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了違反本法的罰款標準,* * *規定了三個等級的處罰:警告,即免於罰款;20-200元罰款,規定的罰款限額為壹般違法行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適用對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壹、具體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2.條文解釋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是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壹般規定。這壹規定需要配套法律法規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類型和各地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是關於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壹般處罰規定和處罰幅度。2.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非常復雜。實踐中比較突出的違法行為有酒後駕駛、疲勞駕駛、超速行駛、逆向行駛、超車、會車、轉彎、裝載、停車、掉頭、滑行、變道、不按規定讓行、占用道路、違法使用燈光、垂直間距不足、手動直接供油、駕駛車型不符、違法操作、交通信號和標誌。3.對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交警可以當場處罰。對50元以上的罰款,適用壹般程序處罰。根據《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適用壹般程序處罰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進行。調查時,應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並制作筆錄。被詢問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三)書面告知;(四)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復核。審查應當制作文書,由當事人和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文書上註明情況;(五)作出處罰決定,制作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六)作出罰款處罰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七)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收回機動車駕駛證。4.該條末尾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這是因為該條規定只是對機動車駕駛人壹般違法行為的壹般規定。對於壹些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設立特別條款,規定了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也可以說,該條的意義主要是為機動車駕駛人的壹般違法行為規定了壹個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以便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依據該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規定新的處罰;同時,該條還具有限制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壹般機動車駕駛違法行為設定過高處罰的功能。與行人和乘客相比,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能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因此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對更大。該條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道路交通的處罰幅度為20元以上200元以下,屬於壹般處罰。但是,壹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法律對這些行為的處罰作了專門規定。因此,該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罰,以期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在道路交通管理中,道路的定義不同於我們壹般意義上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定義,“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和社會負責。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有利於增強責任感,維護交通秩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