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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的故事。

《秋菊的故事》的故事發生在中國西北的壹個小山村。農民王青來與村長發生沖突,被村長踢了壹腳。王青來的妻子秋菊無法忍受這種語氣。她和村長談了話,村長拒絕承認她的錯誤。為了討個說法,邱菊懷胎六個月,走上了漫長的訴苦之路。她從村裏起訴到縣裏,再從縣裏起訴到市裏,最後起訴到法院。除夕夜,秋菊難產,村長連夜組織村民將秋菊送往醫院,使秋菊順利分娩,挽救了母子倆的生命。秋菊感激萬分,官司也不再提了。但就在秋菊壹家慶祝孩子滿月的時候,法院判決來了,村長被逮捕,並因毆打罪入獄。望著遠處警車揚起的濃煙,秋菊感到深深的不解和失落...

看完影片,我們不禁要問這樣壹個發人深省的問題:為什麽在國家制定實施法律保障公民權利的時候,秋菊卻失去了理智?以這樣的法律為基礎的“現代”法治能否在中國農村運行?價格是多少?對此,我們真正應該反思的是,在國家通過法律實現權威的時候,如何在個人意願、社會效果和剛性法律之間取得平衡,才不會讓秋菊得到那樣壹個說法,而陷入發呆。

法治社會是建立在陌生人主導的公民社會基礎上的。人與人之間的陌生感導致不信任系數增加,道德約束機制降低,因此需要建立和確立壹種新的“權威主義”來引導和約束人們的行為,而法治和法律就是這樣壹種有效的“權威主義”;然而,中國仍然是壹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家。盡管村民可以自由地在城市工作,但農村才是他們的最終目的地。城市化對他們來說只是壹個短暫的夢,農村本質上是壹個“熟人社會”。在* * *的長期生活中,在無數次的小磨小檢中,村民們培養了壹種熟悉感,建立了壹種相互的期待。在這裏,秩序的維持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農村的法規和人。這種自發的秩序和國家以法律的名義建立的秩序必然會有矛盾。當兩者出現矛盾時,對於選擇者來說就會面臨兩難的境地。影片中的邱菊是想在心裏得到壹個“說法”,就是她想讓村長給她道歉,但又不希望村長被行政拘留。但正義的法律卻給邱菊帶來了另壹種“說法”。使得原本可以化解的矛盾再次升華激化成為可能:村長在15天後回來,還會和秋菊壹家保持友好關系嗎?如果秋菊家有什麽緊急情況,村長會出面幫忙嗎?這件事之後,再有矛盾的時候,邱菊還敢再討論“說法”嗎?

而且邱菊在討論《聲明》的過程中付出了巨大的代價。首先,《秋菊物語》中的私人成本太高:照顧受傷的丈夫,把所有的家務和農活都扔給年邁的公婆,這是家庭成本;把家裏唯壹值錢的紅辣椒低價賣掉,是經濟成本;懷孕期間,我和嫂子在烈日下走在塵土飛揚的路上,忍受著出門的種種不便。這是精神成本。此外,還有家庭成員生活質量下降、痛苦指數上升等隱性成本。其次,社會付出的公共* * *成本也很高。為了解決村長和邱菊家的這場糾紛,從鄉鎮派出所的“李公安”到縣市公安局再到縣市法院,從信訪接待到公文往來,從起訴、受理到判決,再到重新建立法醫鑒定,邱菊在尋求解釋的過程中不自覺啟動的各種程序,都是我國目前有限司法資源的壹部分,雖然邱菊支付了訴訟費,包括直接和間接費用十倍甚至幾十倍於她所支付的訴訟費,這部分費用作為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由國家財政支出承擔,也就是說由公共資源承擔。

付出了那麽多成本,結果卻不是邱菊想要的。我們能否由此發現:秋菊其實不應該打這場官司。她選擇了錯誤的解決沖突的方式,代價極大卻收效甚微。她應該求助於農村自然秩序中受人尊敬的人,或者人民調解員、村治安主任來調解這個糾紛。法律裁判糾紛的意義不僅僅是解決某壹個案件的矛盾,其更深層次的意義在於創造規則,構建秩序。司法通過統壹適用法律觸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而規範人們的生活,建立社會秩序,這也關系到國家權威與地方權威矛盾的解決。可以說,這份基於國家立法的正式“聲明”並沒有給邱菊帶來她想要的正義。相反,這種“說法”讓邱菊更加迷茫,從而產生了遠離國法的心態,這必然使國法難以“送法下鄉”,普法工作更加艱難。如果從沖突解決的結果來看,秋菊的“論辯”效果要優於國法帶來的效果。結果無疑提醒我們,國家理性和制度理性並不總是優於地方理性和非制度理性。解決兩部作品的矛盾,並不是前者強行取代後者,而只是壹種暴力,不可能贏得信服。而是要考慮如何讓雙方互動,溝通,相互理解,最終達成壹個雙方都滿意的合理的制度約束。

秋菊,壹個普通的農婦,因為她的倔強,違抗了維持鄉土秩序運行的潛規則,與現代法治進行了壹次面對面的接觸。法律給了她壹個說法,卻不是她想要的,把她置於壹個尷尬的境地——現代法治理念與鄉土自然秩序的沖突。法治建設總是壹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總會有成本。但我們應該探索壹條成本最低的路徑,永遠不要因為害怕付出這個現實成本而付出更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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