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980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壹
為了促進我國科學人才的成長,提高各學科的學術水平,發展教育和科學事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壹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個等級。
第四條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達到下列學業標準,成績優異的,授予學士學位:
(壹)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者具有研究生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達到下列學術水平,授予碩士學位:
(壹)掌握本學科紮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者獨立承擔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者具有研究生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達到下列學術水平的,授予博士學位:
(壹)掌握本學科紮實廣泛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者專業技術上有創造性的成果。
第七條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
第八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機構和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第九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並組織相關學科的論文答辯委員會。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其他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其成員由學位授予單位遴選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組織答辯,並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決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通過,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負責決定是否批準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提交的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這項決定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的,由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決定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壹條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向學位獲得者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非學位授予單位畢業的研究生,經原單位推薦,可以就近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經學位授予單位批準,通過論文答辯達到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三條在科學或者專業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者進展的,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試直接參加博士論文答辯。論文答辯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國內外傑出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榮譽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在中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具有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的,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六條非學位授予單位和學術團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研究處理提出的異議。
第十七條學位授予單位如發現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已授予的學位。
第十八條國務院對批準授予學位的單位,經確認不能保證所授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九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11年6月5438+0981 1 1日起施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關於授予與研究生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業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與研究生同等學力人員的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良好,在教學、科研、專業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成績,具有與研究生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業技術水平達到學位授予標準(以下簡稱同等學力)的人員,均可按照本規定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條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可以對已經授予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的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第四條各級學位授予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條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專業學位的辦法,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六條資格審查
(壹)申請人必須已取得學士學位,並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工作三年以上,在所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上有所成就。
(二)申請人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
2.最終學歷證書;
3.發表或出版過與學位申請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專業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水平(蓋章、蓋章)。
(3)學位授予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收集上述全部材料,並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具有報考資格的申請人,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應當認定申請人具有同等學力。
第七條同等學力的確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申請人是否具有碩士學位的同等學力。
(壹)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業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成績證明。
(二)鑒定申請人的專業知識結構和水平。
1,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課程考試。
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組織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進行考試。考試應嚴格按照同壹專業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閱卷標準在學位授予單位進行。
2.國家組織的水平測試。
(1)報考人員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報考碩士研究生外語能力全國統壹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2)報考人員應通過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報考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壹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從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申請人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等級考試,成績合格。如果妳在四年內未能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級考試,此申請無效。
(3)學位論文水平的鑒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所有考試後壹年內提交論文。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指定導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後半年內完成。
1,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研究課題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或獨立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論文、作品、發明、發現等。申請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確實由本人獨立完成的,可自行整理成學位論文,以及作品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和作品的其他作者的證明函,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和作品等。
論文要用中文寫,要有中外文摘要。
2.論文綜述。
(1)論文審稿人: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至少3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論文審稿人。論文審稿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有深厚學術造詣、近年來有科研成果的專家。聘請的論文審稿人中至少有壹位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學位授予單位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擔任論文審稿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前兩個月由學位授予單位相關行政部門提交給審稿人。
論文送審稿時,不得將審稿人姓名告知申請人,並以密封方式傳遞審稿意見。
(2)論文評審:論文評審員應根據論文要求,認真仔細地評審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並對論文提出修改意見和要求。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3名為研究生導師,1名為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被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應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學位授予單位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論文答辯日前半個月將學位論文提交給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作出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由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署決議後,提交學位評定小組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要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該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失敗,此申請無效。論文答辯失敗,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的,申請人可在半年至壹年內重新答辯壹次,逾期仍答辯失敗或申請人未通過的,申請無效。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學位授予
申請人已通過同等學力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並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和學位證書。
博士學位的申請和授予
第九條資格審查
(壹)申請人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並在獲得碩士學位後工作五年以上。
(2)申請人應在教學、科研、專業技術等領域取得突出成績,在所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獨立發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級以上獎勵。
(三)具備申請博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1.碩士學位證書;
2.最終學歷證書;
3.準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4.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科研成果獎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介紹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專業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水平(蓋章);
6.兩名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職務的教授或專家的推薦信(蓋章),其中至少包括壹名博士生導師。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經認定具有報考資格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認定其具有同等學力。
第十條同等學力的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申請人是否具有博士畢業同等學力。
(壹)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和專業技術方面的成果鑒定。
(二)鑒定申請人的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結構和水平。
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門應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按照博士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組織考試。從通過資格考試之日起,壹年內完成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如果妳沒有通過課程考試,這個申請是無效的。
對在科學或特殊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人員,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免於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直接申請博士論文答辯。
(3)學位論文水平的鑒定。
博士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通過所有課程考試後壹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指定博士生導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
1,論文要求和科研工作。
(1)申請人提交的博士論文應是本人在工作實踐中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並在科學或專項技術上取得創造性成果。
(二)論文、著作、發明、發現等。由申請人與他人合作完成,其中確實由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安排申請學位論文,並附作品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共同發表論文和作品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合作完成的論文和作品等。
(3)論文應使用中文書寫,並附有中外文摘要。
(4)申請人必須到學位授予單位,在單位指定的博士生導師指導下,參加與論文相關的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科學研究。申請人應在相應學科的學位授予單位授權點報告其論文工作,並接受查詢。
2.論文綜述。
(1)論文審稿人:學位授予單位應至少聘請5名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職務的教授或專家擔任論文審稿人,其中至少包括3名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論文審稿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有深厚學術造詣、近年科研成果突出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和推薦人不能被聘為論文審稿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前三個月由學位授予單位相關行政部門提交給審稿人。
不得將審查人姓名告知申請人,審查意見應當密封傳遞。
(2)論文評審:論文評審員應根據學位論文的要求,認真仔細地評審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並對論文提出評審意見和修改意見。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7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4名為博士生導師,2名為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推薦人和導師不能被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應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學位授予單位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論文答辯日前壹個月將論文提交給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做出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由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署決議後,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論文答辯要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該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失敗,此申請無效。如果論文答辯失敗,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對論文進行修改後再進行答辯,可以在半年到兩年內再答辯壹次;答辯仍未通過或者申請人逾期未申請的,該申請無效。
第十壹條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學位授予者的姓名及其博士論文題目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經過三個月的爭議期,頒發學位證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批準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時,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相應機構負責組織申請人的資格審查、課程考試、論文評審和論文答辯。應配備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費用,學位授予單位參照研究生相關經費標準合理規定。
第十四條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後,為準備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以享受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博士學位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允許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參加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十五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向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頒發學位證書,並向有關單位提交學位論文。學位證需要單獨編號。
第十六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對具有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實施細則。
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對同等學力人員的學位授予工作進行自查和評估。
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對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的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對同等學力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的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作出限期改正,暫停或停止向具有同等學力的研究生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補充條款
第二十條本規定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