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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清代宗族制度對當代鄉村社會治理的啟示

宗族組織為了維護其血緣的存在和利益,有壹套要求人的行為規範,並受到傳統文化和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制約。

祖先部落首領對他們的族人有管轄權。比如在四川唐門,如果族人犯下各種“錯誤行為”,“管家要確知,先用理智和謹慎,理智說服不了他們。管家要告知宗主,宗主會把自己犯下的惡告訴祖先,這樣就可以要求家規,嚴懲不貸”。宗族懲罰族人,要“告祖所犯之惡”,“求祖家法”。康熙在《即墨楊家乘》中規定的家法規定:族人在訴訟中,族人之間,“長輩傳其老而正直的人,在家廟燒香發誓不偏心,吐真言,立其功,得罪小事...大事講給祖宗聽...那些態度強硬、不服從約束的人被公開稱為官員,受到法律的懲罰”。"在廟裏燒香發誓,不要偏心."江蘇常州莊氏宗祠在乾隆年間訂立的盟約,詳細描述了宗祠的管轄範圍。盟約說:“氏族之間的沖突是難以避免的。如果是土地土地和壹切家庭細枝末節的糾紛,宗族可以充當調解人,不允許他們提起訴訟。他們要告訴祠堂,他們有專門的祠堂,聽族長、司頭領和宗族正義正直的人,會集二創,在祖宗的寶座前討論功過是非,不講道理、不擇手段的人會立即受到懲罰,甚至繩之以法。”按照家法,祠堂族長對族人區別對待。如前所述,對犯“大事”者,楊姓宗親應“從簡負責”,對小事,莊姓宗親應“隨事懲處”,不思悔改者,應“解除官職,尋求處理”。最嚴重的是“批判邪教,譜內剪名”,也就是開除宗親。四川唐家的《家法》在宗規中有專門的壹條:“立家法,用竹片,長三尺,寬壹寸半,厚五分,並在上面寫上“唐家家法”四個字,掛在殿中,以便祭祀時明顯,使之可畏。用的時候,就用吧..只有用的人,才體現出家庭教育。有些宗族,為了不擇手段,“舉宗族聲討其罪,納竹籠沈大海而不過分”(4)。江蘇鎮江趙氏家族“犯罪而教倫理者,縛之沈於河,以顯其官職”。祖先族長也可以處決他們的族人。安徽弘農楊氏族譜在族規中明確地把宗族對族人執行的權力寫成了“家法”:“族長立了家法,對不孝之子好,令其頂禮膜拜為輕,以法懲治為重。如果他們不聽話,不孝,就會加入宗族,宣布死亡。雖然獨子不被原諒,但他們會另立壹個賢惠的繼承人。“宗族對其族人的要求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壹是規則、盟約,如族規、家規、族規、祖規等,是要求族人遵守的行為準則,具有強制性;第二,禁止,禁止,如宗教禁止,家庭禁止,家庭禁止等。,並規定人們不允許做什麽;三是訓練語言,教人如何做人,起到倫理道德的教導作用。但這三個方面往往混在壹起,可以稱之為“家訓”。它的具體內容很復雜,最大的大概是下面的。

(1)《唐氏族譜》卷1,《宗規十則》同治十年。

②皮嶺壯族族譜(卷11)。

(3)唐氏族譜1,《宗規十則》成書於同治十年。

(4)余姚孝義勞氏宗譜(卷1)舊宗譜條約歸並。

①劉憲庭:《楊光雜記》第四卷。

宗族最重視處理家庭關系,規範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父母、弟媳、叔侄、姑舅等關系,壹般不符合儒家倫理的要求。其中父子兄弟關系最為重要,強調孝順善良,子女的行為也包括在內。建立於嘉慶年間的慈南甘溪張氏族譜說:“孝為萬物之本...父母是人生的根本,兄弟是兄弟。不孝順,就不近人情。如果妳不表現出善良,妳會逐漸變得庸俗,甚至妳的父母也會冷淡和尷尬,妳也會這樣。

二是要求民眾認同宗族。合肥楊姓宗親要求百姓“卑而不恭,幼而不驕”。四川李氏強調如何處理同宗內的代際關系,強調“同宗坤鐘叔自有秩序”。還規定了處理貧富關系的要求。“富不平等,富不可驕。傲慢特別吸引人,也容易奢侈。窮人不應該懶惰,懶惰不僅是有益的,而且是萬能的”。合肥楊姓宗族也非常重視貧富關系,認為“宗族間貧富不均,但分家不同,與原家相同。必須是近親,有同情心,才不至於讓流氓自取其辱,辱沒其名,有其祖”。

