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由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以自己的時間、知識和技能,自願、無償地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活動。第四條誌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實、平等、無償的原則。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鼓勵公民參與各種誌願服務活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誌願服務的發展,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七條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誌願服務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地誌願服務管理制度,指導和協調成員單位和誌願服務組織及其相關工作。
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誌願服務的指導和保障工作。
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團組織。第八條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誌願服務信息管理系統,提高誌願服務信息化水平,促進誌願服務活動的開展。第九條每年3月5日的壹周為本市誌願服務宣傳周。第二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規定,制定章程,實行民主管理。
誌願服務組織章程應當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成員及其權利和義務、組織及其負責人的產生或者罷免、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誌願服務組織的終止條件和程序、終止後財產的處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章程中載明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區域性誌願服務組織,命名為誌願者協會。誌願者協會應當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設立誌願服務組織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誌願者協會提出申請,成為其分會或者團體會員。第十二條誌願者協會可以建立分會、直屬專業誌願服務隊或者誌願服務站點,指導和組織本地區的誌願服務活動。第十三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完善誌願服務制度;
(二)誌願者的招募、註冊、培訓、管理、考核和表彰;
(三)組織實施誌願服務活動;
(四)建立誌願服務檔案,制定誌願服務評價制度,根據誌願者的要求,如實出具誌願服務業績證明;
(五)籌集、使用和管理誌願服務活動的資金和物資;
(六)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在招募誌願者時,應當及時公布與誌願服務項目相關的完整信息,並告知其在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海外誌願者的招募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五條誌願服務組織實行誌願者註冊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個人向誌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註冊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向註冊誌願者發放誌願者卡和標識。
誌願者卡和標識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統壹規定。第十六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註冊誌願者信息庫。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誌願者的個人信息。第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誌願者培訓制度,對誌願者進行多種形式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第十八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享有有關誌願服務的信息,並組織必要的宣傳和交流活動。第三章誌願者第十九條誌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適合其年齡、身體和智力條件的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征得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第二十條註冊誌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壹)獲取誌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
(二)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三)獲得誌願服務所需的物質保障和安全衛生條件;
(四)獲得誌願服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監督誌願服務組織,對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七)退出誌願服務組織的;
(八)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