼容。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法律的整體功能是壹致的,但在具體劃分的意義上,它們的功能有各自的特點和內容。實體法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功能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定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稱權利主體),如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利益、意見、資格、權力或自由。歸根結底,這種權利的實現會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無形的利益。不動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等有形利益;資格確認、信譽保護等無形利益。職權主要是擔任壹定職務所產生的權力,如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元首的權力、政府首腦的權力、部長和市長的權力。合法權利的範圍和內容通常受法律的規定,但在壹些法治國家,如英國,也奉行“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允許個人私權”的原則。由這壹原則確立的個人自由通常被認為是法律所允許的權利。法律權威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和行使的。上述法治國家也奉行“未經法律許可,禁止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壹切公權行為”的原則,因為如果每個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可以進行超越職權的行為,國家的管理必然混亂。在法理學上,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責任是與職權相對應的概念。法律在規定權利和權限時,往往會相應地規定義務和責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為權利的實現和職權的行使及時、適當地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將公正的程序形象地比喻為《正義論》中的“切蛋糕”規則。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征。壹個人負責分發蛋糕。如果程序規則允許他在給別人分蛋糕的時候無限制的給自己留壹塊蛋糕,他會盡量少給別人,盡量留給自己。如果程序規則規定,切蛋糕的人只有把蛋糕平均分配給別人後,才能最終得到他的那份蛋糕,那麽他就會盡力把蛋糕平均分配。可見,程序規則對於實現實體權利非常重要。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對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態度不同。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更重視程序法的規則,以至於提出了“法律即程序”、“沒有程序就沒有救濟”等著名的法律格言,認為實體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只是壹種沒有具體判斷程序的主張或“權利義務的假象”,只有在壹定的程序過程中權利義務才能真正具體化。這壹傳統的形成得益於英國歷史上的令狀制度。令狀是1066年諾曼征服英格蘭後私人申請的書面命令或批準令,可以在皇家法院起訴,以國王的名義簽發。私人獲得令狀意味著他的上訴權得到了法院的確認。根據這壹制度,出現了“無令不行權”的訴訟原則。由於每個令狀都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不同的訴訟請求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往往會導致當事人因為對令狀的錯誤選擇而被法院駁回。因此,當事人必須先經過正確的程序才能獲得權利,這就產生了“程序先於權利”的原則。英國重視程序的傳統由此形成。即使在今天,程序先於權利的觀念也沒有多大改變。這種重視程序的傳統也被美國繼承。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更強調實體法,認為實體法為主導法;程序法是為了保證實體法的實現,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質,所以它是壹種法律輔助,或稱之為“附帶規範”形成這壹概念的理論前提是社會具有完善的實體法,程序只是壹個以判決的形式產生其結果的機械過程,即孟德斯鳩所描述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充當“自動販賣機”的過程。由於法院在適用成文法時沒有遇到太大的困難,法官通過其在訴訟中的優勢地位創造了新的訴訟方式或訴訟權利,確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實體權利,改變了已經不適應社會生活狀況的舊的實體規範,從而為法律的不斷發展做出了貢獻。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產生像英國那樣的令狀制度,程序先於權利的觀念也沒有客觀依據。在我國,壹般認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關系就像哲學上的內容和形式的關系壹樣,某個內容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形式。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實體法有其獨特的和必要的訴訟形式。“例如,中國法律中必須有手杖,與中世紀刑法內容相聯系的訴訟形式必須是酷刑。以此類推,壹個自由的公開審判程序,是本質上公開的、不受私利左右的內容的必然屬性。審判程序與法律的關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形態與植物的關系,動物形態與血肉的關系。審判程序和法律應當具有相同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此它也是法律內在生命的表現。”(《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頁。程序法與實體法密不可分,是不可分割、相輔相成、相互依存的,是內容與形式的統壹。但在中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範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表現在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違憲監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臺,現有的壹些程序法,甚至像刑事訴訟法等長期沒有修訂的法律,也需要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準和要求進行修改和完善。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無視程序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比如,法院公開審判早已是我國訴訟法治的壹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在,仍然需要全國大聲疾呼“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又如,在壹些地方,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做法仍然屢禁不止。種種事例表明,漠視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進壹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改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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