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工廠交貨價
承運人交貨
CPT(運費付至)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AT(碼頭交貨)目的地或碼頭交貨。
目的地交貨
完稅後交貨
第二組:適用於水運的四個術語:FAS、FOB、CFR和CIF。
裝運港船邊交貨。
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格
成本加運費價
成本、保險和運費。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簡稱Incoterms 2010,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修訂版於2010年9月27日發布,2011年10月27日實施。
壹、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相比的主要變化
1,貿易術語分類調整:
從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和水運;
2.貿易術語數量由13變為11;
3.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從2000通則中刪除了四個術語:
DAF(邊境交貨)邊境交貨
目的港
目的港碼頭交貨。
DDU(未完稅交貨)交貨
4.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新增兩個術語:
DAT(碼頭交貨)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碼頭交貨。
DAP(現場交貨)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
即DAP取代DAF、DES和DDU,DAT取代DEQ,並擴展到所有運輸方式。
Dat(在碼頭交貨)“碼頭”可以是任何地方,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
DAP(交貨地點)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貨。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在DAT下,賣方需要承擔在目的地(港口)從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的費用,而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於買方的控制之下,無需承擔卸貨費用。
5.修訂後的Incoterms 2010取消了“船方”的概念,賣方承擔貨物裝船前的壹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從裝貨港裝船後的壹切風險。
6.在FAS、FOB、CFR、CIF條款中,增加了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多次買賣(串貨)的責任和義務劃分。考慮到壹些大型區域貿易集團的區域內貿易特點,規定2010 Incoterms不僅適用於國際銷售合同,也適用於國內銷售合同。
第壹組: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的七個術語:EXW、FCA、CPT、CIP、DAT、DAP和DDP。
EXW工廠交貨價
承運人交貨
CPT(運費付至)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AT(碼頭交貨)目的地或碼頭交貨。
目的地交貨
完稅後交貨
第二組:適用於水運的四個術語:FAS、FOB、CFR和CIF。
裝運港船邊交貨。
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格
成本加運費價
成本、保險和運費。
英文版
Incoterms2010分為兩個不同的類別:
任何運輸方式都適用於所有運輸方式。
CIP–運費和保險費已付
CPT–運費支付給
DAP–就地交付
DAT–在碼頭交貨
完稅後交貨
EXW-工廠交貨
FCA–免費承運人
海運和內河運輸只適合於水路運輸。
成本加運費
CIF–成本、保險和運費
船邊交貨
FOB–船上交貨
雖然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將於2011 1生效,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實施後不會自動失效。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不壹定對國際貿易當事人具有強制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時間效力並沒有“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實施後,2000年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可選擇適用Inco terms 2000甚至Inco terms 1990。
壹般變化
1.增加了“指導說明”
新版本給出了每個學期的“指導說明”。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相比,本註釋更加完善,每壹條規則都有根本性的解釋。除了定義之外,還說明了什麽時候適用這個條款,什麽時候適用其他條款,什麽時候轉移風險負擔,買賣雙方之間的成本或費用,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等,雙方都要明確規定具體的交貨地點和不這樣做所造成的費用負擔。需要註意的是,在“指導說明”中,通常要求雙方自行定義風險轉移的臨界點,而不是由incotermsrules 2010本身來定義這些臨界點。
2.刪除的術語
incotermsrules 2010刪除了四個術語:DAF、DES、DEQ和DDU,並增加了兩個新術語:DAT和DAP。需要指出的是,在新版本實施後,當事人仍然可以選擇使用INCOTERMS2000。或者如果條款(如DAF等。)出現在合同中,它們仍將被視為適用於早期版本。當然,為了避免誤解,如果使用了DES或DEQ等被刪除的術語,應在合同中註明INCOTERMS2000。
3.3的適用性。國際貿易術語規則2010
考慮到對於壹些大型區域貿易集團,如歐洲單壹市場,國與國之間的邊境手續並不那麽重要,新版正式首次明確這些條款不僅適用於國際銷售合同,也適用於國內銷售合同。在具體義務方面,新版在幾個地方都明確了,進出口商只在必要的時候辦理出口/進口申報手續,繳納相應的費用,比如A2/B2,A6/B6。
另外,國際商會這次將Inco terms註冊為商標,提出了使用商標的要求。
使用incotermsrules 2010的註意事項
雖然incotermsrules 2010在很多方面都有了明顯的改進,但具體效果現在很難判斷,如上所述,需要在以後的實踐中進行檢驗。筆者認為,使用新版本後,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註:
1.風險臨界點問題
這次修改刪除了FOB、CFR、CIF下的船邊界限,但在裝貨港工作時意外風險可能依然存在,所以所謂如何劃分風險的臨界點還是不可避免的。新版擬將具體問題留給當事人自己解決,要求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考慮這壹問題,必要時在約定的基礎上單獨約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2.多式聯運帶來的變化
隨著集裝箱在國際物流中扮演越來越主流的角色,許多貨物即使海運,甚至“門到門”,也往往在集裝箱堆場交接。所以新版本刪除了DEQ,DES,增加了DAT,DAP。對於進出口商,尤其是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貨物貿易,可以使用D組中的條款,使風險和成本更加明確。畢竟C組條款中總有兩個臨界點,即風險和費用的臨界點分別在裝運地和目的地。國際商會壹再強調,FOB、CFR和CIF術語的實用性不如FCA、CPT和CIP術語,特別是在集裝箱帶來的多式聯運條件下,後三種術語更便於當事人交接貨物。我國很多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習慣於FOB,但仍不習慣FCA等術語。新版本實施後,要加強理解,廣泛使用更方便的術語。
3.加3。數據;數字錄音帶
從incotermsrules 2010的描述中,不難發現DAT和DAP的區別並不明顯,除了指定目的地卸貨費用的分攤。所以,我不禁在想,有必要加DAT嗎?從我國的外貿實踐來看,D組的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很少使用,DAT也明確規定“碼頭”可以是任何地方,所以在指定地點交貨這壹點上和DAP區別不大。如果僅僅因為卸載費負擔不同而設置DAT,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當事人可以將裝卸費的分配以更具體的形式寫入合同條款。
如何選擇正確的貿易術語
根據兩種不同的貿易術語***11,如何選擇合適的貿易術語是進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學習的。建議從以下思路考慮選擇:
1.選擇適合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
如果賣方只想將其責任限於在其所在地或另壹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而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包括不承擔出口清關手續,他可以考慮使用EXW。
如果賣方願意自己辦理出口清關,並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則應考慮FCA。
如果賣方除了FCA必須履行的義務外,還願意簽訂到目的地的運輸合同,可以考慮CPT。
如果除了CPT必須履行的義務外,賣方願意承擔到目的地的最低保險,可以考慮CIP。
如果賣方希望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並願意承擔將貨物運至該地的費用(卸貨費除外)和風險,可以考慮選擇DAP。
如果除了DAP必須履行的義務外,賣方願意承擔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並從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所產生的費用,則可以考慮DAT。
如果賣方除了DAP必須履行的義務外,還願意承擔貨物的進口報關及相關關稅,可以考慮DDP。
2.適用於水運方式的貿易術語的選擇
如果賣方願意在裝運港船邊交貨或獲得待交付的貨物,應考慮FAS。
如果賣方願意在裝運港將貨物交付到船上或獲得待交付的貨物,他應該考慮使用FOB。
如果除了FOB必須履行的義務外,賣方還願意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費用,則應考慮CFR。
如果除了CFR必須履行的義務外,賣方願意承擔到指定目的港的最低保險,則應考慮C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