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民法通則: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五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壹百五十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部分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章壹般原則
第二百三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的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條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的,可以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壹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第二百四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為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簽署。
第25章治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的,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四十四條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2、對等原則——在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方面,外國人和中國人受到同等的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