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是隨著海上貿易的興起而產生和發展的。就其歷史發展而言,它起源於古代,形成於中世紀,而系統的海商法誕生於近代,而現代海商法則趨於國際統壹。海商法屬於國內民法,在民商法分離的國家屬於商法;但是,多年來為解決國際航行貿易中的船貨糾紛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和規則,主要包括:《統壹提單若幹法律規則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從65438年修訂為0968年稱為《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以下簡稱《漢堡規則》)和《統壹海難救助若幹法律規則國際公約》。它們對承運貨物的權利義務、責任免除、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1,1993年7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為***15章。
《漢堡規則》全文分為七章34條。在《漢堡規則》的制定中,除了《海牙-維斯比規則》的內容外,對《海牙規則》進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壹部比較完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國際公約,明顯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其主要內容包括:1,承運人的責任原則。《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基於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度。壹方面規定承運人必須對自己的過失負責,另壹方面規定了航行過失和船舶管理過失的免責條款。《漢堡規則》確定了過失推定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度。規定在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發生任何貨物損壞,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承運人已經采取壹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和後果,否則將認定損失是由於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漢堡規則》比《海牙規則》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漢堡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貨物在裝貨港、運輸期間和卸貨港由承運人掌管的所有期間。”也就是說,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從承運人接收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時止。與《海牙規則》中的“鉤至鉤”或“邊至邊”相比,其責任期延伸至“港至港”。解決了貨物從交付到裝運、從卸貨到收貨人交付無人負責的空間,明顯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漢堡規則》第六條第壹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額,以相當於每公斤毛重835特別提款權或者2.5特別提款權的金額為限,以較高者為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漢堡規則》中的賠償不僅高於《海牙規則》,也高於《海牙-維斯比規則》,比《海牙-維斯比規則》高出25%。4.延遲交貨的責任。《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規定遲延交付貨物的責任,而《漢堡規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約定的卸貨港交付,或者沒有此種約定,未能在勤勉的承運人考慮實際情況合理要求的時間內交付的,視為遲延交付。”在這方面,承運人應對遲延交付貨物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而且在第三款中進壹步規定,第二款規定的交付時間屆滿後連續六十日內未交付貨物的,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索賠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漢堡規則》第六條第壹款也規定:“承運人對遲延交付的賠償責任,以相當於遲延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的金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應付運費總額。”5.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漢堡規則》增加了實際承運人的概念。當承運人將全部或部分貨物委托給實際承運人時,承運人仍按公約規定負責全部運輸。因實際承運人及其雇員或者代理人的過失或者過錯造成貨物損壞,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都有責任的,應當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托運人可以向實際承運人和承運人雙方索賠,也不妨礙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追償權。6、托運人的責任。《漢堡規則》第12條規定:“托運人對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所遭受的損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除非此種滅失或損壞是由托運人、托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這意味著托運人的賠償責任也是過失賠償責任。但需要指出的是,托運人責任與承運人責任的區別在於,承運人在承運人責任中承擔舉證責任,而托運人在托運人責任中不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因為貨物在承運人的控制之下,所以承運人也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漢堡規則》的這壹規定為中國海商法所接受。7、保函的法律地位。《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中沒有關於保函的規定,但《漢堡規則》第17條明確規定了保函的法律效力。為換取清潔提單,托運人可以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函在托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有效,但對包括受讓人和收貨人在內的任何第三方無效。但如果承運人有意欺詐,對托運人也是無效的,承運人不再享有限制賠償責任的權利。8.索賠通知和訴訟時效。《海牙規則》要求收貨人必須在收到貨物之前或之時提交索賠通知。如果貨物的損失不明顯,這種通知限於收到貨物後三天。《漢堡規則》延長了上述通知時間,規定收貨人可以在收到貨物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送貨物索賠通知,當貨物的損失或損壞不明顯時,收貨人可以在收到貨物後15天內發送通知。同時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收到貨物後60日內提交書面通知。關於訴訟時效,《漢堡規則》第20條第1款和第4款分別規定:“兩年內未提起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根據本公約提起的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訴訟喪失時效。”被請求賠償的人可以在時效期間內的任何時候向賠償請求人提出延長時效期間的書面聲明,也可以提出壹次或多次延長時效期間的聲明。可以看出,與《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的相關規定相比,《漢堡規則》不僅延長了索賠和訴訟時效期限,而且體現了其更加靈活的特點。9.關於管轄權和仲裁的規定。《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關於管轄權的規定,但提單背面有壹條規定是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權,這顯然對托運人和收貨人都極為不利。《漢堡規則》第21條規定,原告可以選擇下列法院之壹提起訴訟:①被告主要營業所所在地,沒有主要營業所的,為其經常居住地所在地;(2)合同訂立的地點,並且合同是通過被告在那裏的營業所、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訂立的;③裝貨港或卸貨港;(四)海上運輸合同約定的其他地點。此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索賠後,雙方當事人就訴訟地點達成的協議仍然有效,協議規定的法院對爭議有管轄權。《漢堡規則》第22條規定,爭議雙方可以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請求人決定在下列地點之壹提起仲裁:①被告主要營業所所在地,沒有主要營業所的,為其經常居住地所在地;(2)合同訂立的地點,並且合同是通過被告在那裏的營業所、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訂立的;③裝貨港或卸貨港。此外,雙方還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地點。仲裁員或仲裁庭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處理爭議。10,規則的適用範圍。本規則適用於兩個不同國家之間的所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規定的裝貨港或卸貨港位於其壹締約國,或者其中壹個備選卸貨港為實際卸貨港並位於壹締約國;或者,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據的提單或其他單證是在壹締約國簽發的;或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據的提單或其他單證規定,該合同應受《規則》的規定或使其生效的任何國家立法的管轄。與《海牙規則》壹樣,《漢堡規則》不適用於租船合同,但如果根據租船合同簽發提單,並且調整出租人與除承租人以外的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則適用《規則》的規定。
國際條約(1)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關系曾經是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的締約國。加入漢堡規則後,必須退出前兩個公約。中國不是《漢堡規則》的締約國,但中國海商法采用了貨物、實際承運人、清潔提單和延遲交貨的概念。(2)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區別①適用範圍:海牙規則適用於締約國簽發的提單;維斯比規則適用於在壹締約國簽發的或從壹締約國港口裝運的提單,或在提單或合同中載明壹締約國的法律適用於該提單或合同;漢堡規則:如果裝貨港、指定卸貨港或替代的實際卸貨港在締約國,或者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提單或其他單據是在締約國簽發的,或者提單或合同中規定某壹公約的締約國的法律適用於提單或合同。(2)責任期: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鉤對鉤,邊對邊;漢堡規則:倉至倉③賠償限額:海牙規則:100金磅/件或單位;維斯比規則(雙重標準,以較高者為準):10000金法郎/件或單位或毛重30金法郎/公斤;漢堡規則:835特別提款權/件或單位或毛重2.5特別提款權/公斤。④訴訟時效: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1年;漢堡規則:2年⑤貨物範圍:海牙規則:不包括甲板貨、集裝箱貨和活動物;維斯比規則:添加容器;《漢堡規則》可以通過談判包括艙面貨物;對於活體動物,只要遵照承運人的指示,承運人就可以免除責任。⑥保函的有效性:(重要性:五星)
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國際提單公約在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更加合理地保護了各方利益,適應了航運技術不斷發展的要求。總的來說,這三個國際公約的實質性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1。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2.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限額不同;3.商品的定義不同;4.這些公約的適用範圍不同;5.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和6。訴訟時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