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2008年6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鳳屏,與同事李濤相約到家中喝酒。平時酒量不錯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後覺得有點不舒服,但他認為自己酒量不錯,於是陪著劉鳳屏壹直喝到晚上9點。後來,劉鳳屏把李濤送到離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己回家了。第二天,劉鳳屏得知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公安局對李濤的受傷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出任何嫌疑人。刑法案例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褚某與高某合謀盜竊,到某市某超市準備實施盜竊。楚首先從超市的後窗進入超市。住在超市的店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打鬥中,被告人褚看見余、高站在窗外向超市內張望,大喊:“快進來,快進來。”余、高用石塊砸碎超市前門玻璃,進入超市。楚和高用拳頭打劉。劉被制服後,余、高從收銀臺搶走現金人民幣49.50元及香煙10條(價值人民幣1.036元)。在行政法案件中,村民A和村民B向鎮政府申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村民A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置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這壹決定。起訴期間,鎮政府認為該決定有誤,故撤銷該決定。村民B不服該決定,對鎮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復議後不能撤銷上級政府維持的決定。2008年3月1日,某稅務局發現某公司漏繳2007年度各項稅款5.3億元,於是作出決定:限A公司在10天內補繳全部稅款及滯納金8.9萬元,逾期不繳納的,將采取強制措施並處以罰款。某公司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後,某稅務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某公司處以未繳納稅款2倍的罰款。A公司收到處理、行政處罰決定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於是,某稅務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經濟法案例1995 65438+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萬元,某投資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將1.5萬元存入A銀行某辦事處,期限壹年,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後,C公司與A銀行辦公室簽訂了期限為10個月的借款合同,並由B公司職員孫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後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孫偽造,C公司總經理孫、吳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壹年後,B公司從A銀行的辦公室提取存款,被拒絕了,導致了壹場官司。訴訟法案例:張與李原是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張某某(8歲),由其父張獨立撫養至成年。就李行使探視權的次數及方式達成如下約定:張某某在當地學習、生活的,每年探望其三次,在外地的,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打工,帶著張某某去那裏學習生活。後來,李急於去看望他的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探望李某,李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兒子。仲裁案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另外兩人合夥承包了壹座煤礦,並依法取得了經營權。期滿後,被申請人確定為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壹人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並退出合夥。承包壹年後,被申請人與煤礦主及另壹家公司簽訂“壹攬子協議”,終止承包經營。煤礦老板同意向合夥人支付2800萬元,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和終止合同關系期間投資的補償。協議生效後,煤礦礦主支付16萬元,余額未到位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結算和分配上產生分歧,故申請人依據協議和法律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根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委員會受理了此案。其他案件1982,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撥兩座荒山給原告張某管理,並於同年11.20給張某發放了自留山使用證。張在山坡上種了樹。2007年5月,黃(村組會計)通知村民商議恢復張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戶中,11戶(每戶代表壹人)參加會議,壹致決定將張經營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並出售其上的部分林木。此後,黃向有關單位申請辦理采伐手續,並以村組名義將原告自留山的樹木以32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3200元由黃保管。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村隊賠償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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