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昆承湖風景名勝區水域遊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止遊船汙染,保障良好的水域生態環境,規範遊船管理秩序,維護遊客和經營者利益,促進遊船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旅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蘇州市旅遊條例》等。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昆承湖風景名勝區水域,是指昆承湖主水面18平方公裏的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昆承湖風景名勝區水域內經營遊船及其他水上遊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船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旅遊船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旅遊、安監等有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協調和協助相關部門管理昆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遊船和水上活動安全;必要時,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委托,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昆承湖遊船投放實行配額管理。由旅遊部門會同交通部門,根據市場需求、昆承湖景區水域具體情況、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定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有效控制昆承湖景區遊船種類和數量。
第六條昆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遊船實行公司化管理。
擬參與遊船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條件,按照昆承湖景區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的原則和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參加管理處組織的遊船經營資格公開競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經營資格,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與管理處簽訂有償使用合同後,可購買或建造船舶,並納入管理處設立的郵輪管理公司,實行統壹管理,統壹對外經營。
無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購買或建造的船舶不得投入景區遊船經營。
第七條在昆承湖風景名勝區內營運的遊船,應當具有與航行水域相適應的安全結構、強度和穩性,並配備相應的導航、通信(安裝GPS搭載12以上乘客)、信號、救生、消防、防汙染等設施設備。,以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環境汙染的要求。同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實施檢驗,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名經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確認;
(4)取得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船舶簽證簿;
(五)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船員;
(6)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八條配套遊船的各類基礎設施(如碼頭、管理用房等),由管理處會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規劃、水利部門根據景區規劃劃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後統壹建設。
郵輪碼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經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航行安全評估,並配備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各類郵輪經營資質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確需轉讓的,報管理處備案並提交書面申請、轉讓協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船檢證、營運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並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在昆承湖風景名勝區水域經營的遊船產權所有人應當與管理處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壹條在昆承湖風景名勝區水域內經營的遊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經營活動的水域必須在管理處會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昆承湖實際情況劃定的區域內,不得超出規定的水域界限。
(二)郵輪應當在指定的停泊區和碼頭停泊或者上下乘客。緊急情況下,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或者上下遊客的,應當確保遊客安全,並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船停泊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並應當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三)遊船航行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條例》,保持了望,註意觀察,采用安全航速,在指定水域內航行。嚴禁超載航行。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不得夜航。禁止司機無證、酒後、疲勞駕駛。嚴禁船舶在存在安全隱患或濃霧、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下航行。
(四)營運船舶的技術性能和安全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嚴格按照規定配備齊全的救生、消防、導航、環保、急救等設施,並保持完好和定期維護。
(5)船舶的各種號牌必須固定在指定部位,並在船舶明顯處標明船名、核定載客載重線標誌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誌。
(6)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和垃圾收集裝置。嚴格控制油汙、生活汙水等液體廢棄物的跑、冒、滴、漏;杜絕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隨意傾倒或拋撒。
有衛生間的遊船必須配備糞便收集設備,有廚房的遊船必須配備餐飲汙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餐飲汙水必須送至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七)在船舶醒目位置懸掛遊船總示意圖、遊客須知、導遊圖、價目表、旅遊意見簿、旅遊咨詢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誠信經營,不得有強行拉客、欺客、拒載、甩客、宰客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遊客合法權益和非法經營的行為。
(八)經營郵輪的船員應當經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
從事遊船營運服務的船員和服務人員應當著裝並佩戴標誌。
船舶檢驗證書、操作證書、船員適任證書、適任證書等各種有效證書必須齊全有效並隨船攜帶。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或者冒用船舶和船員證書、證件。
第十二條昆承湖遊船船員應履行的義務:
(1)開航前向遊客說明安全註意事項,指導並督促遊客正確使用或穿著救生衣,防止遊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和無成人監護的兒童上船;
(2)航行中,勸阻遊客站在船頭、劃水等不安全動作;
(三)駕駛遊船時穿著衣服不得妨礙視線;
(4)駕駛快艇時禁止全速轉彎、大舵角轉彎等驚險動作;
(5)開艙快速船航行時應正確使用停車安全裝置;
(6)開艙遊船必須督促船上所有人員穿好救生衣。
第十三條郵輪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遊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
(二)在遊船或者碼頭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示牌,維護碼頭秩序,保障遊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強對遊客的安全宣傳和環保宣傳,防止遊客向湖中傾倒垃圾;
(4)加強對遊船的維護,確保其良好的技術狀況。凡不符合船用機械設備技術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須停航維修。只有經過修理和檢查後才能使用;
(五)不得雇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證書、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六)不指令或者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七)按照遊船載客定額安排遊客有序乘坐;
(八)遇有大風、大霧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停止航行或者活動,服從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交通管制;
(九)承擔郵輪互助義務;
(10)郵輪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第十四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和管理處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停止活動、禁止進出境、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條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因演出、比賽等活動需要夜航的,應當事先向管理處備案,辦理安全、治安、消防等相關審批手續,落實相關措施,並接受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旅遊局、交通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常熟市旅遊局
常熟市交通局
常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