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代要承擔哪些風險?
貨運代理無論是作為代理人、承運人、倉庫保管員等獨立經營者,還是作為混合經營者(如綜合物流服務商)從事經營活動,都不可避免地會違反與客戶、分包商簽訂的相關合同,侵犯第三方的財產和人身權。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合同條款的規定,對上述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都屬於。
具體來說:
1因疏於安排運輸、錯交、錯發、延遲運輸貨物、遺漏、準備錯誤、簽發運輸單據和單證而給委托人造成的費用損失;
2.因委托貨物的包裝和加固不當而給委托人造成的貨物損失;
3.臨時儲存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4)承運人和倉管員選擇不慎,造成發貨人貨物損失;
5.由於交付和接收貨物時的疏忽,客戶未能獲得當時貨物狀況的證據,導致客戶無法向責任人索賠的損失;
6.由於包裝、拆箱和LCL操作錯誤造成的發貨人貨物損失;
7 .因自身過錯損壞他人集裝箱箱及附屬設備;
8.因報關、報檢錯誤,違反進出口監管規定或海關、商檢、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要求,被有關機關加收稅費,並處以相應罰款的;
9.因保險失誤、保險遺漏、保險錯誤、申報錯誤,導致委托人無法或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10因侵權給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二、物流運輸中的法律風險
1、簽約實體及其償付能力風險
在實踐中,物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會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有的公司幹脆就是皮包公司或者不具備物流資質。貨物交付給他們轉運後,物流企業損壞丟失,甚至被他們吞掉。損失難以挽回,但物流企業必須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有的合同或運單只填司機姓名或車牌號。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丟失,而司機賠償能力有限或無賠償能力,物流企業又找不到證據證明司機有權代其他公司簽訂合同,就很難挽回損失。
2.托運人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風險。
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托運人在制定運輸合同時,往往會設置壹些增加承運人責任的條款。物流企業急於獲得業務而忽視合同審查,使其承擔過多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發生損失和糾紛時吃大虧。
3.發貨人交貨指示風險
有的貨主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中不指定收貨人,貨物到達後才指定收貨人;有的只寫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有的在發貨前臨時變更收貨人。在這些情況下,承運人應保留托運人交付指令的相關證據,如電話錄音、書面指令材料等,否則壹旦托運人不認可指令,起訴承運人錯誤交付,承運人將承擔賠償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風險
部分物流企業與自然人簽訂掛靠協議進行掛靠運輸。根據相關規定,掛靠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掛靠人和掛靠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在權利人要求賠償掛靠車輛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下,掛靠人作為自然人,往往償付能力有限,物流企業將面臨賠償風險。雖然目前對船舶掛靠經營的責任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很多。
5、包裝條款不明確的風險
壹些物流企業在包裝條款中壹般會寫“普通包裝”、“壹般包裝”、“習慣包裝”等字樣。這種描述非常不清晰,容易產生爭議。包裝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包裝材料、包裝規格、包裝方法、包裝文字說明、費用負擔、搬運和堆放的具體要求等細節。
6.交貨錯誤的風險
如果貨物被錯誤地交付給他人,他們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應嚴格按照合同或運單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註意核對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並要求收貨人簽字蓋章。對於受托人委托的人,應當要求其提供委托書。
7.不及時檢查和通知的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收貨人在收貨時應當驗貨並及時提出異議。如果收貨時沒有當場驗貨確認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事後很難證明貨物的短缺和損壞。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收貨人,在接收其他公司的貨物時,要註意清點和驗貨。如果他們發現貨物與單據不符,應要求發貨方書面確認,否則收貨後難以舉證,只能承擔賠償責任。
8.裝卸造成的損壞風險
貨物在裝卸過程中損壞的,由負責裝卸的壹方負責賠償。因此,在裝卸條款中明確哪壹方承擔裝卸責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在物流業務中,承運人通常負責部分裝卸工作。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承運人,在上下船、進出庫、轉運貨物時,應註意安全操作,謹慎從事,避免因裝卸造成的損壞,並承擔賠償責任。物流企業在裝卸過程中,不僅可能導致貨物損失,還可能發生人身傷害事故,造成搬運工或其他人員受傷並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應強化安全意識,完善安全運營管理體系,實施安全評估,以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9.倉庫驗收的未知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907條的規定,保管人應當驗收保管物。在倉儲業務中,如果保管人對貨物沒有按照貨物單證所列的品種、數量、質量逐壹進行細致的檢查核實,在貨物出庫時發現與單證不符而產生糾紛,倉儲公司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10,儲存貨物變質的風險
貨物在儲存過程中變質經常會引起糾紛。根據《民法通則》第912條規定:“保管人發現倉儲物變質或者有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因此,托管人應當註意及時通知的義務,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止損。
11.存款人欺詐的風險
實踐中,存款人可能通過各種手段欺騙托管人,如假裝保管費由其他單位承擔;欺騙商品質量,以次充好,或者隱瞞商品缺陷;虛報商品數量等。提貨時要求按倉單發貨,或以倉儲公司擅自更改或使用貨物為由要求賠償。更有甚者,倉儲公司為了省錢,故意隱藏危險品或者其他需要特殊儲存的化學品,造成其他物品的損失,導致倉儲公司對其他儲戶進行賠償。
12,處理環節風險
對於需要物流企業進行簡單加工、分揀、包裝的貨物,可能存在送貨驗收不明、轉包、臨時員工人身傷害賠償等風險。所以收貨時壹定要及時驗貨,否則收貨後很難證明貨物本身存在質量問題,物流企業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物流加工屬於加工合同規範的範疇。《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承攬人應當自行完成主要工作,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分包人應當對擅自分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壹旦需要分包,應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在物流處理的過程中,壹些輔助工作往往會交給臨時工。如果是臨時雇傭關系,員工在工作中發生傷害事故,物流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物流企業有可能臨時請人搬運貨物或者做壹些簡單的加工工作,可能會導致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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