宗族對他們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娛樂、婚姻、喪葬、衣食住行、職業等等。

宗族普遍要求人們從事“士農工商”的事業,做“四民”,反對人們失業。浙江“越州阮族譜?易慶功家訓說:“培養孩子,就要有事業,或讀書,或努力,或交易,或經營。這就叫四民,有所克制,心中不自由想外事。不務正業者,為流浪兒,應隨時請家人、族長管教,以禁之。“蘇州《師鵬族譜》中順治的規定要求:“宗族生活以讀書學禮為主,其次是訓徒、學醫、種田,商賈必遷貿易。如果他們違反禮儀,在土匪中訓練,他們將被解雇,沒有書籍。"

宗族要求人們生活節儉,反對奢侈。無錫鄭認為:“士農工商各有所事,動在明處,息在暗處,惜而勤之;飲食無所謂,衣著不時尚,也很節儉。“③氏族對其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它強調的是對家,尤其是好的和壞的。

寧波盧氏規定:“男女討論親事時,必須相當有秩序,不準磨蹭。家風不好,男不準嫁,女不準嫁。他們的婚姻就叫有沒有家庭,堅強才是美好的。”他還認為:“妻也是氣,凡娶身也是配。婦人若為妻,必受辱。”如果兒子姓娶了妓女,嫁得好的低賤的就不準進祠堂。“(1)雖然家裏強調好人窮人不結婚,但反對為財而婚,提倡“量力而婚”,反對招贅婚姻和娶寡婦。

②《洪農楊家譜》卷首“碑文”。

(1)李氏族譜?宗凡。

②《弘農楊氏族譜》卷首“族譜規矩”。

(3)《滎陽鄭續大統族譜》卷三《四聯子格言》。

有的宗族還要求族人的喪事不能佛事,不能喪,不能停。湖南匡家規定:“父母喪,必依禮葬。若為風水所惑,或久不葬,皆不孝,將八十棍。”②四川唐認為:“佛門道場荒唐,表演歌唱,以悲為樂,壹切繁文縟節合乎時代風俗,不適宜喪事,花錢無用。..至於葬親,宜葬於布吉土,只求不為路,不近溝,不近城,擇厚土而適,不抱福陰之說,不葬,久拖,不備不測,使親骨外露, 而不能怪他們不孝之罪(3)宗親還對娛樂提出了要求,無錫鄭的“無閑人,人之所思,勞則起居,懶則日衰,即看壹場戲也無用,賽則好飲,實不為好。” (4)常州楊規定:“不準學唱絲竹歌”。⑤宗族反對賭博,無錫鄭氏家族提出“不準賭博:當今天下,賭博如此猖獗,無論村寨平等與否,都喜歡賭博,連婦孺都喜歡賭博。他們壹旦進入賭場,就會失去時間,失去財產”。認為賭博“耗祖業,故無益而有益,宜戒之。“子子孫孫犯罪,急於取締。如果他們能改變他們,他們將受到祠堂的嚴厲懲罰。他們仍將指示他們的父親和兄弟監督他們,他們將改變他們,然後他們將受到誘惑。”

宗族要求父母善於管理家庭,有的宗族註重從小培養子女,使他們成為社會合格人才。湖南彭家規定:“孩子要教。如果少成了自然,習慣成了自然。年輕的時候,動動語言就能輕松搞定。戀愛不能忍,輕佻習氣要除。不要輕佻為文明,不要無知為單純,順著孩子的物質。讀書人,農民,商家,都和自己的生意不壹樣,這樣才不會成為流浪兒。夫之女若在閨閣中長大,更重禮義,敬孝,釀和,中鍛煉,勤儉樸素,回國後亦是父母之光。”(1)父母要把兒子培養成“四有之人”,把女兒培養成懂禮貌、節儉樸素、善於持家的人。

對於教育孩子不負責任的父母,有些宗族規定了懲罰的內容。無錫鄭氏家族規定:“疏於管教子女者,習為人渣者,將被宗祠所禁,使燕都之子改過自新。從父兄四處遊蕩無賴者,必受宗祠之罰,並追究其仕途之責,由長輩監管之。”(2)宗族強調宗族要按時納稅,做國家的順民,避免給宗族帶來麻煩。

