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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文物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史跡(以下簡稱“海斯史跡”)的保護,促進海斯史跡的合理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海斯古跡,是指反映泉州海外貿易和文化交流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跡和遺址,包括反映海外貿易和貿易的碼頭、橋梁、航海設施和商品生產基地。反映文化交流的古建築、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和壁畫。第三條海斯古跡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海斯古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斯文物保護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安全檢查等相關工作,做好海斯古跡的保護工作。

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海斯古跡的保護和管理。第五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海斯古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海斯古跡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海斯古跡;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斯名勝古跡,可以聘請文物保護者進行保護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斯古跡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海斯古跡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海斯古跡的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斯文物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斯古跡保護社會基金。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斯文物古跡的普查和申報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海斯古跡評定標準,評定海斯古跡,編制《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古跡保護名錄》。按照本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未申報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市人民政府負責泉州海上絲綢之路歷史遺跡保護名錄的批準和公布。

《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條泉州海上絲綢之路歷史遺跡保護名錄分為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錄》的海斯歷史遺跡;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斯古跡;未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斯古跡。第十壹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海斯古跡保護規劃。其中,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錄》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海斯古跡保護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列入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斯古跡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海斯其他名勝古跡的保護規劃應當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海斯歷史遺跡應當按照劃定的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管理。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後備名錄》的,按照劃定的遺產區和緩沖區進行保護和管理;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按照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保護和管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其所在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劃定保護範圍並予以公布。海斯古跡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設立保護標誌。第十三條在遺產地和海斯古跡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海斯古跡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確因保護需要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建設工程或者作業的,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錄》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海斯史跡的,應當依法報批;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斯古跡,應當報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在海斯遺址緩沖區和建設控制區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並依法報批。

前兩款批準的建設項目,由文物、住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業主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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