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協助的內容主要包括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對方法院生效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6條:司法協助的方式
1.締約雙方的法院和其他機關提供的司法互助,由締約雙方的中央機關直接通知。
2.前款所指的中央機關由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徑指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司法部《關於中國法院與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幹問題的通知》。
1.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的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我國法院向我國公民或者法人以及第三國或者無國籍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除該國已經與我國締結協定的以外,壹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1、由該國駐華使館將法律文書交由外交部領事司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再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所附送達回證上簽字後,中級人民法院將送達回證交回高級人民法院,再交回外交部領事司。
對方;未附送達回證的,相關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出具送達回證,並報送相關高級人民法。
醫院,然後通過外交部領事司轉給對方。
2.委托送達法律文書應當使用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和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3.法律文書的內容有損中國主權和安全的,應當予以駁回;受送達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壹般不予送達;不屬於我國法院管轄或者因地址不明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送達的,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註明妨礙送達的原因,由外交部領事司向對方說明理由並退回。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直接向其在華國民送達法律文書,但不得損害中國的主權和安全,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對方委托我們通過外交途徑向其在華國民送達法律文書的,也可以按照第壹條的規定送達。
三、對於拒絕通過外交途徑傳遞中國法院委托的法律文書的國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國家,我可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四、我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外國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1.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外交部領事司負責轉遞。
2.應當準確註明受送達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和詳細的國外住址,並將案件的基本情況書面轉送外交部領事司。
3.必須附上委托書。不知道對方法院名稱的,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委托書和發送的法律文件還必須附有該國語言或該國同意使用的第三國語言的譯文。國家對授權委托書和法律文書的公證認證有特殊要求的,由外交部領事司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知。
五、我國法院向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送達法律文書。如果國家允許我直接為他們服務,我可以委托我駐該國使領館為他們服務。這種法律文件不需要附有外文譯本。
六、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壹般按對等原則進行。外國法院向中國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所支付的費用,由外交部領事司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中國法院向外國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所支付的費用,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交由駐外領事部門轉遞。但應委托方要求,以特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產生的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七、中國、日本(本)法院委托對方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除上述有關原則外,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10月12日《關於使用中日法律文書送達回證的通知》辦理。
八、中國法院與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調查或收集證據,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