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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務院要9個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配套文件

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九個配套文件的主要內容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等9個配套文件,印發《關於進壹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配套文件明確了事業單位分類的原則和程序,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何改革,事業單位編制如何管理,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如何建立和完善,財政政策如何過渡,改革中如何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事業單位收入如何改革,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如何試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如何深化。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關的基本配套政策和文件基本出臺。九個配套文件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關於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

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是指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機構。認定行政職能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今後不再審批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設置。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是指提供可由市場配置資源的產品或服務,不承擔公共服務責任的機構。這類單位應逐步轉制為企業或撤銷。今後,不再審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設置。

從事公益服務的機構,是指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和保障的機構。只有這些單位繼續留在機構序列中。其中,公益性事業單位是指在基層承擔義務教育、基礎科學研究、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性服務,不能或不應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機構。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公益性二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資源可以部分由市場配置。公益性二類事業單位可以在保證公益性目標的前提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

對機構進行分類,先對現有機構進行清理規範,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已完成特定任務的機構予以撤銷;布局和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者職責相近的機構,應當進行整合,並相應減少。

事業單位分類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把握標準,不得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和人員管理方式作為分類依據。

二。關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承擔行政職能是指事業單位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權力。認定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而不是事業單位名稱、經費來源和人事管理方式。

三。創新機構的組織管理之我見

準備批準或備案。繼續實行公益性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制度,在制定和完善相關標準的前提下,逐步推行公益性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備案制度。

逐步取消事業單位行政級別。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新設立的壹律不明確行政級別。

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事業單位應當進行法人登記,制定章程並依法審批,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制度,建立相關信息披露制度。

四。關於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

建立和完善以決策層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體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把行政部門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決策層。

成立壹個委員會。建立健全決策監督機構,主要形式是理事會,也可以探索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董事會作為事業單位的決策和監督機構,壹般由政府有關部門、主辦單位、事業單位、客戶及其他相關方的代表組成。事業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和其他相關崗位的負責人可以確定為當然董事。

探索建立監事會。事業單位還可以探索設立獨立監事會,負責監督事業單位財務和董事、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明確管理層的職責。作為社聯的執行機構,管理層由各院校的行政首長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由董事會任命或提名,並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備案或批準。

制定事業單位章程。事業單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載體,是董事會和管理層的運行規則。事業單位章程草案應當經董事會通過,經主辦單位同意後,報登記機關核準備案。

五、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財政政策。

加強財政支出管理,逐步從“養人”向“做事”轉變。根據不同公益機構的具體特點,采取財政保障、財政補貼、購買服務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

已確定承擔行政職能,但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履行行政職能依法收取的費用和向社會提供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收支完全脫鉤。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經認定從事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對於公益性事業單位,財政按正常業務需求提供相應經費保障;對公益性二類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根據單位業務特點和財務收支情況給予財政補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支持。

經認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財政部門不予提供資金,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自主使用。但在過渡期內,財政部門可繼續撥付原正常業務經費,主要用於解決改制前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改革後轉制為企業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清產核資,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實國家資本金。

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性服務機構,在稅收政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應當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政府購買的方式購買其公益性服務產品和服務。

六、關於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幹規定。

(1)財務和資產關系的變化

1.改造單位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2.轉制單位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的,由財政部門履行財務監管職責,國有資產管理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轉制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需要轉移的,由提款方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提款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後確定;涉及預算指標轉讓的,應當按照相關預算管理程序辦理。

(二)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和工商登記。

4.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由主管部門或轉制單位組織實施。其中,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單位,參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5.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應在轉制方案批準後6個月內完成,並將資產清查結果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6.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審批。其中,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單位,參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規定〉的通知》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和批復,涉及資產損失的,按照《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進行確認。

7.完成資產清查後,轉制單位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資產和負債進行重新分類,並由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國家資本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

8.被轉制單位整體或部分轉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轉讓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報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

9 .轉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設立驗資、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等手續。

