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09年5月2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壹是人民法院要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壹;要堅持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加強對貧困弱勢當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訴訟指導,依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二、下列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
(壹)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建立社會保險或者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與確定工作時間、確定生育年齡、折算工齡、確定特殊工種、審批退休、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養老待遇等發生的爭議;
(四)學生與其勤工儉學、生產性實習發生的糾紛;
(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革引發的下崗職工、經濟補償、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繳費等爭議;
(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發人事檔案的;
(七)勞動者只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八)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的其他案件。
3.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後,職工因與管理人就勞動債權清單發生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以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四、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給其造成的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的,可以受理。
五、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到期後,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
七、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撤銷或者駁回案件通知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上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經審查不存在鑒定、延期送達、移送管轄和等待工傷復議、訴訟、傷殘鑒定等中止原因,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的,可以受理,並及時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止相關案件的仲裁。
八、勞動者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用人單位支付單個勞動者的單項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倍。
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九、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作出認定,用人單位不予受理,並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是終局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應予支持。
10.勞動者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也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用人單位向受理勞動者起訴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對用人單位的抗辯壹並處理。
勞動者提起訴訟後撤訴或者因超過起訴期限被駁回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或者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案件後,應當分別審查是否存在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或者撤銷仲裁的訴訟,便於兩級法院溝通協調。
十壹、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案件,應當參照申請撤銷壹般仲裁裁決案件的程序。審理此類案件時,可以從作出原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調取仲裁卷宗。
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及時將裁定書送達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
十二、人民法院在審查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時,不能停止生效仲裁裁決的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不予支持。
十三、雙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不構成反訴,應分別原、被告的情況,合並審理,分案處理。
十四、當事人僅就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部分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其他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
15.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發現仲裁程序遺漏了部分當事人或者仲裁裁決遺漏了部分仲裁事項。不應要求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重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而應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處理。
十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解除勞動合同、工傷等原因達成賠償協議後壹方反悔的,應依法審查賠償協議的效力後處理。
十七、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普遍認可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時,未經《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但是,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
十八、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原用人單位遭受的損失,勞動者請求適當減少,可以支持。
十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
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持有證明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拒絕提供的,應當推定加班事實成立。
二十、勞動合同當事人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由,認為這部分約定無效,如果違約發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壹般不予支持。
二十壹、《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拖欠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予以支持。
二十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確認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其所受損失的。用人單位對損失確實有過錯的,可以參照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待遇,責令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十四、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為由要求賠償相應損失的,在未進行工傷認定的情況下不予支持。但如果用人單位對什麽構成工傷沒有異議或者對不認定工傷有過錯的,可以支持。
二十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並且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的日期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二十六、2008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權的問題,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執行。
二十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壹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