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和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本規範確定的各種文件格式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制定。除本規範規定的文件格式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的文件,並報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文件種類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時需要填寫的文件。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回執是對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申請人的資格進行登記,載明申請人身份、申請內容和需要提供的信息的憑證。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要求申請人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進行補正的文件。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作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對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文書。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檢查記錄》是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用於記錄現場檢查過程以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標準》和《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檢查表》中不符合項的具體情況的文件。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用於延期餐飲服務許可的決定。第十壹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用於作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第十三條不予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用於作出不予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決定。第十四條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的文書。第十五條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作出註銷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第十六條《餐飲服務許可註銷申請書》是申請人自願申請註銷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文件。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餐飲服務許可審查意見、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不予延期餐飲服務許可決定、註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件。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的案件、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以及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移送的案件辦理受理手續的憑證。辦理意見時,應當載明辦案人員提出的具體辦理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壹步核實、具體承辦部門、承辦負責人等。負責人的意見是有關領導處理意見的批示。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確認存在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需要立案查處的,向有關領導提交的書面報告。立案報告中的案情摘要應當按照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由重到輕的順序排列,逐項提出問題並簡要說明。同時要註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律法規。負責人的審批意見是負責人查處案件的指示。如果案件獲得批準,應確定承包商。第二十條現場檢查記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進行現場檢查、檢驗的記錄。檢查時間應規定現場檢查的開始和結束時間。檢查地點的具體位置和地點應寫清楚。勘驗筆錄應當準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第二十壹條監管意見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發出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件。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相關要求。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當事人有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責令改正的具體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補正通知書的編號應當與補正通知書存根的編號壹致。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作出的詢問筆錄。基本信息應當記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質詢時間應當明確質詢的起止時間。應規定具體的查詢地點。詢問的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信息,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和後果。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單位全稱是個人名稱。同時也要寫明被處罰人的住址。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經核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規定、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並告知復議和訴訟的方式、方法和期限。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抽樣記錄是對從相關場所采集的非產品樣品進行鑒定和檢驗的書面記錄。非產品樣品的采樣記錄應當註明被采樣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采集的樣品名稱和數量。應客觀描述相應被抽樣物品或場所的情況。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抽樣記錄是為進行鑒定和檢驗而采集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抽樣記錄應當註明被抽樣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抽樣地址、抽樣方法、抽樣時間、抽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樣品的基本信息應當註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條件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明的生產或者進口機構、樣品采集的具體地點。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餐飲服務提供者采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真實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機構,向生產或者進口代理機構發出的標有標簽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依次註明樣品的基本信息:抽樣日期、被抽樣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和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註的生產或進口機構、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規格、包裝條件或儲存條件、相關依據等。還應當告知當事人確認的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聯系方式以及確認後的聯系人。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保存的證據進行登記後,要求當事人保存的文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載明證據保全的方式、期限、地點和有關內容。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證據保全決定的文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全稱、作出保存決定的時間、文號和具體處理決定。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內部審查文書。《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應當載明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承辦人應當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應當提出審核意見。第三十壹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汙染的工具、設備采取強制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文書。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電話、違法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應當寫明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狀況。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查封(扣押)物品作出的處理決定。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查封(扣押)決定的文號和作出決定的日期。第三十三條印章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全證據或者防止進壹步危害而暫時停止使用、禁止出售、轉移、損毀或者隱匿餐飲服務場所和物品的工具。印章應註明封存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第三十四條《技術鑒定委托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托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項鑒定和檢驗的文書。技術鑒定委托書相當於委托合同,委托事項是指需要鑒定和檢驗的事項。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按照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關方的文件。檢驗結果通知書應當載明被檢驗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和申請復審的期限。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行政處罰的案件進行調查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案件合議筆錄應當載明案由、合議主席、參加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和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庭的不同意見。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人員應在合議記錄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日期。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應當在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欄中提供意見。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要求和理由以及陳述和申辯的文書。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和工作單位。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載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下陳述的原話。如果記不清原話,要真實表達回答者的本意。第三十九條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規定、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聯系人等內容。當事人表示放棄聽證權利的,應當要求當事人在《當事人回執》上註明“放棄聽證權利”等內容。第四十條聽證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的書面通知。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的方式、聽證的成員、申請回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內容。第四十壹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件。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和工作單位。