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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怎麽辦?

如果合同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則該條款無效。如果該條款在合同中起關鍵作用,則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不明確,按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在銷售合同中: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不能達成或者確定補充協議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無法通過補充協議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滿,買方未表明是購買還是出售該商品的,視為購買。

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貨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在加工合同(包括施工合同)中: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通過補充協議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方應當相應支付。

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利息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雙方沒有約定履行地的,以合同履行地為加工地。

在租賃合同中: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當事人沒有轉租約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租賃期不滿壹年的,在租賃期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雙方沒有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租賃物的使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

擴展數據:

合同條款:當事人通過文字將訂立合同的約定組織化、系統化、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礎。合同條款可以分為必要條款和壹般條款。

物種介紹

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強制性條款和非強制性條款

所謂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這些條款的缺失會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也稱壹般條款,是指合同中合同性質不必要的條款,即使合同沒有這些條款,也不應影響合同的成立。

比如,在沒有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的情況下,依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完全可以填補漏洞。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物、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學者稱之為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有的是必不可少的,有的是非必不可少的。

二、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壹方為重復使用而事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相互協商的條款。

三。實質性條款和程序性條款

所有規定合同當事人享有實質性權利和義務的條款都是實質性條款。比如合同中關於標的、數量、質量的條款,都是實質性條款。程序性條款主要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序和解決合同糾紛的條款。

四。責任條款和免責條款

責任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時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即違約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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