①《尚勇盧氏牧婧堂譜稿》卷1《宗約》。

②原家規,匡氏族譜的第壹部分的延續。

③唐氏族譜卷1家訓。

(4)《滎陽鄭續大統族譜》卷三《四聯子格言》。

⑤“即墨楊家成?家庭法。

(1)《彭氏三宗譜》卷16《宗規十則》。

(2)《滎陽鄭續大統家譜》卷三《宗約》。

無錫的鄭氏家族提出:“要想早點上完國課,就要出錢。拖欠了就派人上門,嚇雞打狗。如果妳早點完成它,那將是壹種享受。”(3)紹興阮氏認為:“國際和平,沒有苛求雜派、衣、租、食、稅的艱辛,是妳仁慈的表現,所以最好早些上完國課,等著小官吏來追妳,是消極的仁慈。”希望家裏著急結婚,不要拖。”(4)鎮江金壇莊家規定:“早完國課:稅關國計,下為中考,是草君臣之意,但此為重中之重,故須帶頭急公之所急,按限完納,才不至於拖欠,累村。..況且工令嚴明,士紳欠食,所以會打會賣。如果是平民,怎麽能少原諒他們?“⑤宗族把能否按時納稅看做是否忠於君主、熱愛宗族。清政府對宗族法規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領既註重尊老敬老,又強調對尚賢的尊重,宗族首領以君子為主。君子是傳統文化的載體,修身養性、治國平天下是他們的天職。他們對宗族的領導主要是使宗族成為社會中的穩定因素,為國家治理地方社會,以家法作為國家法的補充。所謂“家有家規,國有法,法不立,不用打小人的主意,規矩不立,只講家規。“因此,許多宗族法規都是以國家法規為參照系來設定的。紹興阮家在乾隆年間,“國法中嚴人情易得罪者,定為二十條,編入家規。“以後,我希望對家庭和族長嚴格壹點,或日夜教導,或發表聲明。

宗族法規維護了社會秩序,受到朝廷的歡迎。宗族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力,管理宗族,往往要求政府給予支持,而朝廷則批準宗廟規則,承認宗廟酋長的司法權和宗族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康熙在《即墨楊家乘》中記載這壹家的家法時,幾十年來要求更多的官方認可。此法幾十年,這壹家“無二創造者”,縣官曾說“如楊宅家法,可直罰”。再如合肥楊,乾隆二十九年建祠堂,修族譜,建章立制,祭祀。但“代代相傳,移風易俗”,“有些不孝之子,偶而不理會族譜所列的條條框框”,甚至以罪少而尊之,未能團結穆氏。嘉慶十五年,幾個宗族成員到縣裏請願廟會條例,知縣同年回信,要求“楊家和宗族要知道,以後要遵守廟會條例,父要管教兒子,兄要警戒弟弟。若不敢遵之,則應準其指名郡查治,絕不能寬大,故應慎之不違,此為特征”。嘉慶十六年,宗親刻下石碑,約束宗親。

但清朝並沒有完全支持宗族法規,在宗祠首領依據家法處決族人的問題上,清朝的政策發生了變化。順治、康熙年間,宗祠首領對族人的行刑權不被承認,但在雍正年間被法律公開承認。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加快農村小康社會建設步伐為目標,以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為基礎, 把新農村建設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新突破口和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的新載體,科學規劃,整合資源,分類指導,分步實施,依靠群眾,整體推進。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原則是:

(1)必須堅持以發展農村經濟為中心,進壹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2)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尊重農民主體地位,不斷創新農村體制機制。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必須長期堅持並不斷完善。

(3)要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農民生產生活中最迫切的實際問題,切實讓農民受益。要圍繞農民需求規劃新農村建設,按照農民意願推進新農村建設。在加強政府扶持和社會救助的同時,引導農民自力更生,努力建設美好家園。要把農民願不願意作為衡量新農村建設成效的重要標準,確保農民真正得到實惠。

(四)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指導,有計劃、有重點、分步推進。

(5)必須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依靠農民的辛勤勞動、國家的支持和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使新農村建設成為全黨全國的共同行動。要加強對新農村建設的領導和支持,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廣泛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合力,確保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實效,真正惠及億萬農民。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壹項重大歷史任務。新農村的壹個“新”字,內涵豐富而深刻。是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的新目標,是經濟社會發展新階段的新要求;它體現了中央解決“三農”問題的新決策和新舉措,凸顯了全面解決“三農”問題的新條件和新機遇;也是鄉村振興歷史進程的新起點,是“三農”事業發展的新希望。

“十壹五”規劃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壹項重大歷史任務。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從當地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願,紮實穩步推進新農村建設。堅持“多予少取”的原則,加大各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擴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的覆蓋面,加強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做好鄉村建設規劃,節約集約用地。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提高農民整體素質,通過農民的辛勤勞動和國家政策的扶持,使廣大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整體面貌得到明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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