(3)財政和稅收政策

10.轉型單位完成轉型後,在過渡期內,繼續撥付原正常業務經費,主要用於解決轉型前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原正常運行經費是指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基本支出經費,不包括項目支出經費。

11.過渡期內,轉制單位原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轉制後的財政部門支付;轉型前,人事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退休人員住房補貼資金尚未解決,由財政部門在體制轉型時壹次性撥付;改造前,離退休人員和自理在職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從單位相應資金渠道支付。

12.轉型前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單位,過渡期內可繼續享受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轉制單位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轉讓或出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優惠政策。

社會保障政策

13.轉制後,轉制單位應按企業化辦法參加社會保險。改制時在職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14.對轉制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後此類人員退休待遇的發放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照2000年科研院所和勘察設計單位轉制的有關政策執行。

15.改制前參加工作、改制後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低於按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養老金的,差額部分通過加發補貼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6.退休人員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型前已經退休的退休人員,轉型後按照規定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待遇。

17.改造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18.改制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與全體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職工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工作年限。

(五)附則

19.凡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相應的現行轉制政策繼續執行。

20.本規定中轉型過渡期壹般為五年,自轉型單位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七、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財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

(壹)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

轉為行政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劃轉、合並等方式逐步與原單位脫鉤,改革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內的事業單位,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與其所辦企業建立產權關系,加強和規範對所辦企業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應將其資源與所辦企業進行整合。

(二)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資產處置

改革過程中涉及有償轉讓的資產,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並按規定程序進行評估,然後通過拍賣等規範的產權交易方式公開處置。

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該收入優先用於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實現資產配置管理與處置管理的有效銜接。

(3)工作步驟

轉型單位申請建立資產清冊,經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材料報財政部備案。

資產清查(清產核資)壹般應以改革方案批準前壹個月的月末為清查工作的基準日。清產核資結果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清產核資結果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批準。

八、關於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探索事業單位參與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分配的有效方式,使工作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

(壹)清理補貼,實行績效工資

清理津補貼。全面清理核實國家在津補貼之外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實際支付水平,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對清理核實後的津貼補貼進行適當合並,作為規範的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

確定地方事業單位年度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根據合理調節事業單位收入差距的需要,確定本年度地方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不得高於控制線。

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所屬部門績效工資總額,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事業單位發放績效工資不得超過核定的總額。

績效工資分為兩部分:基本績效工資和激勵性績效工資。基本績效工資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其在績效工資中的比重原則上可以比較大,壹般按月發放。激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分配,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事業單位在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時,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征求職工意見。經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本單位公開。

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由主管部門確定。與本單位員工的績效工資水平保持合理的關系。

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各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更好地將績效考核與分配結合起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

給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給予補貼,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算退休費用的基數。

績效工資資金保證。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根據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承擔。

(二)完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水平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同等人員工資水平、物價變動等因素,相應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實現工資水平調整的制度化、規範化。

註意綜合平衡。努力形成和維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及其他社會群體之間合理的收入分配關系。

國家統壹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範管理辦法。除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設立特殊崗位津貼項目、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標準。

探索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的激勵約束政策。適時開展試點,探索制定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結合考核確定收入,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與本單位社會經濟效益和長遠發展掛鉤,與本單位職工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職工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

九。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

本辦法僅適用於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個試點省市。

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計劃的審批。建立職業年金應當由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通過民主協商確定,並制定職業年金計劃。職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享受定期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在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前,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支付比例。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比例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4%。職業年金繳費的工資基數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記入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金額按照職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比例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金額壹般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平均定額的3倍。

轉移。工作人員變更工作單位時,其個人職業年金賬戶中的資金可以隨之轉移。新單位不實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制度的,其個人職業年金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明白了。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從個人賬戶中壹次性或分期領取職業年金。出境定居的人,可以按照我的要求壹次性付給我;工作人員死亡後,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壹次性領取。

職業年金管理。建立職業年金的機構應當確定職業年金受托人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人,較大的單位也可以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

職業年金稅收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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