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聽證筆錄應當載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所有聽證參加人應當在筆錄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日期。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是指聽證結束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本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聽證情況和聽證人員對案件的意見作出的正式書面報告。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加以概括。聽證人員的意見是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意見。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說明,但也可以是授權相關主管部門(處或室)負責人的意見。第四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案件調查結束後,承辦人就案件事實、對被調查問題性質的了解、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有關部門作出的正式報告。承辦機構是指主要辦理案件的部門。承辦人是指負責辦理案件的執法人員。案件和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將案件的經過、結果和違反的法律規定寫清楚。相關證據應當列出所有已經核實的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爭議要點應當載明當事人和承辦人對案件事實的不同看法以及承辦人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果沒有爭議,就寫“無”。處理建議,經調查,立案時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明確說明,包括終結調查、結案的建議。對於需要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明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法律依據。負責人的意見應當表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具體意見。第四十四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填寫的文件。文件要求,要寫明與會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和決策意見,並由主持人和與會人員簽字。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對案件調查結果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件,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其內容包括: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概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本部門(處室)負責人的審查意見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批準意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的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被處罰人是單位全稱,個人姓名。同時也要寫明被處罰人的住址。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規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並告知罰款的繳納單位、地址和期限、復議和訴訟的方式、方法和期限。第四十七條送達回證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簽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確認憑證。送達回執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留置送達。送達回證應當載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文書的名稱和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當事人拒絕簽收,采取留置送達方式的,應當在備註欄說明相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名、註明日期。第四十八條罰沒物資處理審批表是在罰沒物資處理前,承辦人提交本部門(處、室)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批準的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罰沒物品名稱、罰沒時間、數量、規格、等值金額、罰沒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罰沒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文號、罰沒物品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主管領導審批意見。所有內容應填寫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第四十九條物品清單是指行政處罰中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扣押(查封)物品、沒收物品所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本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背面,在首頁註明文號,並由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簽名。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處罰決定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文書。申請理由應當簡要說明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處罰決定書記載的違法事實填寫,證明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時確實有違法行為,並根據違法事實給予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決定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的編號。第五十壹條結案報告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立案調查的案件或者尚未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完畢後,報請負責人批準結案的文件。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內容。,並應當載明行政處罰決定的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備將案件移送其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並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時制作的內部文件。案件移送審批表應當載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當事人聯系地址、接收單位、案件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內容。第五十三條案件移送文書是指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處理的文書。案件移送書應當載明受理時間、案由、移送理由和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案件材料應當壹並移送。第五十四條。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經調查確認沒有違法事實或者沒有行政處罰的,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撤案的文書。撤訴決定應當載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案源、立案時間、案件調查摘要、撤訴理由、承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內容。
第三章生產要求
第五十五條文件制作應當完整、準確、規範,並符合相關要求。文件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是該機關的全稱。文件編號形式為(年份)+序號,如(2010)第0001號。第五十六條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筆或簽字筆填寫,確保字跡清晰、書寫規範、頁面整潔。文件欄應逐項填寫。填寫應簡潔、完整、準確。簽名和日期必須清晰正確。有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打印。第五十七條各類文件中* * *欄如何填寫:文件本身有“當事人”項的,按以下方式填寫: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單位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性別、民族、職務;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等內容。文件第壹頁不夠記錄時,可以在下壹頁記錄,但第壹頁和下壹頁都應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案由寫成當事人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件,如XX餐廳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如果文書本身有“當事人”項,寫案由時可以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第五十八條對外送達的文件,設置回執欄的,直接送達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未設置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壹般應當制作送達回證,單獨使用,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簽名。第五十九條訊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情況。不要使用推測性的詞語,以免產生歧義。對對方的位置、狀態、程度的描述和記錄應有序、準確、清晰。第六十條現場制作的筆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交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當場向其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第六十壹條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修改,並捺指印或者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件需要修改的,應當在修改處加蓋校對印章,或者由對方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記載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上述記錄屬實”並簽名。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對於有存根的文件,存根應妥善保管,便於查詢。第六十三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調查中形成的案卷,應當按照“壹案壹卷”的方式裝訂歸檔。裝訂應按有關規定排列整齊,保管期限和方法應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六十四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執法文書
目錄1。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回執3份。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充材料通知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檢查記錄7份。關於餐飲服務許可證延期的通知。不予餐飲服務許可的決定。餐飲服務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決定65 438+00。餐飲服務許可證不予延續的決定11。關於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決定12。關於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決定13。餐飲服務許可證註銷申請書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14。38+07.現場檢查記錄18。監督意見19。責令改正通知書。查詢記錄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22。非產品樣品抽樣記錄23。產品樣品的取樣記錄。產品樣品確認通知。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決定。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決定。封閉起來。第二十八條審批表。關於查封(扣押)第二十九條的決定。第三十條封存(扣押)物品的處理決定。密封31。技術鑒定委托書。檢驗結果通知。合議案件記錄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和辯護記錄36。聆訊通知書。聆訊通知書。聽證記錄。聽取意見。舉報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行政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交貨收據。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貨物清單。行政處罰實施申請表。結案報告49。案件移送審批表50。案件移送決定51。撤銷決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